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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3882-2020
餐饮提供者无接触供餐实施指南
3882
2020
餐饮
提供者
接触
实施
指南
ICS03.080.01
A 0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 37/T 3882—2020
餐饮提供者无接触供餐实施指南
Guidelines for contactless serving practices of catering providers
2020 -03 - 16发布
2020 -03 -16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7/T 3882—2020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无接触供餐过程 1
5 无接触供餐外围管理要求 3
6 监视检查 4
7 信息追溯 4
8 日常无接触供餐要求 4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商务厅提出、归口并指导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超意兴餐饮有限公司、山东省质量技术审查评价中心有限公司、济南可立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超、毕玉琦、张靖之、赵玉利、付强、贾廷辰、刘洪军、吴群。
4
餐饮提供者无接触供餐实施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特殊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和日常餐饮服务提供过程中,无接触供餐过程、无接触供餐外围管理、监视检查、信息追溯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餐饮提供者实施堂食之外的无接触供餐。本标准涉及的配送环节无接触要求适用于网络餐饮交易第三方平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952 普通物体表面消毒剂的卫生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餐饮提供者 catering providers
为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与个人。
3.2
无接触供餐 contactless serving
餐饮销售服务提供过程中,人与人之间非直接接触的餐饮服务提供方式,包括取餐过程和配送过程中人员之间的无接触。
3.3
网络餐饮交易第三方平台 third-party platform of online catering trading
通过网络服务联系消费者和餐饮提供者达成双方网络订餐协议,并按协议要求实现餐饮配送的独立网络平台。
注: 本标准简称“第三方平台”。
3.4
外来人员 outsiders
指餐饮提供者单位以外的人员,包括配送人员、消费者、监管检查人员等。
4 无接触供餐过程
4.1 订餐
4.1.1 消费者宜采用第三方平台或餐饮提供者自有的网络订餐平台进行网络订餐。
4.1.2 当因特殊原因无法进行网络订餐时,消费者可前往餐饮服务提供场所自行订餐取餐。
4.2 进场前准备
4.2.1 餐饮提供者应在餐饮提供场所入口处设置消毒台,配备外用消毒用品及体温登记薄。
4.2.2 消费者或配送人员进入餐饮提供场所前,应用75 %的酒精对可能接触食品外包装的部位进行消毒。
4.2.3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对外来人员进行防护用品检查及体温检测,并记录。发现健康异常者,紧急疏散隔离,并上报。
4.3 进场等待
4.3.1 餐饮提供者应尽可能在外来人员到达餐饮提供场所前完成配餐,尽可能缩短外来人员入店等待时间。
4.3.2 当外来人员确实需入店等待时,应有引导人员引导其在指定区域有序等待,人员间隔1 m以上,禁止面对面近距离交谈。
4.3.3 外来人员等待期间,应尽可能减少与餐饮提供场所相关设备设施的触碰,减少交叉污染。
4.4 取餐
4.4.1 鼓励餐饮提供者采用信息化无人取餐设备进行餐品交接。
4.4.2 不具备无人交接条件时,应设置取餐台、餐品交接周转保温箱等设施设备,取餐台宽度应不小于1 m。
4.4.3 应每4 h采用75 %的酒精对取餐台、餐品交接周转保温箱、无人取餐设备等进行全面擦拭并实施喷洒式消毒。
4.4.4 取餐前,餐饮提供者应对配送人员或消费者进行手部酒精消毒。
4.4.5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对餐品直接包装和外包装分别加装安全封口签或采用其它安全防护措施,防止餐品配送过程中的人为或意外开启。
4.4.6 餐饮提供者应随餐放置告知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 生产加工或餐品装配人员健康信息;
—— 安全封口签或其它安全防护措施确认信息;
—— 食用前卫生处理方法等。
4.5 配送
4.5.1 配送人员负责餐品交接后到交付前的包装配送安全,当发现餐品直接接触包装意外开启时应及时与餐饮提供者取得联系,协商解决。
4.5.2 配送人员应保证配送包装箱的卫生清洁,每2 h对配送包装箱用75 %的酒精实施消毒。
4.6 交付
4.6.1 配送人员应在与消费者约定的地点进行餐品交付,保持1 m以上的距离;或将餐品置于指定位置,由消费者自行领取。
4.6.2 消费者应对包装完整性以及餐品告知卡上的内容进行确认;若有需协商事项,消费者、配送人员双方应与第三方平台或餐饮提供者沟通解决。
5 无接触供餐外围管理要求
5.1 人员卫生管理
5.1.1 餐饮服务人员
5.1.1.1 疫情期间,经岗前检查合格列入健康人员名录的餐饮服务人员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提供活动。
5.1.1.2 餐饮服务人员进入加工区域前,应洗手消毒,着卫生防护服,佩戴口罩、网帽等卫生防护用品。
5.1.1.3 当日经体温检测合格的餐饮服务人员,方可进入餐品加工区域,餐饮服务人员应按六步洗手法清洁双手,再用75 %的酒精揉搓消毒,时间各不低于30 s。双手触碰不洁物品后应立即洗手消毒。
5.1.1.4 工装宜每日清洗更换,或采用紫外线消毒,每次消毒时间不少于30 min。
5.1.1.5 工作过程中,应每4 h更换一次口罩并进行体温监测,且记录。
5.1.1.6 其他人员卫生管理要求应符合《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
5.1.2 配送人员
5.1.2.1 第三方平台应对配送人员的健康负责,实行人员健康公示制度。
5.1.2.2 配送人员应全程佩戴口罩或其它防护用品。
5.1.2.3 配送人员应向餐饮提供者明示当日体温检测结果,防止有病毒传播风险的人员误入配送岗位。
5.1.2.4 配送人员应自备消毒液及防护用品,交付产品后应对配送保温箱实施消毒。
5.2 餐饮服务提供场所清洁消毒管理
5.2.1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每日对生产加工区、装配区、餐食交接区等场内区域进行清洁消毒,可采用紫外线消毒和汽化消毒等方式。
5.2.2 应加大对卫生间的清洗消毒频次,并暂停对外开放。
5.2.3 等待区与其它服务区应进行物理隔离,地面应有间隔不小于1 m且醒目的地标线。
5.2.4 餐厨废弃物管理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并设置废弃口罩回收专用收集设备。
5.2.5 餐饮服务场所应通过电子屏、广告、制度上墙等方式宣传疾病防控安全知识。
5.3 食品接触表面管理
5.3.1 应采取措施,尽可能的减少人员与食品的接触,例如采用自动装配设施进行餐品装配。
5.3.2 可采用高温灭菌的方式对食品加工用器具、餐具等进行消毒,温度应不低于100 ℃,时间应不少于30 min。清洗消毒后的工器具、餐具等应密闭贮存。
5.3.3 对于不宜拆卸的食品接触表面,应采用75 %的酒精进行消毒,停留10 min后清水冲洗干净方可使用。
5.4 消毒剂使用要求
5.4.1 应选择符合GB 27952要求的消毒剂对一般环境物体表面进行消毒,常用消毒剂包括有效氯浓度250 mg/L~500 mg/L含氯消毒液,0.1 %~0.2 %的过氧乙酸消毒液等。
5.4.2 应选择75 %的酒精对手部、远离热源的操作台、易被餐饮服务人员或消费者双手触摸到的物体表面消毒。采用75 %酒精进行消毒,作用时间不少于10 min。
5.4.3 本标准所提消毒用酒精指75 %医用酒精。
6 监视检查
餐饮提供者应识别无接触供餐过程需要建立的监视检查制度并有效运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监视活动:
—— 对餐饮服务人员的体温监测;
—— 对餐饮服务人员防护用品佩戴情况的检查;
—— 对进店外来人员的体温和其他异常体征监测;
—— 对餐饮服务提供场所的卫生检查;
—— 对餐饮服务提供场所的消毒检查;
—— 交接前,对餐品的卫生安全检查等。
7 信息追溯
7.1 餐饮提供者应建立可追溯体系并保持运行,保证餐品生产加工的全程可追溯,保证餐品与相应接触人员健康信息的可追溯。
7.2 网络订餐平台负责配送人员及配送过程的信息追溯,确保对配送人员健康信息、配送路线、重要时间节点的可追溯。
8 日常无接触供餐要求
8.1 日常无接触供餐的订餐、进场准备、进场等待过程,可取消对外来人员的消毒和体温检测等环节,其他可参照本标准4.1、4.2、4.3相关要求执行。
8.2 本标准4.4相关要求适用于日常无接触供餐服务取餐过程。
8.3 日常无接触供餐外围管理可取消对人员的体温监测、口罩回收等疫情特殊管理措施,其他参照本标准5相关要求执行。
8.4 日常实施无接触供餐的监视检查事项可取消对相关人员的体温监测,其他参照本标准6相关要求执行。
8.5 本标准7相关要求适用于日常无接触供餐信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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