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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XM 0007 S-2019 固态调味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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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XM 0007 S-2019 固态调味粉 2019 固态 调味
注注注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YXMQ/YXM 0007 S-2019代替Q/YXM 0007 S-2016固态调味粉2019-04-15 发布2019-05-15 实施广广东东益益鲜鲜美美生生物物科科技技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发布备案号:44180047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5月13日Q/YXM 0007 S-2019I前言本标准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代替Q/YXM 0007 S-2016,与 Q/YXM 0007 S-2016相比,做以下修订:采用最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改标准名称,由“酱油粉”修改为“固态调味粉”;增加产品分类:腐(南)乳粉。本标准由广东益鲜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志明、陈代文本标准于2016年03月15首次发布,于2019年04月15日第一次修订。Q/YXM 0007 S-20191固态调味粉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固态调味粉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以酱油(原油)或腐(南)乳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用盐、味精,选择性添加麦芽糊精、白砂糖、酵母抽提物、焦糖色(加氨生产、亚硫酸铵法中的一种)、5-呈味核苷酸二钠、食品用香精、二氧化硅的一种或多种为辅料,经调配、喷雾干燥、过筛、包装等工艺精制而成的固态调味粉。本产品可用于烹调或食品加工原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6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焦糖色GB 1886.17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5-呈味核苷酸二钠(又名呈味核苷酸二钠)GB 27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GB 27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 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5009.2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氨基酸态氮的测定GB/T 5461食用盐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52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GB/T 18186酿造酱油GB/T 20884麦芽糊精GB/T 23530酵母抽提物GB 2557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二氧化硅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Q/YXM 0007 S-20192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31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SB/T 10170腐乳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产品分类3.1酱油粉以酱油(原油)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用盐、味精,选择性添加麦芽糊精、白砂糖、酵母抽提物、焦糖色(加氨生产、亚硫酸铵法中的一种)、5-呈味核苷酸二钠、食品用香精、二氧化硅的一种或多种为辅料,经调配、喷雾干燥、过筛、包装等工艺精制而成的粉状调味产品。3.2腐(南)乳粉以发酵的腐(南)乳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用盐、味精,选择性添加麦芽糊精、白砂糖、酵母抽提物、焦糖色(加氨生产、亚硫酸铵法中的一种)、5-呈味核苷酸二钠、食品用香精、二氧化硅的一种或多种为辅料,经调配、喷雾干燥、过筛、包装等工艺精制而成的粉状调味产品。4技术要求4.1原辅料要求4.1.1 酱油应符合GB/T 18186、GB 2717的规定。4.1.2 食用盐应符合GB/T 5461、GB 2721的规定。4.1.3 味精应符合GB 2720的规定。4.1.4 麦芽糊精应符合GB/T 20884、GB 15203的规定。4.1.5 腐(南)乳应符合SB/T 10170的规定。4.1.6 白砂糖应符合GB/T 317、GB 13104的规定。4.1.7 酵母抽提物应符合GB/T 23530的规定。4.1.8 焦糖色应符合GB 1886.64的规定。4.1.9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GB 30616的规定。4.1.10 5-呈味核苷酸二钠应符合GB 1886.171的规定。4.1.11 二氧化硅应符合GB 25576的规定。4.1.12 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4.2感官要求Q/YXM 0007 S-20193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滋味及气味具有产品应有的的鲜美滋味,无异味性状均匀的粉状杂质无肉眼可见的杂质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 2理化指标项目要求水分/(%)8.0氨基酸态氮(以N计)/(%)0.8总氮(以N计)/(%)1.5食盐(以NaCl计,按分子量折算)/(%)50铅(以Pb计)/(mg/kg)0.9总砷(以As计)/(mg/kg)0.5黄曲霉毒素B1/(g/kg)5.04.4食品添加剂4.4.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4.5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要求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试验方法6.1感官检验按 GB 31644 中 3.2 的规定测定。6.2理化指标检验6.2.1水分按GB 5009.3的规定测定。6.2.2氨基酸态氮按GB 5009.235的规定测定。6.2.3总氮按GB 5009.5规定测定。6.2.4食盐按GB 5009.44的规定测定。6.2.5黄曲霉毒素B1按GB 5009.22的规定测定。6.2.6 铅Q/YXM 0007 S-20194按GB 5009.12的规定测定。6.2.7 总砷按GB 5009.11的规定测定。6.4净含量检验按JJF1070的规定检验。7检验规则7.1原辅料入库要求所有原料入库前需经厂质检部门按4.1条规定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7.2组批以同一配方、同一生产线、同一天生产的同一种品种、同一规格、同一包装的产品为一批。7.3抽样从成品库同一批次产品随机抽取4袋,每袋0.5kg,两袋检验用,2袋留样备查。7.4出厂检验7.4.1产品出厂前对产品进行检验,即逐批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签发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7.4.2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氨基酸态氮、食盐、菌落总数、大肠菌群。7.5型式检验型式检验的项目包括: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型式检验每半年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更换主要设备时;c)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7.6 判定规则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如有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标签、标志8.1.1销售包装的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的规定。8.1.2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8.2包装8.2.1包装容器应清洁、无异味,符合食品包装材料卫生要求,无破损。符合GB 4806.7的规定。8.2.2产品外包装应采用纸板箱、纸箱或塑料箱等包装,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8.3运输运输工具必须低温、干燥、清洁、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防雨、防潮、防晒,装卸时轻拿轻放,严禁与有毒有异气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8.4贮存产品应贮存于干燥、清洁、无异味、无污染源的专用仓库中。产品应放置在木架上,离墙离地20cm以上。8.5保质期符合上述的贮运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 24 个月。Q/YXM 0007 S-20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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