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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WZ 0003 S-2020 日式豆腐(蛋制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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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WZ 0003 S-2020 日式豆腐蛋制品 2020 豆腐 蛋制品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ZWZQ/ZWZ 0003S-2020日式豆腐(蛋制品)2020-11-09 发布2020-11-30 实施广东斋外斋豆业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44010072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1月21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ZWZ 0003S-20201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广东斋外斋豆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倩娉、何智炫本文件于2020年11月首次发布。Q/ZWZ 0003S-20202日式豆腐(蛋制品)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日式豆腐(蛋制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文件适用于以鲜蛋、食用盐、水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三聚磷酸钠、焦磷酸钠、六偏磷酸钠),经混合、灌装、封口、杀菌、冷却、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非即食的日式豆腐(蛋制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六偏磷酸纳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4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55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焦磷酸钠GB 255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聚磷酸钠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31650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术语和定义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4技术要求4.1原辅料要求Q/ZWZ 0003S-202034.1.1鲜蛋应符合 GB 2749 的要求。4.1.2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要求。4.1.3水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4.1.4三聚磷酸钠应符合GB 25566的要求。4.1.5焦磷酸钠应符合GB 25557的要求4.1.6六偏磷酸钠应符合GB 1886.4的要求4.1.7以上原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及 GB 31650 的规定。4.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浅黄色滋味及气味具有该产品正常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性状具有该产品正常的形状、形态,无酸败、霉变、生虫及其他危害食品安全的异物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4.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93蛋白质,%2.5铅(以Pb计),mg/kg0.15镉(以Cd计),mg/kg0.054.4食品添加剂4.4.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4.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5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试验方法6.1感官检验按GB 2749的规定执行。Q/ZWZ 0003S-202046.2理化指标6.2.1水分按GB 5009.3的规定执行。6.2.2蛋白质按GB 5009.5的规定执行6.2.3铅按GB 5009.12的规定执行。6.2.4镉按GB 5009.15的规定执行。6.3净含量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7检验规则7.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应经企业质检部门按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7.2组批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个批次。7.3抽样方法每批随机抽取样品不少于10个最小包装,样品量不少于1kg。产品分为两份,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留样备查。定量包装产品净含量检验抽样方法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规定进行。7.4出厂检验7.4.1每批产品必须经本厂质检部门按文件规定,检验合格后并附有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7.4.2出厂检验项目:感官、水分、蛋白质、净含量。7.5型式检验7.5.1一般情况下,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7.5.2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文件中规定的全部项目。7.6判定规则Q/ZWZ 0003S-202057.6.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文件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7.6.2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文件时,可从原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复检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8.1标签、标志8.1.1产品销售包装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有关规定。8.1.2运输贮运图示标志还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8.2包装8.2.1产品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国家标准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8.2.2内包装应包装严密、封口牢固。包装也可根据客户要求选择包装方式。8.3运输8.3.1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日晒、雨淋,车辆的厢内温度应控制在0-10,并应保持清洁、干燥,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和污染性的物品混运。8.3.2运输过程应防止日晒、雨淋、受潮,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抛掷。8.4贮存8.4.1产品应贮存在2-7冷藏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和污染性的物品存放在一起。8.4.2产品应离墙20cm以上、离地20cm以上堆放整齐,堆放高度以不倒塌、不压坏外包装为限。8.5保质期在符合本文件规定贮存条件下,在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保质期以产品标签标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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