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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ZXY 0012 S-2020 虾肉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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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ZXY 0012 S-2020 虾肉酥 2020
Q/ZZXY漳 州 鑫 阳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ZZXY 0012S2020虾肉酥2020-03-01 发布2020-04-01 实施漳州鑫阳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Q/ZZXY 0012S2020I前言本标准是根据 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的感官指标及特性指标(水分、氯化物、蛋白质)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铅、无机砷、甲基汞、铬、N-二甲基亚硝胺、多氯联苯、锡依据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其中多氯联苯的限量严于 GB 2762,微生物指标依据 GB 101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中熟制动物性水产制品的要求制定,食品添加剂依据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本标准由漳州鑫阳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漳州鑫阳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ZXY 0012S20201虾肉酥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虾肉酥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或冷冻虾为主要原料,以食用植物油、食用盐为辅料,添加或不添加豌豆粉、果蔬粉、海苔(粉)、芝麻、坚果仁、瓜籽仁、白砂糖、酿造酱油、味精、香辛料、呈味核苷酸二钠、D-异抗坏血酸钠、双乙酸钠、山梨酸钾中的一种或多种,经处理、煮制、剔壳、搓松、调味、炒制等工序制成的虾肉酥。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317白砂糖GB 1886.2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D-异抗坏血酸钠GB 1886.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GB 1886.17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5-呈味核苷酸二钠(又名呈味核苷酸二钠)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GB 27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酱油GB 27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味精GB 27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动物性水产品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副溶血性弧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锡的测定GB 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 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ZXY 0012S20202GB 5009.2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GB 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5009.1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铬的测定GB 5009.19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GB 5009.27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双乙酸钠的测定GB/T 5461食用盐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 11761芝麻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 1930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GB/T 23596海苔GB 2553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双乙酸钠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NY/T 1884绿色食品 果蔬粉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 年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技术要求3.1原辅材料3.1.1虾:应符合 GB 2733 的规定。3.1.2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规定。3.1.3食用盐:应符合 GB/T 5461 的规定。3.1.4豌豆粉:应符合供应商备案有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规定。3.1.5果蔬粉:应符合 NY/T 1884 的规定。3.1.6海苔(粉):应符合 GB/T 23596 的规定。3.1.7芝麻:应符合 GB/T 11761 的规定。3.1.8坚果仁、瓜籽仁:应符合 GB 19300 的规定。3.1.9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规定。3.1.10酿造酱油:应符合 GB 2717 的规定。3.1.11味精:应符合 GB 2720 的规定。3.1.12香辛料:应符合 GB/T 15691 的规定。3.1.13呈味核苷酸二钠:应符合 GB 1886.171 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ZXY 0012S202033.1.14D-异抗坏血酸钠:应符合 GB 1886.28 的规定。3.1.15双乙酸钠:应符合 GB 25538 的规定。3.1.16山梨酸钾:应符合 GB 1886.39 的规定。3.2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要求。表 1感官指标项目要求形态呈絮状,纤维柔软蓬松,允许有少量结头、焦头色泽呈金黄色至黄褐色,色泽均匀滋味及气味具有该产品固有的滋味及气味,咸甜适中,滋味鲜美,无异味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要求。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g/100g)8.0氯化物(以 NaCl 计)/(g/100g)7.0蛋白质/(g/100g)25.0铅(Pb)/(mg/kg)1.0无机砷(以 As 计)/(mg/kg)0.5甲基汞/(mg/kg)0.5铬(以 Cr 计)/(mg/kg)2.0N-二甲基亚硝胺/(g/kg)4.0多氯联苯/(mg/kg)0.5锡(Sn)b/(mg/kg)250双乙酸钠c/(g/kg)1.0山梨酸钾c(以山梨酸计),g/kg1.0a以 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 和 PCB180 总和计b仅限于镀锡薄钢板容器包装的产品。c仅限于添加了该种食品添加剂的产品。双乙酸钠与山梨酸钾(以山梨酸计)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3.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要求。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ZXY 0012S20204表 3微生物指标项目釆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ncmM沙门氏菌500副溶血性孤菌51100 MPN/g1 000 MPN/g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 CFU/g1 000 CFU/g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食品添加剂3.6.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6.2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7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规定的要求。4试验方法4.1感官检验在光线充足、无异味的环境中,将样品置于白色搪瓷盘或不锈钢工作台上,用感官的方法进行目测、味觉、嗅觉检验。4.2理化检验4.2.1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进行。4.2.2氯化物:按 GB 5009.44 规定的方法进行。4.2.3蛋白质:按 GB 5009.5 规定的方法进行。4.2.4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进行。4.2.5无机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进行。4.2.6甲基汞:按 GB 5009.17 规定的方法测定。4.2.7铬:按 GB 5009.123 规定的方法进行。4.2.8N-二甲基亚硝胺:按 GB5009.26 规定的方法进行。4.2.9多氯联苯:按 GB 5009.190 规定的方法进行。4.2.10锡:按 GB 5009.16 规定的方法进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ZXY 0012S202054.2.11双乙酸钠:按 GB 5009.277 规定的方法进行。4.2.12山梨酸:按 GB 5009.28 规定的方法测定。4.3微生物指标4.3.1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进行。4.3.2副溶血性弧菌:按 GB 4789.7 规定的方法进行。4.3.3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规定的方法进行。4.4净含量按 JJF1070 的方法进行。5检验规则5.1组批以同一批投料、同一班次的产品为一货批。5.2抽样按每批产品总箱数 3%随机抽取,再从每箱中随机抽取若干份,每批样品量不少于 6 个最小独立包装,样品总数不得少于 1.0kg。5.3检验5.3.1出厂检验产品必须经生产单位质检部门检验合格,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氯化物。5.3.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每年进行 12 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停产三个月以上再恢复生产时;c)原料或工艺出现大的变化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需要检验时。5.4判定规则5.4.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5.4.2如果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5.4.3检验结果中如有不合格项(微生物指标除外),可双倍取样复检,复检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如仍有不合格项,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ZXY 0012S20206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标志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及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并注明食用方法。6.2包装内包装采用金属容器、复合食品包装袋或塑料成型容器包装,金属容器应符合 GB 4806.9 的要求,复合食品包装袋应符合 GB 9683 的要求,塑料成型容器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包装应严密,确保无泄漏。6.3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防雨、防潮,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气味的物品混装。6.4贮存成品在常温常湿下保存,成品库应清洁、卫生、通风、干燥。不得兼贮有毒、有气味的物品,并防止阳光直接照射。7保质期按不同包装方式分别确定产品保质期,具体以产品标签上标示的保质期限为准。_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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