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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 665-2007 电石单位综合能耗和电耗限额及计算方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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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 665-2007 电石单位综合能耗和电耗限额及计算方法 665 2007 电石 单位 综合 能耗 电耗 限额 计算方法
DB33/ ××××—2007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2008-01-01实施 2007-10-23发布 电石单位综合能耗和电耗限额及计算方法 The quota & calculation method of comprehensive energy consumption and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per unit products of Calcium carbide DB33/ 665—2007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ICS27.010 F10 1 DB33/ 665—2007 前 言 本标准第4章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浙江省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由浙江省节能协会、浙江巨化电石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喻旭春、吴学红、顾政强、沈剑平、金慧平、姚志平。 I 电石单位综合能耗和电耗限额及计算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石单位综合能耗和电耗限额的要求、计算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电石生产企业能耗的计算、控制和考核。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0665—2004 碳化钙(电石) HG 29802 电石产品能源消耗量和节约量的计算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电石产品综合能耗 The comprehensive energy consumption of Calcium carbide 报告期内为生产电石产品消耗的各种能源总量,包括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的各种能源消耗量和损失量,包括作为原料、材料消耗的能源,不包括生活、基建、技改项目建设能耗和向外输出的能源。 3.2  电石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The comprehensive energy consumption per unit products of Calcium carbide 用单位标准产量表示的综合能耗,即单位标准电石产量直接消耗的能耗量,以及分摊到该产品的辅助生产系统、附属生产系统能耗量和损失量。 3.3  电石单位产品电炉电耗 The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per unit products of Calcium carbide 用单位标准电石产量表示的生产过程中生成电石所消耗的电力,其中包括烧炉眼用电,但不包括动力电、照明用电和环保装置用电。 3.4  电石生产界区 The production area of Calcium carbide 从焦碳等原材料和能源,经计量进入工序开始,到电石成品计量入库的电石产品的整个生产过程。 4  综合能耗和电炉电耗限额指标 4.1  电石单位产品(标量)综合能耗和电炉电耗限额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电石单位产品(标量)综合能耗和电炉电耗限额指标 项 目 限额指标 单位产品(标量)综合能耗/吨标准煤/吨 ≤1.15 单位产品(标量)电炉电耗/千瓦小时/吨 ≤3350 5  计算方法 5.1  能耗统计范围及能源折标煤系数取值原则 5.1.1  能耗统计范围:从焦碳等原材料和能源,经计量进入电石生产开始,到电石成品计量入库的电石产品的整个生产过程。由生产系统工艺装置、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设施三部分用能组成。 5.1.2  综合能耗中应扣除向外输出的能源。向电石生产界区外输出的密闭炉气和回收的余热,按向外输出能源计算。调出的焦(煤)粉,自产自用的石灰,也按向外输出能源计算,其热值按实测低位热值计算。 5.1.3  电石产品综合能耗具体包括以下各项: a)电力消耗包括电炉电、动力、照明用电和环保装置用电; b)炭素原料包括焦炭、石油焦、无烟煤、电极糊和其它炭素还原剂等。数量从进入生产后第一道工序为计量点; c)干燥焦炭耗燃料,热值和计算起点同上。如用电石生产的余热干燥焦炭时,其余热不计算燃料消耗; d) 电石生产系统中消耗的各种耗能工质:包括冷却水、氧气、氮气、压缩空气,其热值按规定的当量热值计算; e) 辅助生产系统消耗的能源:各辅助工序(包括电石生产界区内自石灰进厂到电石成品入库止)所消耗的能源(前项中计算过的不得重复统计); f) 附属生产系统消耗的能源:包括电石生产界区内维修工段、化验室、控制室、库房及车间办公室等消耗的能源。 5.1.4  辅助和附属生产系统的能源消耗量和损失量应全部分摊到产品中去,产品分摊辅助、附属能耗及能源损失量,采取按产值比例分摊。 5.1.5  由于各种能源的热值不同,应折合为标准煤统一计算单位。企业外购的各种能源,其热值以该地区或该企业在报告期内实测的低位热值为准。没有实测条件的,采用附录A中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 5.1.6  企业外购电力折当量热值为3601千焦/千瓦小时。 5.2  计算方法 5.2.1  电石产品综合能耗的计算应符合 HG 29802中的规定。 5.2.2  电石产品综合能耗(Ecz),数值以吨标准煤表示,按式(1)计算: Ecz=-………………(1) 式中:    eic — 电石产品生产消耗的某种能源实物量;     — 电石产品消耗的辅助能源、附属能源和能源损失量; eif — 电石产品生产过程向外输出的某种能源实物量; —某种能源折算标准煤系数; n—能源种数。 5.2.3  单位产品(标量)综合能耗(),数值以吨标煤/吨表示,按式(2)计算: =………………………………………(2) 式中: —电石产品标准量(折成300L/kg标量):单位为吨。 电石产品标准量将电石产品实物量的总发气量按300L/kg折算。 电石产品发气量按GB 10665-2004中 4.1规定进行测定。 5.2.4  单位产品(标量)电炉电耗(),数值以千瓦时/吨表示,按式(3)计算: =………………………………………(3) 式中: —电石产品生产过程中消耗的电力,其中包括烧炉眼用电,但不包括动力电、照明用电和环保装置用电,单位为千瓦小时。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各种能源、耗能工质折标准煤参考系数 表 A.1 各种能源、耗能工质折标准煤参考系数表 能源名称 平均低位发热量 折标准煤系数 原煤 - 0.7143千克标煤/千克 焦碳、石油焦、其它碳素还原剂 28470 千焦/千克 0.9714千克标煤/千克 电极糊 25121千焦/千克 0.8571千克标煤/千克 原油、燃料油 41868千焦/千克 1.4286千克标煤/千克 汽油、煤油 43124千焦/千克 1.4714千克标煤/千克 柴油 42705千焦/千克 1.4571千克标煤/千克 密闭电石炉炉气 11168千焦/千克 0.3798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热力(当量) - 0.03412千克标煤/兆焦 (0.14286千克标煤/1000千卡) 电力(当量) 3600千焦/千瓦小时 0.1229千克标煤/千瓦小时 石灰 5225.13(兆焦/吨) 0.179吨标煤/吨 蒸气(低压) 3765.60(兆焦/吨) 0.129吨标煤/吨 外购水 2.51 (兆焦/吨) 0.086千克标煤/吨 软水 14.23(兆焦/吨) 0.486千克标煤/吨 除氧水 28.45(兆焦/吨) 0.971千克标煤/吨 压缩空气 1.17(兆焦/立方米) 0.040千克标煤/立方米 鼓风 0.88(兆焦/立方米) 0.030千克标煤/立方米 氧气 11.72(兆焦/立方米) 0.400千克标煤/立方米 氮气 19.66(兆焦/立方米) 0.671千克标煤/立方米 二氧化碳气 6.28(兆焦/立方米) 0.214千克标煤/立方米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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