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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Z)HXT 0002 S-2019 金银花植物风味混合饮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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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ZHXT 0002 S-2019 金银花植物风味混合饮料 GZ HXT 2019 金银花 植物 风味 混合 饮料
Q/(GZ)HXT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GZ)HXT 0002S-2019代替 Q/(GZ)HXT 0002S-2017金银花植物风味混合饮料2019-05-01 发布2019-06-01 实施广州市泓杏堂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备案号:44010619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5月30日Q/(GZ)HXT 0002 S-2019I前言本标准编写格式依据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替代 Q/(GZ)HXT 0002S-2017,与 Q/(GZ)HXT 0002S-2017 相比,主要做了以下修改:更新引用文件。本标准由广州市泓杏堂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振波。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16 年 02 月 10 日,2017 年 01 月 01 日第一次修订,2019 年 05 月 01 日第二次修订。Q/(GZ)HXT 0002 S-20191金银花植物风味混合饮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金银花植物风味混合饮料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水、金银花、淡竹叶、淡豆豉、肉豆蔻、薏苡仁、杏仁、藿香、香薷、薄荷、生姜、甘草为主要原料,以麦芽糊精、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山梨酸钾、-环状糊精为辅料,经挑选、熬煮、过滤、调配、灌装、封罐、灭菌、包装而成的金银花植物风味混合饮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GB 1886.4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又名阿斯巴甜)GB 1886.1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环状糊精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 43 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 478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0786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GB/T 12143饮料通用分析方法GB 126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 152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Q/(GZ)HXT 0002 S-20192GB/T 17590铝易开盖三片罐GB 1930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T 20884麦芽糊精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6.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2015 年版一部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2金银花、淡竹叶、淡豆豉、肉豆蔻、薏苡仁、藿香、香薷、薄荷、生姜、甘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版一部的规定。3.1.3杏仁:应符合 GB 19300 的规定。3.1.4麦芽糊精应符合 GB/T 20884 和 GB 15203 的规定。3.1.5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应符合 GB 1886.47 的规定。3.1.6山梨酸钾:应符合 GB 1886.39 的规定。3.1.7-环状糊精:应符合 GB 1886.180 的规定。3.1.8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763.1 及国家相关的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 求性状液体、允许有少量絮状物。色泽具有产品应有的颜色。滋味及气味甘苦、无异味。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计法),%1.0pH值3.85.1锡(以Sn计)a,mg/kg150Q/(GZ)HXT 0002 S-20193铅(以Pb计),mg/L0.2a仅适用于以金属罐装的产品。3.4微生物指标3.4.1罐装产品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要求。3.4.2其他包装产品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表 4 的规定。表 3指示菌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ncmM菌落总数,CFU/mL52102104大肠菌群,CFU/mL52110霉菌,CFU/mL20酵母,CFU/mL20注: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表 4致病菌限量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mL 表示)ncmM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CFU/mL1000CFU/mL注: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注: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得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食品添加剂3.5.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和表 5 的规定。表 5食品添加剂品种最大使用量,g/kg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0.6山梨酸钾0.5(以山梨酸计)-环状糊精0.53.6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的规定。Q/(GZ)HXT 0002 S-20194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2695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5.1.1性状、色泽和杂质取约50mL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于无色透明的容器中,置于明亮处,迎光观察其性状、色泽及杂质。5.1.2滋味及气味在室温下,取一定量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5.2理化指标5.2.1可溶性固形物按GB/T 12143中规定的方法检测。5.2.2pH 值按GB/T 10786中规定的方法检测。5.2.3锡按GB 5009.16规定的方法执行。5.2.4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3微生物指标5.3.1商业无菌按 GB 4789.26 中规定的方法检测。5.3.2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5.3.3大肠菌群按GB 4789.3中的平板计数法测定。5.3.4霉菌和酵母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5.3.5沙门氏菌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Q/(GZ)HXT 0002 S-201955.3.6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10中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4净含量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6检验规则6.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前,应由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按原材料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组批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3抽样抽样必须具有代表性,应在全批的不同部分,每批抽样数量不少于10个独立包装(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2kg。检样一式两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型式检验中致病菌抽样数目应符合GB 29921的样品数量。6.4出厂检验6.4.1成品出厂前须经公司质量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并签发合格证。6.4.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可溶性固形物、pH 值、商业无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6.5检验项目6.5.1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时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供应商或产地发生变化时;b)主要设备更换时;c)停产三个月或以上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f)产品定型投产时。6.5.2 型式检验项目技术要求中全部项目和标签。6.6判定规则6.6.1 出厂检验判定规则6.6.1.1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产品。6.6.1.2 出厂检验结果中若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检验不合格,并不得复检。其余指标不合格,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以一次为限,复检后如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检验不合格。Q/(GZ)HXT 0002 S-201966.6.2 型式检验判定规则6.6.2.1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6.6.2.2 型式检验结果中若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检验不合格,并不得复检。其余指标不合格,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以一次为限,复检后如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检验不合格。6.6.3 仲裁检验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时,应由仲裁单位进行仲裁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的规定执行。7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7.1标志、标签7.1.1储运图示的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1.2包装箱上除应标明产品名称、制造商名称和地址外,还须标出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7.1.3产品包装标签按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和 GB 7718、GB 28050 规定执行。至少包含以下内容:食品名称、配料清单、净含量、制造者名称及地址、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标准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等。7.1.4添加阿斯巴甜的产品应在标签上标注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7.2包装产品包装材料和容器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包装材料为易拉罐、PET 塑料瓶,PET 塑料瓶包装的质量应符合 GB4806.7 的规定;易拉罐应符合 GB 4806.9 的规定。运输包装使用纸箱包装,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7.3运输7.3.1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严禁与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7.3.2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7.3.3运输过程中防止曝晒、雨淋、受潮。7.4贮存产品应贮存于干燥、阴凉、通风良好的仓库中,防晒、防雨淋。严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存。贮存时应离墙离地10cm以上。7.5保质期在符合上述包装、贮存条件下,产品自生产日期起为16个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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