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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KGQ
0014
S-2020
枸杞原浆原液饮料
2020
枸杞
原浆
原液
饮料
1 早 康 枸 杞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ZKGQ Q/ZKGQ0014S-2020 枸杞原浆枸杞原浆/原液饮料原液饮料 2020-07-20 发布 2020-07-20 实施 早康枸杞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 备案号:QB64/0287S-2020 Q/ZKGQ0014S-2020 2 前 言 本标准的卫生指标是参考 GB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和 GB17325-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工业用浓缩果蔬汁(浆)卫生标准编写。本标准的编写格式是按照 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标准由早康枸杞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早康枸杞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彦华、林桦、李建玲、魏芳、马小芳。本标准有效期五年。3 枸杞原浆枸杞原浆/原液原液-饮料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枸杞汁类饮料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枸杞鲜果直接压榨的枸杞原浆为原料,调配或不调配、酶解或不酶解、过滤或不过滤、灌装、杀菌等工序制成不同类型的枸杞汁系列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GB 12695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GB 173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GB/T 18672 枸杞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NY/T1051 绿色食品 枸杞及枸杞制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产品分类 根据工艺不同,产品分为以下几类:1)枸杞清汁类饮料:常温型 枸杞鲜果直接压榨的枸杞原浆(汁)为原料,调配或不调配、酶解、过滤、灌装、杀菌等工序制成的常温型枸杞汁类系列饮料。冷藏型:a.非浓缩还原型清汁饮料:枸杞鲜果直接压榨的枸杞原浆(汁)为原料,调配或不调配、酶解、过滤、灌装、巴氏杀菌等工序制成的冷藏型非浓缩还原型清汁类饮料。b.冷榨超高压型清汁饮料:枸杞鲜果直接压榨的枸杞原浆(汁)为原料,调配或不调配、酶解、过滤、灌装、超高压杀菌等工序制成的冷藏型冷榨超高压型清汁饮料。Q/ZKGQ0014S-2020 4 2)枸杞原浆类饮料:常温型:枸杞鲜果直接压榨的枸杞原浆(汁)为原料,调配或不调配、灌装、杀菌等工序制成的常温型枸杞原浆类饮料。冷藏型:a.非浓缩还原型原浆饮料:枸杞鲜果直接压榨的枸杞原浆(汁)为原料,调配或不调配、灌装、巴氏杀菌等工序制成的冷藏型非浓缩还原型枸杞原浆类饮料。b.冷榨超高压型原浆饮料:枸杞鲜果直接压榨的枸杞原浆(汁)为原料,调配或不调配、灌装、超高压杀菌等工序制成的冷藏型冷榨超高压型枸杞原浆类饮料。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鲜枸杞果应成熟适度,颗粒饱满,无腐烂变质,并符合 NY/T1051 枸杞鲜果的标准规定。4.1.2 生产加工用水应符合 GB5749 的要求,并应净化处理。4.1.3 其它原辅料应符合相关的要求。4.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枸杞清汁类饮料 枸杞原浆类饮料 色 泽 棕色 橙红色或橙黄色 气味、滋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组织状态 澄清透明,有微量沉淀;浊状液体,含果肉;静置后允许有果肉分层现象。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 标 枸杞清汁类饮料产品 枸杞原浆类饮料产品 可溶性固形物(20以折光计)/10 10 总酸(以柠檬酸计)/%0.4 0.4 4.4 污染物限量指标 污染物限量指标应按GB 2762 规定方法检验 4.5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按 GB 7101 规定方法检验。5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2760 的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Q/ZKGQ0014S-2020 5 应符合GB12695 的规定。7 试验方法 7.1 感官指标 用感官方法检验。7.2 理化检验 7.2.1 可溶性固形物 按 GB/T12143 规定方法检验。7.2.2 总酸 按 GB/T 12456 规定方法检验。7.3 微生物指标 7.3.1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7.3.2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7.3.3霉菌、酵母菌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7.3.4致病菌 分别按GB 29921 规定的方法检验。8 检验规则 8.1 以同一班次连续性生产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1000ml 并且不少于 16 个最小包装样品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8.2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8.2.1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可溶性固形物、总酸、菌落总数、大肠菌群。8.2.2 型式检验每年进行一次,在有下列情况下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8.3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9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9.1 标志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9.2 包装 9.2.1 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容器盛装。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Q/ZKGQ0014S-2020 6 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9.2.2 外包装用纸箱装,每箱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9.3 运输 9.3.1 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9.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9.4 贮存 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存放。产品码放离离地面 10cm 以上,离墙壁 20cm 以上。9.5 保质期 9.5.1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常温型饮料,在常温条件下储存,保质期为不超过24个月(含24个月);9.5.2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冷藏型饮料,在0-4的条件下储存,保质期为不超过180天(含18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