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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SZJ 0001 S-2021 白芷黄精粉(固体饮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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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SZJ 0001 S-2021 白芷黄精粉固体饮料 2021 白芷 黄精 固体 饮料
南 京 延 寿 芝 家 中 医 药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YSZJ 0001S-2021 白芷黄精粉(固体饮料)2021-12-31 发布 2022-01-25 实施 南京延寿芝家中医药研究院有限公司发 布 Q/YSZJ J S Q B备案编号:3 2 0 1 8 2 S-2 0 2 2备案日期:2 0 2 2-0 1-2 4Q/YSZJ 0001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及GB/T 20001.10-2014标准编写规则 第 10 部分 产品标准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写并确定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本标准贯彻了国家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参考了推荐性国家标准GB/T 29602固体饮料。本标准的检验方法采用了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本标准规定指标“铅(以 Pb 计)0.8mg/kg”,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固体饮料”的规定“铅(以 Pb 计)1.0mg/kg”。本标准由南京延寿芝家中医药研究院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会香。本标准于2021年12月首次发布。J S Q BQ/YSZJ 0001S2021 1 白芷黄精粉(固体饮料)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白芷黄精粉(固体饮料)的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白芷、黄精、茯苓、桃仁、高良姜为原料,经选料、洗净、干燥、粉粹、混合、制粒、包装工艺而成的白芷黄精粉(固体饮料)(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3 要求 3.1 原辅料 3.1.1 白芷、黄精、高良姜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及 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1.2 茯苓应符合 GB 7096 的规定。3.1.3 桃仁应符合 GB 19300 的规定。3.2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J S Q BQ/YSZJ 0001S2021 2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目 指标 试验方法 色泽 呈淡黄色,色泽均匀 取试样适量,置于清洁、干燥的白色容器中,在自然光下目测其色泽、组织形态和有无杂质,鼻嗅其气味;按标签上所述的使用方法冲溶稀释后,口尝其滋味。组织形态 呈粉状,无结块,无霉变 滋味、气味 呈应有的气味,无异味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目 指标 试验方法 水分/(g/100g)10.0 GB 5009.3 铅(以 Pb 计)/(mg/kg)0.8 GB 5009.12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3.4 微生物指标与试验方法 微生物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目 采样方案a 及限量 试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3 5104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GB 4789.3 中的平板计数法 霉菌,CFU/g 50 GB 4789.15 沙门氏菌 5 0 0/25g-GB 4789.4 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5 净含量允差及试验方法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试验方法按 JJF 1070 的规定进行。4 检验规则 4.1 检验分类 产品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4.2 出厂检验 J S Q BQ/YSZJ 0001S2021 3 4.2.1 每批产品须由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合格后,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4.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4.3 型式检验 4.3.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b)原料来源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存在较大差别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4.3.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中除 3.1 以外的全部项目。4.4 组批与抽样 4.4.1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品种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4.4.2 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1kg(不小于 6 个最小包装单位,用于净含量允差检验的样本另计)。4.4.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2kg(不小于 12 个最小包装单位,净含量允差检验的样本另计)。4.5 判定规则 4.5.1 所有检测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合格。4.5.2 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4.5.3 其余指标如有不合格,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复检结果全部合格的,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合格。5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志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要求,运输包装标志还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批号、数量、体积、质量(重量)、保质期及贮运图示标志,贮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5.2 包装 产品的内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包装应严密、无泄漏,运输包装材料采用瓦楞纸箱。5.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严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运。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清洁的仓库内,避免重压,严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贮。6 保质期 J S Q BQ/YSZJ 0001S2021 4 自产品生产之日起,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的保质期为24个月。J S Q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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