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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1T 1198-2011 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技术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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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1T 1198-2011 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技术规范 1198 2011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例行 监测 技术规范
67.040 X 00 DB51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 51/T1198—2011 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技术规范 2011 - 01- 25发布 2011 - 03- 01实施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51/T 1198—2011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定义 1 4 抽样 1 5 样品制备 2 6 检测 2 7 质量控制 3 8 结果上报 3 前言 本标准由四川省农业厅提出。 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并发布。 本标准由四川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丹、杨远、周霖、刘康、何沛蓉。 II DB51/T 1198—2011 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四川省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中的抽样、检测、结果上报等方面应遵守的技术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无公害农产品抽样规范》 3  定义 3.1  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是指县级以上农业部门组织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生产中或者在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配送中心、超市等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时所开展的抽样检测,并按规定对监测结果进行处理和信息公布的活动。 3.2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机构:是指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机构考核,并通过省级以上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 4  抽样 4.1  准备工作 4.1.1  收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后,结合受检单位农产品生产和销售的具体情况,组织抽样人员学习抽样技术,明确抽样工作纪律。 4.1.2  抽样方案包括:抽样时间、编号、样品个数、监测项目、监测依据等。 4.1.3  准备抽样所需要的物品,包括抽样单和抽样工具等,应清洁、干燥、无污染,不会对检测结果造成影响。 4.1.4  主动与协助抽样单位联系,做好抽样前的相关工作,避免提前向被抽检单位透露具体抽样方案。 4.2  工作程序 4.2.1  由农产品质检机构按照《无公害农产品抽样规范》完成全部抽样工作。每次抽样不少于2人。 4.2.2  抽样人员主动向受检单位出示任务下达单位的正式文件、工作证或身份证等。 4.2.3  抽样工作应独立完成、现场抽样、对抽取的样品据实付款,不受其他因素干扰。协助抽样单位可陪同抽样,协助做好抽样工作。 4.2.4  抽样人员和受检单位代表共同确认样品的真实性、代表性和有效性。 4.2.5  抽样人员在抽样现场准确、客观、完整填写抽样单,字迹要清晰、工整。 a)抽样单分别加盖农产品质检机构公章和受检单位公章,并由抽样人员和受检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签字确认。 b)抽样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农产品质检机构保存,第二联交受检单位或所在地行政管理部门保存,第三联交下达任务单位保存。 c)抽取的样品经抽样人员和受检单位代表确认无误后,双方签字封存。 d)在市场上抽取的样品,以书面形式告知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确认,七日内不予确认的,视为认同。 4.2.6  受检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告知其后果和处理措施。如仍不能完成抽样,及时向下达任务的单位报告。 4.2.7  详实调查当地农产品生产、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和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措施等,做好记录。 4.2.8  抽样人员应及时处理样品。异地抽样,如不在当地处理,应进行降温处理,确保样品质量稳定,不影响检测工作。 4.2.9  每个样品应制备两份,一份用作检测样,另一个用作备份样;将每份样品分别封存,粘贴封条。抽样人员和被检单位代表分别在封条上签字盖章。在送达实验室检测前,不能开封或更换。 4.2.10  样品送达实验室后,接样人员认真检查样品,对封样情况、样品数量、状态、质量、样品编号及抽样单进行核对。检查合格后,方可入库。及时按规定和要求进行样品制备,并安排检测工作。 5  样品制备 5.1  样品制备场所:通风、整洁、无扬尘、无易挥发化学物质。 5.2  制备工具和容器 5.2.1  新鲜样品:无色聚乙烯砧板或木砧板,不锈钢食品加工机、聚乙烯塑料食品加工机、高速组织分散机、不锈钢刀、不锈钢剪等。 5.2.2  干样品:不锈钢磨、旋风磨、玛瑙研钵、无色聚乙烯塑料薄膜、白搪瓷盘等。 5.2.3  分装容器用聚乙烯塑料盒、具塞玻璃瓶等,规格视量而定。 5.3  样品制备 5.3.1  新鲜样品:取可食部分,用干净纱布轻轻擦去样品表面的附着物,采用对角线分割法,取对角部分,将其切碎,充分混匀,用四分法取样或直接放入食品加工机中捣碎成匀浆,制成待测样,放入分装容器中,备用。或将取后的样品用食品粉碎机粉碎(不可太碎,不能制成匀浆),制成待测样,放入分装容器中,备用。 5.3.2  干样品:称取将新鲜样品用四分法取样后剩余部分一定量的样品,放在铺有无色聚乙烯塑料薄膜的白搪瓷盘中,放入鼓风干燥箱中在105 ℃加热15 min杀酶,然后在60 ℃~70 ℃条件下干燥24 h~48 h。干燥后的样品,放入干燥器内,待冷却到室温后,称量,计算样品的含水量。然后将样品用不锈钢磨、旋风磨或玛瑙研钵进行加工,使全部样品通过40目~60目尼龙筛,混合均匀后制成待测样,放入分装容器中,备用。 5.3.3  制样工具: 每处理一个样品后制样工具应冲洗或擦洗一次,严防交叉污染。 6  检测 6.1  检测方法。按照任务下达单位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采取各类质量控制措施,加强检测质量控制,确保检测数据科学、客观、准确、可靠。 6.2  结果判定。仔细汇总检测数据,严格按照任务下达单位规定的判定标准进行结果判定。 7  质量控制 7.1  样品在测定时,要严格按照监测方案中的规定,首先做试剂空白,每测定10个样品进一个标准溶液,每测定30个样品做一个添加回收率或带一个质控样。若回收率达不到70%-130%的范围或作为质控样的国家标准物质的检测数据超过允许误差范围,该批次样品要重做。 7.2  实验室应安排内部考核。除按方案进行回收率检测外,承担单位在每次监测工作时,进行1-2次盲样或农药残留加标回收考核。 7.3  各任务承担单位要按照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单位的要求,参加统一组织的能力验证考核。 7.4  检测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安排复检。 在检测过程中出现停水、停电、仪器出现故障等情况。 检测结果离散度较大,超过允许范围。 各级审核人员对检测结果提出合理异议,主检人员解释不清时。 7.5  各承担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质量体系要求,增加保证检测工作质量的措施。 8  结果上报 8.1  按任务下达单位的规定和要求,如实填写检测结果,完成农产品质量例行监测报告,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任务下达单位。报告应总结受检单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监管措施和成效,重点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系统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及建议。 8.2  样品经检验不合格的,农产品质检机构应将检验结果告知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如为市场上抽取的样品,还应通知生产企业、生产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确认。若农产品质检机构委托它人抽样的,应及时通知抽样单位并由抽样单位通知受检单位、生产企业、生产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确认。受检单位、生产企业、生产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应于接到通知7日内将检验结果确认书反馈抽样单位。逾期视为认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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