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DB33
318.5-2006
无公害志棠白莲
第5部分:质量安全要求
318.5
2006
公害
白莲
部分
质量
安全
要求
DB33/T 318.4—2001
代替DB33/ 318.4—2001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2006-03-07实施
2006-02-07发布
无公害志棠白莲
第5部分:质量安全要求
Non-environmental pollution Zhi Tang white lotus
Part 5: Quality and safety requirement
DB33/ 318.5—2006
代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ICS 65.020
B 31
1
DB33/ 318.5—2006
前 言
本部分4.4卫生指标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的。
DB33/ 318-2006《无公害志棠白莲》分为五个部分:
——第1部分:产地环境;
——第2部分:种藕;
——第3部分:良种繁育;
——第4部分:栽培技术规程;
——第5部分:质量安全要求。
本部分为《无公害志棠白莲》系列标准的第5部分。
本部分代替DB33/ 318.4-2001《志棠白莲 第4部分:商品莲》。
本部分与DB33 / 318.4-2001《志棠白莲 第4部分:商品莲》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编写格式按GB/T 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与编写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原标准作了修改;
——技术内容上“4.4卫生指标”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值及污染物限量值参照GB 2762、GB 2763、GB 18406.2的规定确定;
——本部分标准名称改为“质量安全要求”。
本部分由浙江省农业厅提出修订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龙游县农业局、龙游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龙游县志棠镇农技站。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张文松 、王文清、邵根春。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33/ 318.4-2001。
无公害志棠白莲
第5部分:质量安全要求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无公害志棠白莲的质量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签、运输和贮存。
本部分适用于无公害志棠白莲。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规范。
GB/T 191-200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5009.3-2003 食品中水分测定方法
GB/T 5009.5-2003 食品中蛋白质测定方法
GB/T 5009.6-2003 食品中脂肪测定方法
GB/T 5009.7-2003 食品中还原糖测定方法
GB/T 5009.10-2003 食品中粗纤维测定方法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18 食品中氟的测定
GB/T 5009.19-2003 食品中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33 食品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
GB/T 5009.93 食品中硒的测定
GB/T 5009.103 植物性食品中甲胺磷和乙酰甲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05 黄瓜中百菌清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10 植物性食品中氯氰菊酯和溴氰菊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23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T 5009.145 植物性食品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定
GB/T 5009.188 蔬菜、水果中甲基托布津、多菌灵的测定
GB 7718-2004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
褪壳
剥去莲籽的种皮。
3.2
通心莲
指经去除壳和胚芽后的莲籽。
3.3
破碎莲
指莲肉损伤1/4以上者。
4 分级标准
4.1 分级
通心莲按其感观与肉质分为特级品、一级品、二级品三个等级。
4.2 感观要求
感观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感观要求
项 目
指 标
特 级
一 级
二 级
形 状
颗粒饱满,呈卵圆形,无虫蛀、霉变、其它杂质
颗粒饱满,呈卵圆形,无虫蛀、霉变、其它杂质
呈卵圆形,无虫蛀、霉变、其它杂质
色 泽
表面乳白,色泽一致
轻度皱纹,表面淡黄白色
轻度皱纹,表面黄白色
颗粒大小(500g粒数)
≤450
≤500
≤550
通心率 %
100
≥98
≥95
破碎莲 %
0
≤2
≤5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 %
≤11
蛋白质, %
≥17
总糖 , %
≥16
粗脂肪, %
≥2
4.4 卫生指标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及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卫生指标
项 目
最高残留限量(mg/kg)
汞
≤0.01
氟
≤0.5
砷
≤0.05
铅
≤0.1
镉
≤0.05
铬
≤0.5
硒
≤0.05
六六六
≤0.05
滴滴涕
≤0.05
甲拌磷*
≤0.01
表3(续)
倍硫磷
≤0.05
敌敌畏
≤0.2
乐果
≤2.0
乙酰甲胺磷
≤0.5
多菌灵
≤0.5
百菌清
≤1.0
对硫磷
≤0.01
克百威
≤0.01
久效磷
≤0.01
氰戊菊酯*
≤0.2
甲胺磷*
≤0.01
辛硫磷
≤0.05
敌百虫
≤0.1
硝酸盐(NaNO3计)
≤400
亚硝酸盐*(NaNO2计)
≤4.0
注:1、*号为必测项目;2、其它测定项目可根据田间农药情况而定。
5 试验方法
5.1 感观要求
感观要求中,色泽、形状用肉眼直接观察。
5.2 通心率
5.2.1 检验用具:天平。
5.2.2 颗粒大小检验:
在样品中随机取样,用天平称取500g,进行数粒,重复2次,作好记录,取其算术平均值(两项测定之间的差距不超过0.2%)。
5.3 破碎莲
称取样品1000g数粒,检出破碎的莲籽称重量,按式(1)计算:
N=G'/G×100%…………………………………………………………(1)
式(1)中 N——破碎莲,单位为%
G'——破碎莲质量,单位g
G——样品总重,单位g
5.4 理化检验
5.4.1 水分 按GB/T 5009.3规定检测
5.4.2 蛋白质 按GB/T 5009.5规定检测
5.4.3 糖份 按GB/T 5009.7规定检测
5.4.4 粗脂肪按GB/T 5009.6
5.4.5 粗纤维按GB/T 5009.10规定检测
5.5 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5.5.1 六六六和滴滴涕的测定按GB/T 5009.19的规定执行。
5.5.2 有机磷农药的测定按GB/T 5009.20的规定执行。
5.5.3 甲胺磷和乙酰甲胺磷的测定按GB/T 5009.103 的规定执行。
5.5.4 多菌灵的测定按GB/T 5009.188的规定执行。
5.5.5 百菌清的测定按GB/T 5009.105的规定执行。
5.5.6 氰戊菊酯的测定按GB/T 5009.110的规定执行。
5.5.7 氨基甲酸酯类农药的测定按GB/T 5009.145的规定执行。
5.6 硝酸盐和亚硝酸盐的测定
按GB/T 5009.33的规定执行。
5.7 污染物的测定
5.7.1 汞的测定按GB/T 5009.17的规定执行。
5.7.2 氟的测定按GB/T 5009.18的规定执行。
5.7.3 砷的测定按GB/T 5009.11的规定执行。
5.7.4 铅的测定按GB/T 5009.12的规定执行。
5.7.5 镉的测定按GB/T 5009.15的规定执行。
5.7.6 铬的测定按GB/T 5009.123的规定执行。
5.7.7 硒的测定按GB/T 5009.93的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按同一生产条件、同一时期、同一等级莲籽为一批,最大批量不超过500kg。
6.2 取样:每批莲籽随机抽取样品2kg。样品分两份,一份供检验用,一份备查。
6.3 检验分交收检验和例行检验。
6.3.1 交收检验项目:感观、水分
6.3.2 例行检验项目:本标准第4章规定中的所有项目。
6.4 判定原则
6.4.1 合格判定:凡符合本标准要求的莲籽为合格品。
6.4.2 感观不符合高等级品要求的可降低等级品。
6.4.3 卫生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则判为不合格。
6.4.4 理化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则判为不合格。
7 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7.1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规定。
7.2 标签
外包装标签内容应符合GB 7718要求,包装标志符合GB/ 191要求。
7.3 运输
防雨,不得重压,不得与其它有害物混运。
7.4 贮存
7.4.1 石灰干燥法
贮藏500kg~100kg的莲籽,宜采用石灰干燥贮藏法。在贮藏前,按50kg莲籽25kg生石灰的比例预备好。贮藏时先将石灰(刚出窑的)放入缸内或木柜等容器底部,再在石灰上垫一层无污染的覆盖物,然后将装有干莲籽的无毒无孔的塑料袋放上,加盖密封。
7.4.2 冷库贮藏法
冷库贮藏温度调到3℃左右,贮藏时要求冷库通风、干燥、清洁,不得与有毒、有异味物品同库储藏。
7.4.3 保存期:保存期为1年。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