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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农药贮运、销售和使用的防毒规程G B 1 2 4 75 一 9 0A n t i t o x i c r e g u l a t i o n s f o r s t o r a g e-t r a n s p o r-t a t i o n,ma r k e t i n g a n d u s e o f p e s t i c i d e s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药的包装、运输装卸、贮存保管、销售、使用、废弃物处理中的安全卫生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农药贮存、销售和使用等作业场所及工作人员。引用标准G B 1 9。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 B 2 8 9。过滤式防毒面具G B 3 7 9 6 农药包装通则G B 6 2 2 0 长管面具G B 6 2 2 3 过滤式防微粒口罩3 包装3.1 农药出厂包装(分包装)按G B 3 7 9 6 规定,毒性标志符合G B 1 9 0 规定。包装明显部位应有品名、产品标准号、农药登记号、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号、生产日 期、批号、毒性标志、生产厂名。3.2 农药包装(分装)应选用身体健康、经过专业培训的成年人担任。3.3 农药包装(分装)操作应在有防 毒设施的 场所进行。要求通风良 好,配备必 要的净化装 置,作业人员应穿戴防护服装和呼吸护具,工作结束后及时清洗。4 装卸和运输4.1 装卸要求4.1.1 装卸人员应选用身体健康、能识别农药毒性级别标志的成年人担任。4.1.2 农药装卸必须在 专人指导下和 有充 分照明 条 件下进行。装卸时 轻拿轻放,不 得倒置,严防 碰撞、外溢和破损。装卸高毒农药时,应有警告标志,不让闲人进入,作业人员要佩戴防毒面具(防微粒口 罩)、穿着防护服装。4.1.3 装卸的农药应有完好的包装和标志。4.1.4 装卸人员在作业中不准抽烟喝酒,不许吃东西,不得用手擦嘴、脸、眼睛,禁止赤膊4.1.5 每次装卸完毕,作业人员必须及时用肥皂(或专用洗涤剂)洗净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护用具应及时清洗。4.2 运输要求4.2.1 运输农药要使用备有易清洗、耐腐蚀、坚固的,贮器的车辆船只,不得使用运输食品和旅客的运输工具。车辆船只上应备有必要的消防器材租急救药箱;车、船上应标示“小心有毒”、“易燃”等标记。4.2.2 运输车辆、船只的底、帮应采用隔垫和加固措施,防止农药包装挂损和农药溢漏;易发生渗漏的国家技米监督局1 9 9 0 一 0 9 一 0 8 批准1 9 9 1 一 0 9 一 0 1 实施GB 1 24 7 5 一 9 0工具不得使用。4.2.3 装运农药前必须将运输工具清理干净;包装有破损、标志不全的农药不准装运;闪点低于 6 1 C的易燃农药要采用有金属贮器的运输工具装运。4.2.4 装运多品种农药时要分类码放,不得混杂,有条件的要采用集装箱,高毒农药要有明显标记。4.2.5 交、运方要认真清点农药品种、数量,并在运单上签名,而后封闭车门,加盖防雨布等。4:2.6 运输人员必须携带“危险品运输许可证”,许可证应注有:运输公司地址和电话、运输物品名称、特性、危险性以及应急防御措施。4.2.7 运输要正确选择路线,时速不宜过快,力求平稳行驶。运输途中禁止在居民集中点停留休息,必须停留时,应离居民区2 0 0 m以远4.2.8 驾驶员、押运员应熟悉运输农药的安全要求。运输过程中不抽烟喝酒,进食前应脱去工作服、洗净手、脸并漱口。4.2.9 农药卸车、船后应在专门场地进行清洗。装运有机磷、氯农药的车、船厢一般可用漂白粉(或熟石灰)液清洗,而后用水冲净;金属材料容器可采用少许溶剂擦洗。废液应倒入专用坑中,不得随意泼洒。4.3 事故应急处理4.3.1 农药装运中一旦出现渗漏、散落,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妥善处理,防止对水、土、物的污染,操作人员要使用防护器具4.3.2 包装有破损的农药货物要及时修补或重新包装,如一时不能解决,应将其转移到离开住宅区、水源的安全地方存放。4.3.34.3.4散落在车、船厢上或地面上的农药应及时清除,废渣土应埋在离开住宅区、水源的地方。运送农药的驾驶员、押运员的服装、皮肤如被污染,应及时洗净。5 贮存和保管5 1 人员要求5.1.1 保管人员应选用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有经验的成年人担任。5.飞.2 保管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掌握农药基本知识和安全知识。5 2 库房要求5.2.1 专用库房应与居民区、水源分开,四周应有围墙并留有消防通道。库房应具备地面平滑、不渗漏、结构完整、干燥、明亮、通风良好等条件;地面、天花板要采用耐化学腐蚀材料,易清洗;禁止用窑洞、地下室、燃料库作为农药库房使用。5.2.2 专用库房应附设隔离生活用房。5.2.3 农药库房内 应设置隔离工作间、配备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水桶、锹、叉等)和急救药箱(内装常用解毒药、特效解毒药、高锰酸钾、脱脂棉、红汞水、碘酒、双氧水、绷带等物)。5.2.4 库房内不设暖气,当需升温满足贮存条件时,应采用间接加热空气送入的方法。5.2.5 临时库房原则上应符合5.2.1 一5.2.4 各条要求,贮存高毒农药时应有安全的隔离措施。5 弓 存放要求5.3.1 存放的农药应有完整无损的包装和标志,包装破损或无标志的农药应及时处理。5.3.2 库房内农药堆放要合理,离开电源,避免阳光直接照射,垛码稳固,并留出运送工具所必须的过道5.3.3 不同种类的农药应分开存放。高毒农药应存放在彼此隔离的有出人口、能锁封的单间(或专箱)内,应保持通风;闪点低于6 1 的易燃农药应与其他农药分开,并有难燃材料分隔。5.3.4 不同包装农药应分类存放,垛码不宜过高,应有防渗防潮垫。5.3.5 库房中禁止存放对农药品质有影响、对食物有污染、对防火有碍的物质,如硫酸、盐酸、硝酸等5.4 库房管理要求GB 1 2475 一 905.4.1 严格执行农药入库、出库登记制度。农药人库时要检查包装和标志,记录品种、数量;出库的农药质量要可靠,包装标志要完整,必须有使用说明书。5.4.2 定期检查存放的农药是否符合 5.3 条规定;定期维护库房内通风、照明、消防等设施和防护用具,使其处于良好状态。5.4.3 定期清扫农药库房,保持整沽。5.4.4 存放新的农药品种前应将库房清扫干净。存放过有机磷、二硝基酚化合物等的库房可用石灰液或少量碱液处理后用水冲洗。5.4.5 进人高毒农药存放间的人员,必须佩戴防护面具和穿用防护服装,同时要保证通风照明良好。6.1销售 市场上销售的农药必须是按我国 农药登记规定 要求获取登记的产品。6.2 销售人员应具备一定文化水平、身体健康,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掌握农药基本知识;并且有责任配合用药部门做好安全有效使用农药的宣传工作。6.3 销售部门经销的农药必须有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6.3.1 售出的农药必须有完整包装、标志和使用说明书。6.3.2 应提供适于使用者需要的各种重量、含量和适宜的包装。6.3.3 对已失效的农药产品要及时上报处理;过期农药产品须送农药检验部门检定,获准销售的方可售出。6.4 原装农药在销售环节中一般不允许改装,在需要分装时,其操作必须在具有防毒设施的场所进行,重新包装的农药应有标签和说明书。65 在销售过程中,涉及称量、必要分装、取货等直接接触农药的人员,应戴用防护器具;发生农药渗漏、散落,要及时妥善处理。了 使用7.1 在开启农药包装、称量配制和施用中,操作人员应戴用必要的防护器具,要小心谨慎,防止污染。7.2 人员要求7.2.1 使用农药人员必须选派身体健康、具有一定文化的成年人担任。7.2.2 农药配制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掌握必要技术和熟悉所用农药性能。了.2.3 孕妇、哺乳期妇女不得参与配药、施药作业。7.3 农药配制1.3.1 配药必须按照说明书(或特定要求)开启包装、选用配制方法和器具;按规定或推荐的药量和稀释倍数定量配药;不得用手直接接触,应采用工具搅拌。了3.2 农药称量、配制应根据药品性质和用量进行,防止药剂溅洒、散落。7.3.3 配制农药应在离住宅区、牲畜栏和水源远的场地进行;药剂应随配随用,已 配好的应尽可能采取密封措施;开装后余下农药应封闭在原包装内,不得转移到其他包装中。7.3.4 配药器械一般要求专用,每次用后要洗净,不得在河流、小溪、井边冲洗。7.4施 药 的 一 般 规 定.7.4.1 施药前的要求7.4.1.1 当防治对象可用几种农药时,首先应选用毒性最低的农药品种;在农药毒性相当的情况下,应选用残留低的农药品种。1.4.1.2 根据农药剂型和防治对象情况确定安全有效的施用方法。7.4.1.3 根据农药毒性及施用方法、特点配备防护器具。7.4.1.4 施药器械应完好;施药场所应备有足够的水、清洗剂、急救药品及必要修理工具等。G B 1 24 75 一 9 07.4.2 施药时的要求7.4-2.1 施药人员应配戴相应的防毒面具(防微粒口 罩)、穿用防护服和手套等口7.4-2.2 施药中作业人员不准喝酒、抽烟、饮水、进食,不得用手擦抹眼、面和嘴,避免过累、过热。7.4-2.3 田间喷洒农药,作业人员要始终处于上风向位置,不许进人已喷过药的区域。雨夭、大风、高温季节(3 0 以上)中午均不得施喷农药。7.4.2.4 飞机喷洒农药要作好组织工作,施药区域边缘要设明显警告标志,有信号指挥,不能进入已 喷区;飞机盛药容器应尽可能密封,盛装药应尽量采用机械方法,有专人指导。7.4.2.5 库房熏蒸应设置“禁止人内”、“有毒”等标志;熏燕库房内温度应低于3 5 1C;熏蒸作业必须由2人以上组成轮流进行,并设专人监护。7.4.2.6 农药拌种应在远离住宅区、水源、食品库、畜舍并且通风良好的场所进行,不得用手接触操作。7.4.2.7 施用高毒农药,必须有两名以上操作人员;施药人员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6 h,连续施药一般不超过 5 天。7.4.2.8 施药时不允许非操作人员在施药区停留;凡施过高毒农药的区域,应设立警告标志。7.4.2.9 临时在田间放置的农药、浸药种子及施药器械,必须有人看管。7.4.2.1 0 施药人员如有头痛、头昏、恶心、呕吐等中毒症状时,应立即离开现场急救治疗。7.4.3 施药后的要求7.4.3.1 剩余或不用的农药应分类贴上标签送回库房;已配制的余量药剂,在允许范围内应在次日 施用。7.4.32 盛药器械应消除余药、洗净后存放,一时不能处理的应保存在农药库房中待统一处理。7.4.3.3 应做好施药记录,内容包括:农药名称、防治对象、用量、范围、时间及重返施药区的最短间隔时间。属高毒或限制使用的农药在施用后的规定期内,非专业人员不得进人施药区。7.4.3.4 施药人员用的防护器具及时脱下清洗,施药人员应及时洗除污染。8 废弃物处理8.1 被国家指定技术部门确认的变质、失效农药及淘汰农药应予销毁。8.1.1 高毒农药一般应先经化学处理,而后在具有防渗结构的沟槽中掩埋,要远离住宅区和水源,设立“有毒”标志。8.1.2 低毒、中毒农药应掩埋于远离住宅和水源的深坑中。8.1.3 焚烧销毁的农药应在专门的炉中进行。8.2 在非施用场所溢散的农药要及时妥善处理。8.2.1 液态农药用锯木、干土或粒状吸附剂吸收清理,如属高毒且量大时应参照8.1.1 条处理或施用。8.2.2 固态农药及时清扫放于安全地方或施用。8.3 农药废包装物严禁作为它用,不能乱丢放,要妥善处理;完好无损的可由销售部门或生产厂统一回收;高毒农药的破损包装物参照8.1.1 条处理。8.4 大量废弃农药的处理方法、处理场地应征得劳动、环保部门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8.5 废弃物处理过程中必须戴用防护器具等。9 个人防护9.1 呼吸器官护具选用原则9.1.1 接触、使用高毒(含国际卫生组织WH O规定的剧毒、高毒)农药以及在闭式场所(如温室、仓库、畜厩等)中把中毒、低毒农药作为气雾剂或烟熏剂使用时,均应根据农药特性选用符合G B 2 8 9 0 或G B 6 2 2。的防毒面具(如药剂对眼面部有刺激损伤,须戴用全面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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