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DB33T
608.3-2006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3部分:汽车快修业户
608.3
2006
机动车
维修
开业
条件
部分
汽车
修业
DB33/T ×××.3—2006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2006-05-01实施
2006-03-27发布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3部分:汽车快修业户
Certification requirements for motor maintenance and
repair enterprise
Part 3: For rapid maintenance and repair
DB33/T 608.3—2006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ICS 43.186
R 16
备案号:
1
DB33/T 608.3—2006
前 言
DB33/T 608-2006《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分为四个部分:
——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第3部分:汽车快修业户;
——第4部分:摩托车维修业户。
本部分为DB33/T 608-2006的第3部分。
本部分由浙江省交通厅道路运输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浙江省交通厅道路运输管理局、浙江省汽车维修行业协会、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 杨水阮、张行安、郭荪、刘自冉、陈怡、朱华、张杰、朱勇源。
I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3部分:汽车快修业户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汽车快修业户必须具备的人员、组织管理、设施、设备等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小型车快修业户,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汽车快修业户开业审核和管理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5624-2005 汽车维修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T 5624-2005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
汽车快修业户
从事汽车维护以及汽车小修作业活动的业户 (不得从事整车修理、汽车总成修理、二级维护作业)。
3.2
汽车快修连锁企业
从事汽车快修业务的若干汽车维修业户,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使用统一商号、采取统一服务规范、统一质量标准、统一物资配送,实行规模化经营的经济组织。
4 人员条件
4.1 企业管理负责人(可兼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可兼检验员)、检验、价格结算、维修(机修、电器)等关键岗位至少应配备1人。
4.2 企业管理负责人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了解汽车维修及相关行业的法规及标准。
4.3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大专(含)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维修相关行业的法规及标准。
4.4 检验人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取得相关车型驾驶证,连续在汽车维修技术岗位上持从业资格证工作3年以上,熟悉汽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
4.5 价格结算人员应了解各类汽车维修业务和相关法律法规,熟悉汽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掌握汽车维修服务收费业务。
4.6 维修人员应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了解机动车维修的相关政策法规。
4.7 人员数量应能满足生产的需要,且经过相关培训,取得交通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5 组织管理条件
5.1 应具有相关的法规、标准、规章等文件以及相关的维修技术资料和工艺文件等,并确保完整有效、及时更新。
5.2 应具有汽车进出厂登记、检验记录及技术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及维护、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并严格实施。
5.3 应具有完善的配件购买、保存、使用管理制度,应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等,建立进货台帐。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结算清单。
5.4 应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并明示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维修质量保证期、用户抱怨受理制度及投诉电话等。
5.5 鼓励实行计算机管理,必须向托修方出具统一格式的结算清单和材料清单,结算清单应列明作业项目、工时费及材料费。
5.6 使用、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作业环境以及按生产工艺安装、配置的处理“三废”(废油、废液、废气)、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均应符合有关规定。
6 设施条件
6.1 生产厂房的面积、结构及设施应满足专项维修作业设备的工位布置、生产工艺和正常作业要求。停车场地界定标志明显,不得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作业和停车,地面应平整坚实。
6.2 生产厂房应不少于120m2。停车场面积应不少于30m2。应符合安全生产、环保和消防等各项要求。
6.3 租赁的生产厂房、停车场地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
6.4 应设有接待室,其面积应不少于20m2。接待室应整洁明亮,明示各类证、照、作业项目及工时定额、单价等,并应有客户休息的设施。
6.5 应按相关规定在门面外墙悬挂汽车快修标志。
7 设备条件
7.1 应配备表1规定的基本设备,其规格和数量应与企业生产纲领和工艺相适应。
7.2 配备设备的技术性能、要求应符合相应产品的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的规定。
7.3 检测和计量器具应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取得计量合格证。
7.4 允许外协的设备,还应具有合法的合同书,
表1 汽车快修业户设备基本配置
序 号
名 称
其他要求
1
外部清洗机
2
废油收集机
3
润滑油、脂加注器
4
添加剂加注器
5
打腊抛光设备
6
制冷剂回收、净化回充设备
7
喷油嘴检测清洗设备
8
举升机
9
空气压缩机
10
轮胎轮辋拆装设备
11
轮胎动平衡机
12
废气净化装置
13
四轮定位仪
同一地区同一经济实体从事连锁经营的可以互协
14
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
表1(续)
序 号
名 称
其他要求
15
电脑解码仪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