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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ZHW
0001
S-2019
米糊
2019
Q/ZZHW 漳 州 市 华 伟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ZZHW 0001S2019 代替 Q/ZZHW 0001S2016 米糊 2019 04 22 发布 2019 05 20 实施 漳州市华伟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ZZHW 0001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中的感官要求和质量指标(水分)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污染物指标依据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和 GB 196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制定,铅指标严于 GB 2762 的规定,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的规定,微生物指标依据 GB 196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制定,食品添加剂依据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本标准替代于2016年05月31日备案通过的备案号为0596350121S(2016)企业标准 米糊 Q/ZZHW 0001S2016。本标准与替代的 Q/ZZHW 0001S2016 相比较,主要内容修改如下:修改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原料要求、感官要求;修改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修改真菌毒素限量;修改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修改标签和标志、包装、保质期。本标准于 2019 年 04 月 22 日发布。本标准由漳州市华伟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漳州市华伟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通城。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ZHW 0001S2019 1 米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米糊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大米为主要原料,经膨化、粉碎后,加入白砂糖、食用葡萄糖、蛋黄粉、人造奶油、食用盐,添加或不添加鸡内金、芡实、茯苓、莲子、山药,经搅拌混合、烘干、紫外线杀菌、包装等工序制成的米糊产品,直接冲调或冲调加热后食用。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354 大米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4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51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油脂制品 GB/T 20880 食用葡萄糖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年版一部)卫法监发200251 号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ZHW 0001S2019 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大米:应符合 GB/T 1354 的要求。3.1.2 白砂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要求。3.1.3 食用葡萄糖:应符合 GB/T 20880 的要求。3.1.4 蛋黄粉:应符合 GB 2749 的要求。3.1.5 人造奶油:应符合 GB 15196 的要求。3.1.6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要求。3.1.7 鸡内金、芡实、茯苓、莲子、山药:应分别符合卫法监发200251 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年版一部)的相应要求。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滋味、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 状态 无霉变,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冲调后呈黏稠状或固液混合状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 g 10 铅(以 Pb 计),mg/kg 0.5 3.4 真菌毒素限量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 中谷物及其制品的规定。3.5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ZHW 0001S2019 3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4 105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GB 4789.3 霉菌,CFU/g 5 2 50 102 GB 4789.15 沙门氏菌,/25 g 5 0 0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5 1 100 1 000 GB 4789.10 第二法 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 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7 食品添加剂 3.7.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7.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盘(瓷盘或同类容器)中,在自然光下检查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冲调或冲调加热后品其滋味。5.2 理化检验 5.2.1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检验。5.2.2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5.3 微生物检验 5.3.1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规定的方法执行。5.3.2 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检验。5.3.3 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检验。5.3.4 霉菌: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检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ZHW 0001S2019 4 5.3.5 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检验。5.3.6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检验。5.4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6.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必须经本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准出厂。6.3 抽样 在成品库内随机抽取同一批次样品,抽样数量为 20 小包装。样品分成 2 份,1 份供检验用,1 份供复验或备查用。6.4 产品检验 6.4.1 出厂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要求、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4.2 型式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6.5 判定规则 6.5.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5.2 如果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6.5.3 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指标外,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同批次产品中加倍复验。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ZHW 0001S2019 5 7.1 标签和标志 产品的标签和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要求,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 产品包装应采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包装材料。包装封口应严密、牢固、无破损。7.3 运输 运输工具须清洁、卫生、干燥,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装、轻卸。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的仓库内,严禁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一起贮存。7.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的保质期按产品包装标注执行。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