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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
235-2005
供港瘦肉型活大猪
235
2005
瘦肉型
活大猪
DB33/T235/T ××××—××××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2005-09-01实施
2005-08-09发布
供港瘦肉型活大猪
Living pig for supplying to Hongkong
DB33/T 235—2005
代替DB33/T 235—1999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ICS65.020.30
B43
备案号:17345-2005
1
DB33/T 235—2005
前 言
当前出口香港的瘦肉型活大猪常见的是以大约克与长白猪杂交一代作为母本,与杜洛克公猪再杂交所产生的三元杂交商品猪。标准中的要求是根据本品种猪的特性并参考有关瘦肉型猪的国家、行业标准而确定。
本标准代替DB33/T 235—1999《供港瘦肉型活大猪》。本标准与DB33/T 235—1999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编写规则按GB/T 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中,GB 8467-1987《瘦肉型种猪性能测定技术规程》GB 8470-1987《瘦肉型猪活体分级》根据替代情况相应转化为NY/T 62《 瘦肉型种猪性能测定技术规程》、 NY/T 64《瘦肉型猪活体分级》;增加NY 5029 《无公害食品 猪肉》标准;
——在引用GB 8467处相应改为NY/T 62、引用GB 8470处相应改为NY/T 64;
——原3.1条“品种特征”分成”品种组合”和”外貌特征”两条;
——原3.3条“每头重90kg~95kg”改为“每头重95kg~100kg”;
——3.5条中将原条文“卫生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改为“并应符合NY 5029规定”。
——4条改为“测定、检验、检疫方法”;并相应充实内容。
本标准由浙江省农业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天利实业有限公司、诸暨市畜牧兽医站、诸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诸暨市农业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毛国辉、吕才火、徐昌新、张国华、陈志强。
I
供港瘦肉型活大猪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供港瘦肉型活大猪(以下简称活大猪)的要求,测定,检验及检疫。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规模猪场生产销售的杜大长、杜长大杂交组合的活大猪。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6549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NY/T 62 瘦肉型种猪性能测定技术规程
NY/T 64 瘦肉型猪活体分级
NY 5029 无公害食品 猪肉
要求
品种组合
活大猪的品种组合是指以大约克与长白猪杂交一代作为母本,与杜洛克公猪再杂交所产生的三元杂交商品猪。
外貌特征
头小腮细,拱背吊肚,毛色光亮,四肢粗壮结实,肌肉丰满,背宽体长。
健康要求
应符合国家及港方规定的动物检疫要求。
出栏重量
每头重95kg~100kg。
活体分级
应符合NY/T 64中规定的一级要求。
胴体品质
屠宰率≥74%,腿臀比≥30%,瘦肉率≥63%,6肋~7肋间的背膘厚≤1.8cm。
肉质及肉色
肉质应符合NY 5029规定,不允许苍白、松软、渗水肉(PSE)和干燥、坚硬、灰暗肉(DFD);宰后常温放置1h~2h或冰箱中4℃存放24h,在自然光照下目测,应为正常鲜红肉色。
测定、检验、检疫方法
疫病检疫
按GB 16549规定进行。
出栏重量
用适用量具进行称量。
胴体品质
按NY/T 62规定进行。
肉质
按NY 5029规定测定。
肉色
宰后常温放置1h~2h或冰箱中4℃存放24h,在自然光照下目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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