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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ANC
0010
S-2019
枇杷膏饮料
2019
枇杷膏
饮料
Q/ZANC 漳 州 念 慈 保 健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ZANC 0010S2019 枇杷膏饮料 2019-08-06 发布 2019-0830 实施 漳州念慈保健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ZANC 0010S2019 1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产品的感官、理化指标(pH、可溶性固形物)根据产品的实际特点及工艺制定,安全性指标依据GB 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和GB 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进行制定。食品添加剂依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本标准铅指标严于GB 2762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本标准由漳州念慈保健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漳州念慈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组织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桂财。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ANC 0010S2019 2 枇杷膏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枇杷膏饮料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枇杷果肉、杏仁、桔梗、薄荷为主要原料,经水提取后,添加白砂糖、蜂蜜、水、山梨酸钾、食用香精,经调配、熬煮灭菌、灌装、包装等工艺制成的枇杷膏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29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 GB/T 5009.48 蒸馏酒与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ANC 0010S2019 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 要求 3.1 原辅料 3.1.1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2 白砂糖:应符合 GB 13104 要求。3.1.3 枇杷:应新鲜,无霉变成熟,符合 GB 2762 和 GB 2763 的要求。3.1.4 杏仁、桔梗、薄荷: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年版一部)有关要求。3.1.5 食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规定。3.1.6 蜂蜜:应符合GB 14963规定。3.1.7 山梨酸钾:应符合1886.39 规定。3.2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有关要求。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要 求 色泽 棕褐色 状态 呈均匀粘稠状液体,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 滋味气味 具有本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有关要求。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pH(20)4.06.5 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计法)/(%)20.0 铅(以Pb计)/(mg/L)0.05 氰化物(以HCN计)/(mg/L)0.05 山梨酸钾(以山梨酸计)/(g/kg)0.5 3.4 微生物指标 3.4.1 微生物指标中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n c m M 菌落总数/(CFU/mL)5 2 102 104 大肠菌群/(CFU/mL)5 2 1 10 霉菌/(CFU/mL)20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ANC 0010S2019 4 酵母/(CFU/mL)20 注 1: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4.2 微生物指标中致病菌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 4 致病菌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b(若非指定,均以/25mL 表示)n c m M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CFU/mL 1000 CFU/mL 沙门氏菌 5 0 0 注 1: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b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5 食品添加剂 3.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食用香精按生产需要适量添加。3.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指标 开启包装容器后,立即嗅其气味,品其滋味,检验有无异常气味及滋味,将适量样品置于无色透明洁净试管中,置于明亮处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形态和杂质。5.2 理化指标 5.2.1 pH:按 GB/T 10786 规定执行。5.2.2 可溶性固形物:按 GB/T 12143 规定执行。5.2.3 铅:按 GB 5009.12 规定执行。5.2.4 山梨酸钾:按 GB/T 5009.29 规定执行。5.2.5 氰化物:按 GB/T 5009.48 方法执行。5.3 微生物指标 5.3.1 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的规定执行。5.3.2 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中的平板计数法的规定执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ANC 0010S2019 5 5.3.3 霉菌及酵母:按 GB 4789.15 的规定执行。5.3.4 沙门氏菌:按照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检验。5.3.5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照 GB 4789.10 规定的第二法检验。5.4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执行。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次配料,同一班次,同一规格生产包装好的产品为一批。6.2 抽样 按每批总箱数3取样,从每箱中随机抽取2瓶,样品数不可少于18瓶。其中一半用检验,一半用于留样。6.3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3.1 出厂检验 6.3.2 产品应由公司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检验合格后,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pH、可溶性固形物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3.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规定的所有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下之一的,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更改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出现不稳定或供需双方有质量异议时;e)国家食品安全有关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4 判定规则 检测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检验结果若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判为不合格品。其它指标中有一项不合格时,可从该批留样产品中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不符合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7.1 标签、标志 产品的标签、标识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要求;包装上的储运图示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2 包装 7.2.1 内包装材料为 PET 塑料瓶、玻璃瓶,并符合国家食品包装要求。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ANC 0010S2019 6 7.2.2 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有关要求,封口胶带粘贴牢固、平整,并保证箱内产品完好。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禁止与有害物品混装、混运,搬运过程避免剧烈撞击,防止日晒、雨淋。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通风、干燥、阴凉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放,堆放必须离地、离墙。7.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未经启封,从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24个月。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