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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W 0044 S-2019 富硒蛹虫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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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W 0044 S-2019 富硒蛹虫草 2019 富硒蛹 虫草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YWQ/YW 0044S-2019富硒蛹虫草2019-03-01 发布2019-04-01 实施广东粤微食用菌技术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44010419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4月17日Q/YW 0044S-2019I前言本标准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编写。本标准由广东粤微食用菌技术有限公司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广东粤微食用菌技术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意珍、焦春伟、伍小妹、李舜贤、何春艳、李洁仪、陈冠州、张雪芳。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2019年03月01日。Q/YW 0044S-20191富硒蛹虫草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富硒蛹虫草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富硒蛹虫草子实体为原料,经烘干、筛选、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富硒蛹虫草非即食干制食用菌制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硒的测定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21302包装用复合膜、袋通则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9 年第 123 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塔格糖等 6 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 年第 10 号)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富硒蛹虫草子实体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GB 7096、关于批准塔格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年第10号)的有关规定。Q/YW 0044S-20192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要求。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金黄色或桔黄色滋味、气味特有的富硒蛹虫草鲜香味,无其他异味状态顶部略膨大的呈扁平长条状的子实体,无肉眼可见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要求。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g/100g)12硒(以 Se 计)/(mg/kg)20-100总砷(以 As 计)a/(mg/kg)(以鲜品计)0.5铅(以 Pb 计)a/(mg/kg)(以鲜品计)0.9镉(以 Cd 计)a/(mg/kg)(以鲜品计)0.2总汞(以 Hg 计)a/(mg/kg)(以鲜品计)0.1注:按 GB 2762 中干制食品污染限量按脱水率折算,本品按脱水率 90%进行折算。3.4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要求3.4.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4.2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80 和(或)有关规定。3.5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应符合 GB 14881 的要求。5检验方法5.1感官要求取适量试样置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Q/YW 0044S-201935.2理化指标5.2.1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硒按 GB 5009.9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5.2.4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5镉按 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5.2.6总汞按 GB 5009.17 规定的方法测定。5.3净含量及允许偏差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6检验规则6.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前必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发现不合格或无检验合格证明又无化验单者,拒绝入库。6.2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必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附有检验合格证明。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6.3型式检验型式检验的项目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f)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6.4组批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Q/YW 0044S-201946.5抽样方法每一包装为一件数,总件数 n3 时,每件取样;总件数为 n3,n300 时,取样数n+1;总件数为 n300,取样数n/2+1;取样量要大于检验量的 3 倍,1 倍量作检验分析用,另外 2 倍量密封保存作留样,以备仲裁分析用。6.6判定规则6.6.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判为合格品。6.6.2如果在检验中,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净含量及允许负偏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应加倍抽样,重新进行检验,如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签、标志7.1.1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7.1.2产品标签应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塔格糖等 6 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的相关规定,标注不适宜人群(婴幼儿、儿童、食用真菌过敏者不宜食用)。7.1.3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包装7.2.1产品最小内包装应符合 GB/T 21302 的规定。7.2.2运输包装为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7.3运输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净,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7.4贮存7.4.1产品必须密封贮存在避光、阴凉、干燥、通风良好及达到相应条件的库房中,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库房中有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7.4.2产品应放置在垫板上,离墙、离地不少于 10cm,每个堆位应保持一定距离,堆放高度以不倒塌、不压坏外包装及产品为限。7.4.3产品保质期为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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