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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
332.3-2004
无公害中华鳖
第3部分:
产品质量
332.3
2004
公害
中华
部分
DB33 ××××—2004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2004-10-14实施
2004-09-14发布
无公害中华鳖
第3部分:产品质量
Non-environmental pollution soft-shelled turtle
Part 3:Production quality
DB33/ 332.3—2004
代替DB33/ 332.3-2001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ICS 65.150
B 52
I
DB33/ 332.3—2004
前 言
DB33/ 332-2004《无公害中华鳖》分为3个部分:
──第1部分:产地环境
──第2部份:池塘养殖技术规范
──第3部分:产品质量
本部分是《无公害中华鳖》系列标准的第3部分。
本部分第3.2、3.3为强制性条款。
本部分代替DB33/ 332.3-2001《无公害中华鳖 第2部份:生产技术准则》。
本部分与DB33/ 332.3-2001《无公害中华鳖 第2部份:生产技术准则》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编写格式按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 标准的结构与编写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原标准的作了修改,对原标准的技术内容未作改动。
本部分由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提出修订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浙江省淡水水产研究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本牌中华鳖管理协会。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陈德富、叶金云、王志镛。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33/ 332.3-2001。
I
无公害中华鳖
第3部分:产品质量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无公害中华鳖的产品质量、检测方法、检验规则、标志、运输。
本部分适用于无公害中华鳖的质量检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4789.20 -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水产食品检验
GB/T 4789.30 -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验
GB 4810-1994 食品中砷限量卫生标准
GB/T 5009.11-2003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2-2003 食品中总铅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3-2003 食品中铜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4-2003 食品中锌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5-2003 食品中镉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7-2003 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8-2003 食品中氟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9-2003 食品中六六六、滴滴涕的测定方法
GB/T 5009.33-2003 食品中硝酸盐、亚硝酸盐的测定方法
GB/T 5009.45-2003 水产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108-2003 畜禽肉中已烯雌酚的测定
GB/T 5009.116-2003 畜禽肉中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残留量测定方法
GB/T 5009.123-2003 食品中铬的测定方法
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 18406.4-2001 农产品质量安全 无公害水产品安全要求
NY 5066-2001 无公害食品 中华鳖
SC/T 3303-1997
3 质量要求
3.1 感官要求
3.1.1 外观
体表完整,无病灶,无畸变个体,无病死个体。背甲上分布表皮小突起,没有粗大的疣突;颈部光滑,基部无疣突;后腿内侧无结缔组织形成的胼胝体,无附着物。
鳖体扁平,近圆形或椭圆形,背甲略成弧形,腹板平坦,裙边厚实有弹性,伸展平直,不下垂,不上翘。四肢粗短有力,趾爪尖锐锋利。
鳖体强壮,肌肉结实,行动快捷,翻身灵活,个性凶猛。无异味,异臭。泄殖孔(产卵季节除外)不张开,周围皮肤不粗糙,不粘有杂物和粪便,雄性交配器不外露。
3.1.2 内观
血液鲜红。肌肉紧密,有弹性。腹腔无积水。体内脂肪呈淡黄色。背甲肋骨8根-9根。
3.2 有毒有害物质及药物残留
无公害中华鳖有害物质残留量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无公害中华鳖有害物质残留量指标 mg/kg
项 目
指 标
总汞
≤0.3,其中甲基汞≤0.2
砷
≤0.5
铅
≤0.5
镉
≤0.1
铬
≤2.0
锌
≤50.0
铜
≤50.0
氟
≤2.0
六六六
≤2.0
滴滴涕
≤1.0
亚硝酸盐
≤3.0
四环素
≤0.1
土霉素
≤0.1(肌肉)
磺胺类
≤0.1
氯霉素
不得检出
呋喃唑酮
不得检出
已烯雌酚
不得检出
3.3 微生物指标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李斯特氏菌、副溶血性弧菌等)不得检出。
4 检测方法
4.1 外观
在自然光下目测。
4.2 内观
用剪刀沿背甲边缘解剖后观察。
4.3 有毒有害物质残留
4.3.1 总汞
按GB/T 5009.17-2003的方法进行。
4.3.2 砷
按GB/T 5009.11-2003的方法进行。
4.3.3 铅
按GB/T 5009.12-2003的方法进行。
4.3.4 铜
按GB/T 5009.13-2003的方法进行。
4.3.5 镉
按GB/T 5009.15-2003的方法进行。
4.3.6 氟
按GB/T 5009.18-2003的方法进行。
4.3.7 锌
按GB/T 5009.14-2003的方法进行。
4.3.8 铬
按GB/T 5009.123-2003的方法进行。
4.3.9 六六六、滴滴涕
按GB/T 5009.19-2003的方法进行。
4.3.10 亚硝酸盐
按GB/T 5009.33-1996的方法进行。
4.4 药物残留
4.4.1 土霉素、四环素
按GB/T 5009.116-2003的方法进行。
4.4.2 氯霉素、呋喃唑酮、磺胺类
按SC/T 3303-1997中附录C的方法进行。
4.4.3 已烯雌酚
按GB/T 5009.108-2003的方法进行。
4.5 微生物
按GB/T 4789.20-2003、GB/T 4789.30 -2003的方法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在同一时间,从同一生产地(同一养殖场或同一池塘)捕获的中华鳖为一批。
5.2 抽样
5.2.1 活体抽样
采用随机方法取样。批量在1000只以下者,按批量的3%取样;批量在1000只以上者,按批量的1%取样。
5.2.2 检测样品采样
在送检样品中随机抽取2只—3只,每只样品应取其半边中的两条腿和裙边的可食部份。同一检验批所采的样品混合均匀后,按四分法对角取样,试样量不得少于200g.
5.3 判定规则
5.3.1 感观
在抽检样品中,合格率大于等于95%的,判为整批合格。如感官检验中有3项或有病灶的及畸变、病死的个体,则直接判为不合格品,不必再进行安全卫生检验。
5.3.2 检测
在抽检样品中,有一项有毒有害物质及药物残留量指标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允许加倍取样复检,复检以后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
6 标志
无公害中华鳖产品外包装上应标明:产品名称,场名,场址,商标,净重,产品标准号,捕捞日期,保存期。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7 运输
无公害中华鳖在常温下运输。运输时应防挤压和曝晒,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运。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