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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UD C 6 3 8.2 7 1柞蚕鲜茧GB 1 0 1 1 5 8 8Fr e s h c oc oon o f t us s a h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 柞蚕鲜茧的定等分级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柞蚕鲜茧的收购2 引用标准G B l.1 标准化工作导则 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G B 1.3 标准化工作导则 产品标准编写规定G B 8 1 7 0 数值修约规则G B 3 2 9 1 纺织名词术语(纺织材料、纺织产品通用部分)3 鲜茧分类乙 几 茧 茧形、茧色、茧层厚薄及缩皱正常,能缥正品生丝的茧3.2 次茧 能操低级生丝的茧。3.2 1 疙瘩茧 茧层表面缩皱特粗,呈疙瘩状的茧。3.2 2 干固茧 4得偎病或软化病(但不污染茧层)后结成的茧。3.2.3 畸形茧 形状不规则的茧。东2.4 绵茧 茧层缩皱粗疏如绵的茧。3.3 F 茧 不能或很难操生丝的茧。3.3.1 印烂茧 感染病毒后,蚕(蛹)体腐烂、破碎,茧层被污染的茧 其中:茧层较薄的是油烂茧;茧层较厚的是空瓤茧3.3.2 双宫茧 茧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蚕蛹的茧。3.3.3 废茧 茧层被破坏的茧国家技术监督局1 9 8 8-1 2 一 1 0 批准1 9 8 9一 1 2-0 1 实施GB 10115一 884 技术要求4.1 定等分级:以茧层率定等,以下茧率分级。4.2 定等分级表等茧层率,%李下茧率,Yo一级二级11 1.0簇2镇6z1 0.531 0.049.559.068.577.54.3 定等4.3.1 茧层率在7.5%以下的茧一律为等外茧。4.3.2 茧层率在1 1.5%及以上的茧每增加。.5%为一个特等。44 分级4.4.1 特等茧不再分级,下茧率不大于2 0 o e4.4.2 等外茧与等内茧同样分级。4.5 茧层回潮率应小于或等于1 5%.4.6 含杂率应小于或等于0.1%.4了 凡下茧率、茧层回潮率或含杂率超过本规定,要重新挑选、整理和摊晒。5 检验方法5.1 品质检验5.1.1 取样5.1.1.1 将茧置放在垫衬物上,堆成自然堆形(呈4 0 0-5 0 0 坡),将堆尖削平。5.1.1.2 从堆上、中、下、内四个部位取样,每个部位所取样茧约占茧堆总数的1 0 0。每批茧取样不少于5 k g,5.1.1.3 将各部位取得的茧混匀,待测。5.1.1.4 检验中所有取样,都应遵守随机性原则。5.1.2 下茧率检验5.1.2.1 步骤:从5.1.1.3 中取五百粒茧做试样,根据3.2 和3.3 分别选出次茧,和下茧。数出下茧数。注:1)当需要区分次茧时.可按下列公式处理:d C=C A 式中 A-实侧次茧重量百分率,Y.,该批茧中次茧的重量,k g;C-整批茧的重量,k g,计算结果修约至一位小数。5.1.2.2 计算公式:下茧率(%)X 1 0 0二。(】)评夕GB 10115 一88式巾:环下茧数,粒;n-一 试样茧数,粒51.2.3 计算结果按G B 8 1 7 0 的规定修约(下 同)至个位口5.1.3 茧层率检验5.1.3.1 器具 案秤(称量5 k g、分度值5幼、天平(分度值0.1 g)、刀或剪。5.1.3.2 步骤:将5.1.2 上茧混匀后用案秤称准0.5 k g 茧,再分成等粒、等重的甲、乙两份(允许两份试样在等重时差一粒茧)。取一份样茧(甲)逐粒剖开,倒出蚕蛹和蜕皮,用天平称计茧层重量5.1.3.3 计铃公式:茧层率(%)1 0 0(2)式 朴:队-一茧层重(包括茧的茧柄、茧衣、茧层的重量),g;“一 全茧重,g 计算结果修约至一位小数。5.1.3.4 若剖开茧层后发现非上茧或切破蛹体,应用等粒等重的茧补替。无法补替时应重取试样5.2 监f检验5.2.1 全批茧称重5.2.1.1 器具:移动式杠杆秤(分度值0.2 5 k g),5.2.1.2 步骤:用秤称计全批茧的毛重,确定皮重。5 2 门.3 计算公式:总净重(k g)二总毛重(k g)一平均皮重(k g)X包数.(3)计算结果修约至一位小数5.2.2 回潮率检验5.2.2.1 器具:电热式恒温干燥箱、天平(称量2 0 0 g、分度值0.0 1 g).5.2.2.2 步骤:用5.1.3 做茧层率检验后的茧壳作试样,放入箱内干燥。温度为1 0 5 士2 C。干燥至恒重(用天平做箱内热称)。5.2.2.3 计算公式:茧层回潮率(%)G I一 C a C o火 1 0 0(4)式中(Il一 试样湿重,g;“。试样干重,B 汁算结果修约至一位小数5.2.3 含杂率检验5.2.3.1 器具:案秤(称量5 k g、分度值5 g)、天平(称量2 0 0 g、分度值0.0 1 g)o5.2.3.2 步骤:从5.1.1.3 中取样,用案秤称准1 k g 试样。除去的杂质用天平称计重量5.2.3.3 计算公式:含 杂 率(%,一 瓮 X 1 0 0 5)式中:杂质重量,g;(,d-一 试样重量,9。计算结果修约至两位小数检验规则61 检验条件6.1.1 柞蚕鲜茧的批量收购应在蚕全部化蛹后即行收购GB 10115一 886.1.26.2 湿度较大天气(下雨、雪、雾)一般不得收购组 批 每个蚕户一次交售的茧为一个检验批;交售量大时,每1 0 0 0 k g 茧为一个检验批。6.3 复验、仲裁6.3.1 收、售蚕茧双方有一方认为等、级不符,可要求复验。6.3.1.1 茧层率复验须用5.1.3.2 的样茧乙 检验,以甲、乙 两份样茧的均值为结果。6.3.1.2 其他检验的复验要重新取样。6.3.2 复验存在争议时,异议方可向专职检验机构申请仲裁。6.3.2.1 仲裁检验以每个检验批平行试验的均值为结果。6.3.2.2 以仲裁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为最终结算的依据。6.3.2.3 仲裁费由责任方承担。了 标志、包装、贮存7.1 标志:标志上要详注产品名称、产地、数量、等级、“防压”和“防潮”等字样或符号。7.2 包装:包装上要建立标志。包装规格与材料不限,但必须满足标志内 容的要求。7.3 贮存:贮存时要防止出蛾、潮湿(相对湿度7 0 0 0).霉变和鼠害;要避免日 光长期直射;严禁与危险品混放。了.3.1 上茧、下茧和次茧要分别收售、贮存。7.3.2 上茧应按产地、等级贮存。一般按特等,1 -9 等,9 等以下茧三部分贮存。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国纤维检验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辽宁省纤维检验所负责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