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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10422T
043-2012
无公害生猪
第4部分:调运技术规范
043
2012
公害
生猪
部分
调运
技术规范
DB510422/T 0XX—2011
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2012-02-14实施
2012-02-14发布
无公害生猪
第4部分:调运技术规范
DB510422/T 043—2012
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
备案号:B510400(备)-XXX-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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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10422/T 043—2012
前 言
为保障盐边县生猪产品的质量,开发安全卫生优质生猪产品,达到规范生产,促进农业现代化与农产品贸易,保护人体健康的目的,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进行编写与表述。
本标准由盐边县农牧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盐边县农牧局、盐边县质量技术监督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义平、云明琼、陈勇、李江、张德玉、杨帆、段会林、何远美。
无公害生猪
第4部分:调运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种公(母)猪调运、仔猪调运、生猪调运过程中车辆、防疫、管理及笼具的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攀枝花市盐边县行政区域内无公害生猪的汽车调运。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 16549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GB 16567 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
NY 5027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
DB510422/T 041 无公害生猪 第2部分:猪场废弃物处理与利用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 疫区
在发生动物传染病时,由县以上农牧部门根据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划定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发布命令,实行封锁的区域。
3.2 控食
根据需要对动物的日食量按一定的比例进行控制。
4 种猪调动
4.1 种猪调出
4.1.1 种猪检疫
对符合品种标准的种猪,提前报检,在调动前按GB16549第5条规定检疫,检疫合格猪准予起运,猪场畜牧兽医人员出具本场免疫记录、种猪合格证、健康合格证和系谱。
种猪运输时检疫按GB16567第4章执行。
4.1.2 运输工具及消毒
调运种猪车辆应有专门笼具,笼高不得低于90cm,长×宽:1m×2m,笼具不得超过2层。车辆、笼具踏板应清扫、洗刷,保持清洁,装车前2小时对车辆和笼具进行第一次消毒,隔1小时换一种药品进行第二次消毒,消毒应全面彻底。
4.1.3 运输前准备
4.1.3.1 种猪在装车前应控食,如果调运距离较远,超过6小时路程,应给猪准备饲料及喂水、喂食用具。
4.1.3.2 种猪装卸
种猪装卸应有专门通道、踏板,赶猪上、下车时,不宜过急,禁止击打压、硬拖等粗暴行为,防止造成猪只受伤,先装公猪后装母猪。种公猪应一笼一头,种母猪每笼可装2-3只,猪进笼后应插好插筲,防止猪只打架、互咬或从车上摔下。在没有猪专用下车过道时,应小心卸车,防止造成种猪损伤。
4.1.3.3 运输中的措施
行车途中要保持车辆平稳,避免剧烈颠簸、急刹车造成生猪惊慌乱撞,每隔1小时应停车检查车况和猪况一次,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热天途中可适当给猪洒水降温,2-3小时喂水和饲料。不得在疫区车站、港口、码头停留、喂水喂料。冬天应注意保暖,车厢前面应有挡风板。夏天应做好防晒和防暴雨措施,车顶用雨布盖住,冬天应尽量安排在上午9时后开车,夏天尽量安排在上午7时前、下午4时后开车,避开高温。
4.1.3.4 天气、气候
种猪调运应注意天气变化,不宜在雨、雪、雾天调运。
4.2 种猪调入
在调运前应做好调出地区的疫情调查,按程序进行引种审批,不得从疫区调入种猪。装运前应有引种审批文件,并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GB16567第3、4章执行检疫,取得准予运输的有关证明和供方提供的疾病化验单后装车。其他规定同种猪调出。种猪到场后,在隔离场观察15-30天,并按GB16567第3章规定进行检疫,经检查确定为健康猪,方可供繁殖、生产使用。
5 仔猪运输
5.1 检疫
装车前三天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检,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规定检疫,检疫合格取得有关证件后,在检疫人员的监督下装车起运。调运前一餐控食。
仔猪调运前应进行健康和免疫标识检查,健康的猪只由兽医出具免疫记录。
5.2 车辆准备
运输仔猪的车辆、笼具及上下的踏板应清扫、洗刷,保持清洁,笼具的高度不得低于60cm,笼具不得超过3层,装车前2小时对和笼具进行第一次消毒,隔1小时换一种药品进行第二次消毒,消毒应全面彻底。
5.3 装车
仔猪的称重、装卸应注意安全,禁止击打、硬拖,尽量将同群猪装一只笼,以防撕咬,每笼装猪密度适中,防止拥挤。猪进笼后应插好插筲,并将笼具固定好,防止猪只处逃、摔伤造成损失。
5.4 运输途中的措施和天气、气候
按本标准4.1.3.3、4.1.3.4条执行。
6 商品猪调动
6.1 检疫
商品猪应做到有计划调运,装车前三天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检,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规定检疫,取得检疫合格证后,在检疫人员的监督下装车起运。调运前一餐应控食。
6.2 运输工具及消毒
运输的车辆及笼具应清扫、洗刷,保持清洁,笼具的高度不得低于90cm,笼具不得超过2层,装车前对车辆和笼具进行严格消毒。
6.3 装卸
装卸应有专门过道,装卸应注意安全,禁止击打、硬拖,以免造成猪只惊慌、乱撞和挤压的事情发生,防止造成人畜操作。装运密度适中,防止拥挤。
6.4 运输途中的措施和天气、气候
按本标准4.1.3.3、4.1.3.4条执行。
7 运输中废弃物及病死猪
调运途中的废弃物及病死猪按DB510422/T 041规定的方法处理,不得沿途丢弃。
8 押运
运输中要配备具有一定畜牧兽医知识的押运人员。
9 笼具要求
9.1 笼具四周用金属材料,结构应牢固,表面光滑,电焊部位应打光磨平。
9.2 笼具材质应有足够的强度,圆管和圆钢直径不得少于2cm,底部垫以厚度不低于2cm的木板。
9.3 种猪、商品猪的笼具高度不得低于90cm,四周隔栏间距不得超过15cm,仔猪的笼具不得低于60cm,四周隔栏间距不得超过10cm。车辆应设有废弃物收集装置。
9.4 装车后笼具的总长、宽不得超出车厢长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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