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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ZJL 0001 S-2021 水果干制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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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ZJL 0001 S-2021 水果干制品 2021 水果 制品
Q/ZZJL漳 州 嘉 良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ZZJL 0001S2021水果干制品2021-02-06 发布2021-03-07 实施漳州嘉良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Q/ZZJL 0001S2021I前言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中的感官要求和质量指标(水分、总酸)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铅指标依据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并严于该标准,展青霉素指标参考 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制定,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微生物指标依据 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制定,食品添加剂依据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本标准于 2021 年 02 月 01 日发布。本标准由漳州嘉良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漳州嘉良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少明。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ZJL 0001S20211水果干制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果干制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水果为原料,经选料、清洗、去壳(皮)取肉或不去壳(皮)、切片(条、粒)或不切片(条、粒)、漂烫或不漂烫、干燥、后处理或不经后处理、包装制成的未经糖渍或盐渍的水果干制品;也适用于以外购大包装水果干制品为原料,经拣选、干燥或不干燥、包装工序制成的水果干制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GB 5009.1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2009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3.1.1新鲜水果:应无虫害、无污染、无霉变,并应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要求。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ZJL 0001S202123.1.2大包装水果干制品:应符合供货商已备案且现行有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或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该品种产品应有的色泽滋味、气味具有该品种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组织形态具有该品种产品应有的形态,无霉变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异物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g/100g桂圆、荔枝干葡萄干其他水果干制品252035总酸(以柠檬酸计),g/100g桂圆、荔枝干葡萄干其他水果干制品1.52.56.0铅(以 Pb 计),mg/kg1.0展青霉素a,g/kg50a 仅限于苹果干、山楂干。3.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沙门氏菌,/25g500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11 001000GB 4789.10 第二法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 执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ZJL 0001S202133.5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3.6食品添加剂3.6.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6.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7农药残留限量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检验取适量试样置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5.2理化检验5.2.1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检验。5.2.2总酸:按 GB/T 12456 规定的方法检验。5.2.3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5.2.4展青霉素:按 GB 5009.185 规定的方法检验。5.3微生物检验5.3.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规定的方法执行。5.3.2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检验。5.3.3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检验。5.4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6检验规则6.1组批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生产班次、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次。6.2产品出厂每批产品必须经本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准出厂。6.3抽样从同一组批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取样品不少于个 12 小包装。样品分成 2 份,1 份检验,1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ZJL 0001S20214份备查。6.4产品检验6.4.1出厂检验产品由公司检验部门对出厂检验项目进行逐批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总酸。6.4.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6.5判定规则6.5.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5.2如果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6.5.3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指标外,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同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7.1标签和标志产品预包装标签和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要求。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的要求。7.2包装7.2.1内包装采用塑料袋(罐),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包装封口应严密、牢固、无破损。7.2.2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7.3运输运输工具须清洁、卫生、干燥,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装、轻卸。7.4贮存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的仓库内,严禁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一起贮存。7.5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的保质期按产品包装标注执行。_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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