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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 551-2005 扁形茶炒制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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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 551-2005 扁形茶炒制机 551 2005
Q/HX 001—2003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2005-04-08实施 2005-03-07发布 扁形茶炒制机 Roasting machine for flat tea DB33/T 551—2005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ICS 67.260 X 99 备案号: 1 DB33/T 551—2005 前 言 本标准由浙江省农业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农业机械鉴定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松涛、吴迤岭、唐传军。 本标准由浙江省农业机械鉴定站负责解释。 I 引 言 扁形茶炒制机是集鲜叶杀青、整形、炒干成型为一体的多用途扁形茶炒制机械。 近几年来,随着扁形茶机械化炒制技术迅速推广应用,浙江省的多功能扁形茶炒制机生产企业也大量涌现。为促进该产业的有序发展,保证扁形茶炒制机产品的操作安全性、性能指标和仪器安全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特制定本标准。 II 扁形茶炒制机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加热的扁形茶炒制机的产品型号、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扁形茶炒制机(以下简称“炒制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804-2000 一般公差 未注公差的线性和角度尺寸的公差 GB 5226.1 机械安全 机械电气设备 第一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B 10395.1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安全技术要求 第一部分:总则 GB 10396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 安全技术标志和危险图形 总则 GB/T 13306 标牌 JB/T 5673 农林拖拉机及机具涂漆通用技术条件 3  型号与基本参数 3.1  产品型号按以下的规定编制:6CCB-73 产品型号表示方法如下: 6C C B - X X 参数:槽锅数量 主参数:槽锅长度或热功率 适用于扁形茶 茶叶炒制机 茶叶加工机械 4  技术要求 4.1  一般技术要求 4.1.1  茶叶炒制机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4.1.2  茶叶炒制机制造时采用的材料须符合图样要求。 4.1.3  铸件不得有裂纹、飞边和毛刺,运动配合面不得有气孔、砂眼、疏松等现象。非加工面清砂并涂防锈漆。 4.1.4  锻件不得有夹层、折叠、过烧等现象。 4.1.5  焊接件的焊缝应牢固、平整,不得有烧穿、夹渣、未焊透等现象。 4.1.6  钣金件应光滑平整,不得有裂纹、变形和明显影响外观质量的锤痕等现象,咬缝应均匀、牢固。其未注公差尺寸的极限偏差应符合GB/T 1804-2000中c级的规定。 4.1.7  冲压件应光滑平整,不得有裂纹、起翘、飞边、毛刺和明显拉痕等现象。其未注公差尺寸的极限偏差应符合GB/T 1804-2000中m级的规定。 4.1.8  机械加工件未注尺寸极限偏差应符合GB/T 1804-2000中m级的规定。 4.1.9  紧固件、连接件应经防锈处理。 4.1.10  炒制机电气设备的设计应符合GB 5226.1的规定。接地柱应有明显标记。 4.1.11  油漆应符合JB/T 5673的规定。 4.2  整机主要性能要求 4.2.1  炒制机的主要作业性能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主要作业性能指标 项目名称 单位 作业性能指标 单槽 三槽 小时生产率 kg/h ≥0.35 ≥0.5 纯小时失水率 kg/h ≥1.0 ≥1.2 耗电率 kW·h/kg茶 ≤10 成品茶含水率 % ≤6 碎茶率 % ≤6 4.2.2  炒制机预热时间不得大于30min。 4.2.3  单槽式炒制机空(负)载时炒手转速应为15~25r/min,三槽式炒制机空(负)载时炒手转速应为10~20r/min。 4.2.4  炒制机空(负)载时噪声不大于80dB(A)。 4.2.5  运转部位的轴承温升不得大于30℃,减速箱体温升不得大于45℃,电动机温度不得超过许用温度。 4.3  装配要求 4.3.1  零部件须经检验合格,外购件、外协件应有合格证方可进行装配。 4.3.2  各转动部位和离合调节机构应灵活可靠,不得有卡滞现象。 4.3.3  润滑部位的润滑油(脂)不得渗漏污染茶叶。 4.3.4  茶叶炒制机安装应牢固可靠,运转平稳,不得有异常声响。 4.4  安全性要求 4.4.1  炒制机的外露转动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容易松脱的零件应有可靠的防松措施。防护装置的设计装配应符合GB 10395.1的规定。 4.4.2  容易对人身安全造成伤害的部位应有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GB 10396的规定。 4.4.3  凡与茶叶有直接接触的零件材料,应保证不影响茶叶品质并符合“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 4.4.4  手动安全控制装置反应灵敏、可靠。 4.5  可靠性要求 4.5.1  炒制机首次无故障工作时间为150h。 4.5.2  在累计工作时间300h内有效度不得小于95%。 5  试验内容和方法 5.1  试验要求和准备 5.1.1  性能试验用原料应符合三级鲜叶要求,鲜叶含水率为65~75%。并进行芽叶组成分析。 5.1.2  试验采用的工艺规范应根据扁茶的加工特点,由试验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商定,在试验期间不得随意更改。。 5.1.3  试验用茶样按多点随机捡取,取后充分混合作为大样,从大样中用对角线四分法取足分析样。 5.1.4  炒制机的机械性能试验不少于2次,作业性能试验不少于3次。各项测定数据不得少于2个,取其平均值。 5.1.5  试验所用的主要仪器、仪表和用具应校验合格。 5.2  机械性能测定 5.2.1  预热时间测定:样机由常温升至指示温度为工作温度的时间。样机由常温启动,开始记时至指示温度为工作温度的时间,计算预热时间。 5.2.2  空载测定:样机空运转2h后,测定主要工作部件转速、轴承温度、减速器温度,输入功率,观察样机运转情况。 5.2.3  负载测定:样机按工艺要求连续工作2h后,按本标准5.2.2中的内容进行测定。 5.2.4  噪声的测定:分别在空载和负载的情况下,用声级计在距样机四周表面1m远,离地1.5m的不同位置,测定并记录不少于4个点的噪声,取最大值。 5.3  作业性能测定 5.3.1  摊青叶及成品茶含水率测定: 取样10g,置于预热至120℃恒温烘箱内,烘90min,冷却后称重,按式(1)、(2)计算,或直接用水份速测仪测得。           H=…………………………………………………………(1) 式中:H-摊青叶含水率,%;  Wg-摊青叶试样干重,g。 Hz=……………………………………………………(2) 式中:Hz-成品茶含水率,%;  Wz-成品茶试样干重,g。 5.3.2  碎茶率测定: 分别称取冷却5min后的成品茶100g,用16孔/唛2筛,以280r/min速度平面回转五次,分别称其筛下碎茶重,按式(3)计算。              S=……………………………………………………(3) 式中:S-试样碎茶率;  Ws-筛下碎茶重,g。 5.3.3  小时生产率和小时失水率的测定: 称取炒制机工作2小时以上摊青叶量及炒制后成品茶量,记下从炒制开始到结束的时间,按式(4)、式(5)计算。            EC=…………………………………………………………………(4) 式中:EC-小时生产率,kg/h;  Wc-炒制后成品茶量,kg;  Tc-工作小时,h。 Es=……………………………(5) 式中:ES-小时失水率,kg/h;  W-总失水量,kg; Wt-摊青叶量,kg;  Tc-工作小时,h。 5.3.4  耗电率的测定: 试验时间不少于2h。在工作前接入电参数测量仪,样机工作正常后,记录该样机试验时间内投叶量和炒制后成品茶量及本次试验时间内所耗用电量,按式(6)计算。 Cd=…………………………………………………………(6) 式中:Cd-耗电率,kW·h/kg茶;   Dc-耗电量,kW·h;   Wc-炒制后成品茶量,kg。 5.4  电气安全测定 按GB 5226.1的规定测定。 5.5  外观、装配质量测定 按有关标准规定用目测法、检测量具检查。 5.6  可靠性测定 5.6.1  有效度系数测定:按式(7)计算: K=×100%……………………………………………(7) 式中:K-有效度系数;    ΣTz-总作业时间,h; ΣTg-总故障排除时间,h。 6  检验规则 6.1  每台炒制机须经制造厂质量检查部门检验合格后,并附有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 6.2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1  出厂检验项目按4.3、4.4条款进行检验。 6.2.2  型式检验项目: a) 各项出厂试验; b) 机械性能试验; c) 作业性能试验; d) 可靠性试验。 6.3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需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变型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需要定型鉴定时; b) 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影响性能指标及可靠性时; c)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 质量监督机构依法提出需进行型式检验时。 6.4  订货单位有权按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对产品质量进行复验(不准拆机)。复验不合格时,订货单位可以拒绝验收。 6.5  用户对炒制机有特殊要求,制造厂与用户协商,可按定货合同规定进行生产和检验。 7  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7.1  标志 7.1.1  标志 产品外包装应有标志,标志应文字清晰整齐,包装图示应符合GB/T 191规定。标志内容应包括: a) 产品名称及型号; b) 制造厂名称; c) 产品毛重、净重; d) 包装箱外形尺寸。 7.1.2  标牌 产品标牌应设置在炒制机的明显位置,标牌应符合GB/T 13306的规定。内容应包括: a) 制造厂名称及地址 b) 产品名称及型号 c) 主要技术参数 d) 产品执行标准代号 e) 出厂日期及编号 f) 制造日期 g) 商标等。 7.1.3  随机文件 a) 产品装箱单; b) 产品使用说明书; c) 产品合格证; d) 三包凭证; e) 征求用户意见书。 7.2  包装 产品包装分裸装或箱装,箱装应牢固、可靠、防雨、防潮。 7.3  运输、贮存 a) 炒制机运输时应固定牢固,不应翻倒侧置,防止强烈振动和雨淋。 b) 炒制机存放在干燥、通风、无腐蚀、无有害气体的场所,有防潮、防雨、防尘措施,并垫有支承物。贮存时外露表面应油封,各运动件应涂防锈油防止锈蚀,传动三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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