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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KSW 0021 S-2019 冻干豆制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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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KSW 0021 S-2019 冻干豆制品 2019 豆制品
备案号:QB64/0353S-2019 Q/ZKSW 宁 夏 早 康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ZKSW 0021S-2019 冻干豆制品 2019-08-16 发布 2019-08-16 实施 宁夏早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 布 Q/ZKSW 0021S-2019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是按照 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标准由宁夏早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早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田文青、朱彦华。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ZKSW 0021S-2019 1 冻干豆制品 1 1 范围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冻干豆制品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各类鲜豆制品为原料,经原料验收、切块、漂烫、装盘、冷却、冷冻、FD 干燥加工制成的冻干豆制品。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83 植物蛋白饮料中脲酶的定性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SB/T 10229 豆制品理化检验方法 GB/T 2210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非发酵豆制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3 技术要求技术要求 3.13.1 原料要求原料要求 原料应新鲜、无污染、无腐烂变质并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Q/ZKSW 0021S-2019 2 3.2 3.2 感官指标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表表 1 1 感官指标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滋味与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组织状态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状态,无霉变,无肉眼可见的外来异物。3.3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表 2 2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13 总砷(以As计),mg/kg 0.5 铅(Pb),mg/kg 1.0 脲酶试验 *仅适用于豆浆 阴性 3.4 3.4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表表 3 3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大肠菌群(CFU/g 或 CFU/ml)5 2 102 103 GB4789.3平板计数法 致病菌 沙门氏菌 5 0 0-GB4789.4 金 黄 色 葡 萄 球 菌(CFU/g或CFU/ml)5 1 102 103 GB4789.10第二法 4 4 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 4.1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2760 的规定。5 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Q/ZKSW 0021S-2019 3 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6 6 试验方法试验方法 6.16.1 感官指标按 GB/T 22106 感官检验。6.26.2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方法检验。6.6.3 3 砷按GB 5009.11规定方法检验。6.6.4 4 铅按GB 5009.12规定方法检验。6.6.5 5 脲酶定性按 GB 5009.183规定方法检验。6.6.6 6 大肠菌群按 GB 4789.3规定方法检验。6.76.7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分别按GB 29921规定方法检验。7 7 检验规则检验规则 7.17.1 组批组批 由相同的加工方法生产的同一天、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产品。7.2 7.2 抽样抽样 从同批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 500g 样品,分别做感官、理化、微生物、检验、留样。7.3 7.3 检验分类检验分类 7.3.1 7.3.1 出厂检验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每批产品必须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7.7.3 3.2.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每年进行一次,在有下列情况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7.4 4 判定规则判定规则 7.4.1 7.4.1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产品合格 7.4.2 7.4.2 检验项目如有不合格,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8 8 标标志志、包装、运输、贮存、包装、运输、贮存 Q/ZKSW 0021S-2019 4 8.1 8.1 标标志志 预包装产品的标志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8.2 8.2 包装包装 8.2.18.2.1 包装容器(袋)应干燥、洁净、无异味,并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8.2.28.2.2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味,能保护枸杞的品质,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8.2.38.2.3 预包装产品的净含量允许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检测方法按照 JJF 1070 的规定执行。8.3 8.3 运输运输 8.3.18.3.1 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8.3.28.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8.4 8.4 贮存贮存 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清洁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存放。产品码放离地面 10cm 以上,离墙壁 20cm 以上。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18个月。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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