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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01T
070-2004
无公害农产品
农用鸡粪生产技术规程
070
2004
公害
农产品
农用
生产技术
规程
DB3201/T 070—2004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2005-04-30实施
2004-01-30发布
农用鸡粪无害化生产技术规程
DB3201/T 070—2004
DB3201
南京市地方标准
ICS 65.020
B13
1
前 言
本标准编写格式符合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与编写规则》、GB/T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的规定。
本标准由南京市农林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南京市土壤肥料站、南京市农林局农业环境监测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袁灿生、毛久庚、季国军、马宏卫、马建宏、刘健明、陈晶中。
I
DB3201/T 070—2004
农用鸡粪无害化生产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用鸡粪的无害化加工技术、加工场所的环境要求、工艺和成品检测、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农用鸡粪的无害化加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但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GB 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CJJ 93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
DB32/T 504 无公害农产品 肥料要求
3 无害化加工技术
3.1 堆肥原料要求
3.1.1 鸡粪
3.1.1.2应是养鸡场产生的新鲜鸡粪或经过预处理的鸡粪。
3.1.1.3不应掺杂有死鸡、死禽类等动物遗体或其它有害物质。
3.1.1.3 无烈性传染病源。
3.1.2 调理添加剂
3.1.2.1 可选用秸秆、砻糠、蛭石、化肥等物料。
3.1.2.2 鸡粪和调理添加剂的比例一般为1:1~3:1。
3.1.3 混合后原料的要求
3.1.3.1 含水率为50%~60%。
3.1.3.2 有机质含量不低于25%。
3.1.3.3 碳氮比(C/N)为10:1~40:1。
3.1.3.4 物料粒径或长度不得超过10cm。
3.1.3.5 无害化指标应符合DB32/T 504中关于有机肥料的要求。
3.1.3.6 不含腐蚀性、放射性等有害物质和玻璃、不可降解塑料、砖头、铁器等惰性物质。
3.2 工艺流程
农用鸡粪无害化加工宜采用以下工艺流程:
堆肥原料
前处理
高温堆肥发酵
后处理
成品
图1 高温堆肥发酵工艺流程
3.3 前处理
3.3.1 符合3.1要求的堆肥原料,可直接进入发酵设施发酵。否则,应经前处理去除粗大物、非堆肥物或破(切碎)碎后进入发酵设施发酵。
3.3.2 前处理过程中的分选物,其可回收物应作资源回收利用,其非堆肥物、杂物应采用卫生填埋或其它无害化措施,进行最终处置。
3.3.3 可根据需要接种有效有益微生物菌群,以加快发酵进程,但接种的微生物菌群应符合国家有关微生物发酵制剂的相关要求。
3.4 堆肥发酵条件和过程
3.4.1发酵设施须有保温、防雨、防渗的性能,并配置通风、排水和其它相关装置。
3.4.2 鸡粪高温发酵周期夏天不宜少于15d,春秋天不宜少于20d,冬天不宜少于25d,后处理周期不少于3d。
3.4.3 发酵过程中,应定时测定堆层温度的变化情况。堆层各测试点温度均应保持在55℃以上,持续时间为5d~8d,发酵中心温度不宜大于75℃。
3.4.4 堆肥发酵过程中堆层温度的测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3.4.4.1 测定仪器可用金属套筒温度计或其它类型测温传感装置。
3.4.4.2 测定点分布应均匀,有代表性。高度应分上、中、下3层,上层和下层测试点均应设离堆层表面或底部0.6m~1.0m处,每个层次水平面测试点布置按发酵设施的几何形状,可中心部位和边缘部位设置,边缘部位距边缘宜为0.5m。
3.4.4.3 在发酵周期内,应每天2~3次测试堆层各测试点温度变化,并记录,直发酵终止。
3.4.5发酵温度达到55℃后,应及时进行人工翻堆或机械通风,以保持有氧状态。
3.4.5.1 人工翻堆通风时,堆层高度宜在0.8m~1.5m,并根据外界条件和堆肥情况确定频率,以保证高温的持续。
3.4.5.2机械通风时,应及时调整通风量,标准状态的风量宜为每立方米堆肥原料0.05 m3/min~0.20m3/min;风压可按堆层每升高1m增加1000Pa~1500Pa选取。通风次数和时间应以保证发酵在最适宜条件下进行为依据。
3.5 后处理
去除水分可采取晾晒、铺放、低温烘干(65℃以下)等措施。此外,对于颗粒较大的半成品进行破碎处理。
3.6 成品技术要求
3.6.1外观为褐色或灰褐色,粒状或粉状,无机械杂质,无恶臭。
3.6.2 含水率为25%~40%。
3.6.3 碳氮比(C/N)不大于30:1。
3.6.4 达到DB32/T 504中5.5规定的无害化要求。
4 加工场所的环境要求
4.1 加工场地至少远离村庄、城镇或饮用水源500m以上。
4.2 应避免在沙石土质的地区建场(厂)。
4.3 作业区噪声应不大于85dB,超过规定时应该采取降噪声措施。
4.4 作业区粉尘、有害气体(H2S、SO2、NH4等)的允许浓度,应符合GBZ 1的规定。对作业区产生粉尘的设施,应采取防尘、除尘措施,作业区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
4.5 场内外大气单项指标应符合GB 3095中三级标准的规定,有害气体(不得超过CJJ l7中规定的3级标准。
4.6 发酵设施应有雨水分流装置和渗透水收集装置。渗透水不能随意排放,而应在收集后和作业区冲洗污水一起进入蓄水池,作为物料调节用水。
4.7 加工场所应采取灭蝇措施,粪便的无害化应符合GB 7959的要求。
5 检测
5.1 堆肥原料应按批次检测,内容应包括:含水率、有机质、全N、重金属、pH值、三氯乙醛(酸)。
5.2 工艺参数的检测。含水率和碳氮比(C/N) 每10d进行一次检测,堆层温度的变化以日为单位进行跟踪检测。
5.3 农用鸡粪成品检测应每季度进行1-2次,检测内容应包括:水分、有机质、全N、全P、全K、pH 值、汞(Hg)、镉(Cd)、铬(Cr)、砷(As)、铅(Pb)、氯离子(Cl-)、蛔虫卵死亡率、大肠杆菌值、三氯乙醛(酸)。
6 成品贮存
农用鸡粪成品可用覆膜编织袋或塑料编织袋装袋,贮存于阴凉干燥处,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潮、防晒、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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