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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 381.5-2002 无公害中药材 白术 第5部分:质量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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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 381.5-2002 无公害中药材 白术 第5部分:质量要求 381.5 2002 公害 中药材 部分 质量 要求
DB33/T×××.4—2002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2002-11-24实施 2002-09-24发布 无公害中药材:白术 第5部分:质量要求 Non-environmental pollution Chinese medicinal materials: Rhizoma atractylodis macrocephalae Part5: Quality standard DB33/ 381.5—2002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ICS 65.020.20 B 38 备案号:12725-2002 1 DB33/ 381.5—2002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要求 2 5 检验方法 3 6 检测规则 5 7 标识、包装、贮藏和运输 5 I 前 言 本部分4.3、4.4为强制性条款。 本部分为DB33/ 381-2002的第5部分,其他部分: ——第1部分:产地环境 ——第2部分:种子和术栽 ——第3部分:生产技术准则 ——第4部分:收获与加工 本部分由浙江省农业厅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浙江省磐安县中药材研究所、浙江省磐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陈斌龙、王秀天、潘兰兰、应文立 本部分自2002年9月24日首次发布 1 无公害中药材:白术 第5部分:质量要求 1  范围 DB33/ 381-2002的本部分规定了术语和定义、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贮藏和运输等。 本部分适用于无公害商品白术质量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DB33/ 381-2002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191-200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5009.11-1996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2-1996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3-1996 食品中铜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5-1996 食品中镉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7-1996 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 GB/T 5009.22-1996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方法 GB/T 8855-1988 新鲜水果和蔬菜的取样方法 WM 2-2001 药用植物及制剂进出口绿色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0年版一部——附录ⅨE:重金属检测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0年版一部——附录IXH:水分测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0年版一部——附录ⅥB:薄层色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0年版一部——附录ⅨK:灰分测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0年版一部——附录ⅨQ:有机氯农药测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0年版一部——附录X D:挥发油测定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DB33/ 381-2002的本部分。 3.1 花子 指瘤状疙瘩积聚在白术的主体占表面积30%以上的白术。 3.2 武子 指体形呈二叉以上的白术。 3.3 长枝 指体形细长、块状不明显的白术。 3.4 泡术 烘术加工不当造成空心的白术。 4  要求 4.1  商品白术质量等级 商品白术质量等级指标见表1。 表1 商品白术质量等级指标 等级 指 标 千克只数 外观 色泽 气味 一等 ≤40 呈不规则团块状,体型完整,无焦枯、油个、杂质、虫蛀、霉变 表面灰棕色或黄褐色,断面黄白色或灰白色。 具有本品特有气味,清香、味甘、微辛 二等 40~100 三等 100~200 四等 ≥200 注1:凡符合一、二、三等重量的花子、武子、长枝、泡术顺降一级。 注2:无论烘术、生晒术均按此规格标准的只数分等。 4.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中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水分,% ≤ 13 挥发油,% ≥ 1 总灰分,% ≤ 5.0 酸不溶性灰分,% ≤ 1.0 色度 与同量对照液相比,显色不得较深 4.3  重金属及其他有害物质限量指标 重金属及其他有害物质限量指标见表3。 表3 重金属及其他有害物质限量指标 项目 指标 重金属总量,mg/kg ≤ 30.0 砷(以As计),mg/kg ≤ 2.0 汞(以Hg计),mg/kg ≤ 0.2 铅(以Pb计),mg/kg ≤ 5.0 镉(以Cd计),mg/kg ≤ 0.3 铜(以Cu计),mg/kg ≤ 20.0 黄曲霉毒素B1,μg/kg ≤ 5 4.4  农药残留限量指标 农药残留限量指标见表4。 表4 农药残留限量指标 项目 指标 六六六,mg/kg ≤ 0.2 DDT,mg/kg ≤ 0.2 五氯硝基苯(PCNB),mg/kg ≤ 0.1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剧毒和高毒农药不得在中药材生产中使用。 5  检验方法 5.1  商品白术鉴别 5.1.1  性状鉴别 根茎略呈圆柱状块形,下部两侧膨大,长3cm~6cm~12cm,直径2cm~4cm~7cm。表面灰黄色或灰棕色,有瘤状突起及断续的纵皱纹和须根痕,顶端有茎基和牙痕。质坚实,不易折断,横断面不平坦,淡黄色至淡棕色,并有棕色油室散在,多空隙。膨大部分的横断面,油室较多且明显。气清香,味甜微辛,嚼之略带黏性。 5.1.2  显微鉴别 根茎(直径2cm)横切面:木栓层为1列~5列木栓细胞,其间常夹有断续的石细胞带。皮层、韧皮部及木质部射线中散在油室,长径180μm~230μm ~340μm,短径135μm~160μm~180μm,含有棕色油滴,形成层环明显,木质部外侧的导管多1列~3列径向排列,其旁无木纤维束,其余有的导管间常夹有木纤维束。薄壁细胞中含草酸钙针晶和菊糖。 根茎膨大部(直径3cm)横切面:皮层、射线及髓中有多数油室散在,无韧皮纤维。导管大多1列~2列作放射状排列,稀有木纤维包围。 5.1.3  粉末鉴别 本品粉末淡黄棕色。草酸钙针晶细小,长10cm~32cm,不规则的聚集于薄壁细胞中,少数针晶直径至4μm。纤维黄色,大多成束,长梭形,直径约至40cm,壁甚厚,木化,孔沟明显。石细胞淡黄色,类圆形、多角形、长方形或少数纺锤形,直径37cm~64cm.薄壁细胞含菊糖,表面显放射状纹理,导管分子短小,为网纹及具缘纹孔,直径至40cm。 5.1.4  理化鉴别 5.1.4.1  取本品粉末2g,置具塞锥形瓶中,加乙醚20ml,振摇10分钟,滤过。取滤液10ml挥干,加10%香草醛硫酸溶液,显紫色;另取滤液1滴,点于滤纸上,挥干,喷洒1%香草醛硫酸溶液,显桃红色。 5.1.4.2  取本品粉末0.5g,加正己烷2ml,超声处理15分钟,滤过,滤液作为供试品溶液。另取白术对照药材0.5g,同法制成对照药材溶液;照薄层色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附录ⅥB)试验,吸取上述新制备的两种溶液各10μl,分别点于同一硅胶G薄层板上,以石油醚(60℃~90℃)-酯酸乙酯(50:1)为展开剂,展开,取出,晾干,喷以5%香草醛硫酸溶液,加热至斑点显色清晰。供试品色谱中,在与对照色谱相应的位置上,显相同颜色的斑点,并因显有一桃红色主斑点(苍术酮)。 5.2  无公害白术商品质量等级指标 5.2.1  感官指标 通过目测和手握,鼻嗅或嘴尝辨别。 5.2.2  千克只数 用分度值为1g的天平称重,并数只。 5.3  理化指标 5.3.1  水分的测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0年版一部附录IX H的规定执行。 5.3.2  挥发油的测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0年版一部附录X D的规定执行。 5.3.3  总灰分的测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0年版一部附录IX K的规定执行。 5.3.4  酸不溶性灰分的测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0年版一部附录ⅨK的规定执行。 5.3.5  色度的测定:精密称取本品最粗粉2g,置具塞烧瓶中,加55%乙醇50ml,用稀盐酸调节pH值至2~3,连续振摇1h,离心(4000转/min)15min,吸取上清液10ml,置比色管中,与同量的对照液(取比色用三氯化铁液5ml,加比色用氯化钴液3ml与比色用硫酸铜液0.6ml,用水稀释至10ml制成),同置白纸上,自上面透视,显色不得较深。 5.4  重金属及其他有害物质限量指标 5.4.1  重金属含量的测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0年版一部附录IX E的规定执行。 5.4.2  砷的测定:按GB/T 5009.11-1996的规定执行。 5.4.3  汞的测定:按GB/T 5009.17-1996的规定执行。 5.4.4  铅的测定:按GB/T 5009.12-1996的规定执行。 5.4.5  镉的测定:按GB/T 5009.15-1996的规定执行。 5.4.6  铜的测定:按GB/T 5009.13-1996的规定执行。 5.4.7  黄曲霉毒素B1测定:按GB/T 5009.22-1996规定执行。 5.5  农药残留限量指标 5.5.1  六六六的测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0年版一部附录IX Q的规定执行。 5.5.2  DDT的测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0年版一部附录IX Q的规定执行。 5.5.3  五氯硝基苯的测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0年版一部附录IX Q的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产地、同时采收、同时加工、同一等级的白术作为一个检验批次。 6.2  取样方法 按GB/T 8855-1988规定执行。 6.3  检验分类 6.3.1  交收检验 每批次产品交收前,生产者应进行交收检验,交收验收内容为质量等级指标、标志、包装,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的产品方可交收。交收检验也可根据产品接收方要求进行。通过流通领域应按有关规定和标准检验。 6.3.2  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是对产品进行全面考核,即对本部分规定的全部要求进行检验,型式试验周期每年进行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须做型式试验: a) 国家及有关部门提出要求时。 b) 种植技术、生产条件和加工工艺等有重大改变时。 6.4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者,则该批为合格。否则,在同一批次中加倍抽取样品复检一次,若复检结果仍有原有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  标识、包装、贮藏和运输 7.1  标识 7.1.1  标志: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按GB/T 19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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