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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XSP
0003
S-2019
复合调味料粉
2019
复合
调味料
备案号:QB64/0148S-2019 宁 夏 小 银 香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YXSP Q/YXSP 0003S2019 复合调味料粉 2019-04-29 发布 2019-04-29 实施 宁夏小银香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Q/2 Q/YXSP 0003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是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的。本标准由宁夏小银香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小银香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任瑜。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YXSP 0003S2019 1 复合调味料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复合调味料粉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以各种香辛料、辣椒粉、食用盐、白砂糖、味精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它辅料、经原料拣选、去杂、烘干(或不烘干)、粉碎、调配、混合等工艺加工而成的不同品种的复合调味料粉。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317 白砂糖 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食用标准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461 食用盐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 GB/T 12729.7 香辛料和调味品 总灰分的测定 GB/T 12729.9 香辛料和调味品 酸不溶性灰分的测定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 GB/T 8967 味精调味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办法 2 产品分类 根据配料不同,产品分为以下几类:a)麻辣鲜调味料;b)炒菜王调味料 c)牛肉面调味料 d)辣糊糊调味料 e)炒面调味料 f)烧烤调味料Q/YXSP 0003S2019 2 4 4 技术要求技术要求 4.4.1 1.1 1 食用盐应符合 GB 5461要求。4 4.1.2.1.2 白砂糖应符合 GB 317要求。4 4.1.3.1.3 味精应符合 GB/T 8967要求。4 4.1.4.1.4 香辛料应符合GB/T 15691要求。4.1.5 4.1.5 辣椒粉等其它原辅料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4.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规定。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具有各自品种的复合调味料粉应有的色泽,色泽正常 外观形态 呈粉状,无结块,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气 味 具有各自品种的复合调味料应有的香气,气味纯正,无异味 4 4.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水分%15.0 食用盐(以NaCl计),%45.0 铅(以 Pb 计),mg/kg 2.0 谷氨酸钠 10.0%5 5 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5.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应符合 GB2760 的规定。Q/YXSP 0003S2019 3 6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14881 规定。7 试验方法 7.1 感官指标检验用感官检验。7.2 水分按 GB 5009.3规定方法检验 7.3 铅按GB5009.12规定方法检验。7.4 食用盐按 GB/T 12457 规定方法检验。7.5 谷氨酸氨按SB/T 10371中的5.2.1规定方法检验 8 检验规则 8.1 以每批配料生产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500g进行检查。每批产品须经部门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8.2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8.2.1 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指标、水分、氯化钠、谷氨酸钠。8.2.2 形式检验每六个月进行一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放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与上次形式检验由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形式检验要求时。f)8.3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g)h)i)9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9.1 标志 应符合GB7718的规定。9.2 包装 9.2.1 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塑料袋,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令(2005)第75号。9.2.2 外包装用纸箱装,每箱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9.3 运输 9.3.1 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9.3.2 运输过程中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9.4 贮存 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共同存放,产品码放应隔 离地面10cm以上,离墙壁20cm以上。在上述条件保持期为1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