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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GF
509.4-2010
商用电动食品加工设备
509.4
2010
商用
电动
食品加工设备
CCGF 509.4-2010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 509.4-2010
商用电动食品加工设备
2011—02—10发布 2011—03—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商用电动食品加工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商用电动食品加工设备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情况(或原因)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5
509
509.4
分类名称
工业生产资料
通用机械
电动食品加工设备
2.2 产品种类
电动食品加工设备主要包括有:
餐馆、食品店、医院的厨房、面包房、商店、轻工业和农场等场所,由非专业的人员使用的混合机、液体或食物搅拌器、推板式混合机、和面机、打蛋机、切碎机、食物擦碎机、绞肉机、切片机、锯骨机、去皮机、开罐头机、磨咖啡机、食物清洗和/或干燥机、定量分配机、油酥面团辊压机、切面条机、食物加工机、梁式混合机、切菜机、刨冰机、奶油搅打器、筛分器、冰淇淋机、柑桔果汁压榨器、离心取汁器、果浆汁榨取器、轧面机、磨浆机、豆类切片机、土豆剥皮机、磨碎器与切碎器、磨刀器、漏斗容量超过3L的谷类磨碎器等。
本规范不适用于:
专为工业用途而设计的器具;
打算供经常出现特殊状态,如存在腐蚀性或爆炸性空气(粉尘、蒸气或可燃气)等场所使用的器具;
供大量生产食品用的流水作业器具;
单独的输送设备,如:食物分配带式输送机。
3 术语和定义
电动食品加工设备:以电力驱动的食品加工机械或设备,其动力源,对于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250 V,对于三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480 V。
4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电动食品加工设备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食品加工设备类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
表2 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
≥10000
≥3000且<10000
<3000
5 检验依据
下列引用的文件,其最新版本或修改单均适用于本规范。
GB 4706.1-2005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4706.38-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商用电动饮食加工机械的特殊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6.1 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样优先顺序为:和面机、轧面机、打蛋机、切菜机、切片机、绞肉机、搅拌机、锯骨机、榨汁机等电动食品加工设备。
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成品仓库内或者市场上,随机抽取近期(距抽样日期一年内)生产的同一批次,并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在生产企业成品库内抽样时,库存基数应不少于2台,当库存基数少于2台或无库存时,应在企业生产线末端上进行抽样。如在市场上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每个受检单位随机抽取1种具有代表性规格型号的产品。每种型号抽取2台,其中1台样品作为检验样品,1台作为备样样品。
注:在本规范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单位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备用样品。
6.3 样品处置
抽样后应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如样品标识上标明特殊储存要求,样品应按要求进行处置。备用样品留存在企业的,企业应确保备用样品及签封完好。
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的签封,至少应在标牌处、可打开更换零部件(主要是电气零部件)的端盖或联接处分别粘贴抽样单位封条,如需要可在适当的部位采用混合漆进行漆封,一般来说一台样品上不得少于两张封条。采用漆封的产品必须对漆封部位进行拍照存档。
6.4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电动食品加工设备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上一年度没有生产抽查产品,那么以本年度已实际生产的产品销售额来统计。
注:记录的“产品销售总额”中的产品是指计划抽查的产品,如计划抽查“电动食品加工设备”,应记录被抽查2.2中被抽查单位的所有电动食品加工设备销售总额;计划抽查“和面机”,则应记录对应的被抽查单位的“和面机”产品年销售总额;计划抽查“绞肉机”,就只记录被抽查单位的“绞肉机”产品年销售总额。
采用漆封的产品,在每张抽样单上应点涂漆封用的漆样,作为漆封用漆样的纪录。
7 检验要求
7.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3。
表3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1
标志和说明
GB 4706.1-2005第7章
GB 4706.38-2008第7章
强制性
GB 4706.1-2005第7章
GB 4706.38-2008第7章
●
2
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
GB 4706.1-2005第8章
强制性
GB 4706.1-2005第8章
●
3
输入功率和电流
GB 4706.1-2005第10章
GB 4706.38-2008第10章
强制性
GB 4706.1-2005第10章
GB 4706.38-2008第10章
●
4
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GB 4706.1-2005第13章
GB 4706.38-2008第13章
强制性
GB 4706.1-2005第13章
GB 4706.38-2008第13章
●
5
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GB 4706.1-2005第16章
GB 4706.38-2008第16章
强制性
GB 4706.1-2005第16章
GB 4706.38-2008第16章
●
6
非正常工作
GB 4706.1-2005第19章(19.11.4条除外)
GB 4706.38-2008第19章
强制性
GB 4706.1-2005第19章(19.11.4条除外)
GB 4706.38-2008第19章
●
7
稳定性和机械危险
GB 4706.1-2005第20章
GB 4706.38-2008第20章
强制性
GB 4706.1-2005第20章
GB 4706.38-2008第20章
●
8
机械强度
GB 4706.1-2005第21章
GB 4706.38-2008第21章
强制性
GB 4706.1-2005第21章
GB 4706.38-2008第21章
●
9
结构
GB 4706.1-2005第22章
GB 4706.38-2008第22章
强制性
GB 4706.1-2005第22章
GB 4706.38-2008第22章
●
10
内部布线
GB 4706.1-2005第23章
GB 4706.38-2008第23章
强制性
GB 4706.1-2005第23章
GB 4706.38-2008第23章
●
11
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
GB 4706.1-2005第25章
GB 4706.38-2008第25章
强制性
GB 4706.1-2005第25章
GB 4706.38-2008第25章
●
12
外部导线用接线端子
GB 4706.1-2005第26章
强制性
GB 4706.1-2005第26章
●
13
接地措施
GB 4706.1-2005第27章
GB 4706.38-2008第27章
强制性
GB 4706.1-2005第27章
GB 4706.38-2008第27章
●
14
螺钉和连接
GB 4706.1-2005第28章
强制性
GB 4706.1-2005第28章
●
15
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
GB 4706.1-2005第29章
GB 4706.38-2008第29章
强制性
GB 4706.1-2005第29章
GB 4706.38-2008第29章
●
a 极重要质量项目
b 重要质量项目
备注
GB4706.38-2008特殊要求应与通用要求(GB4706.1-2005)配合使用。
注:①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②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等重要项目。
7.2 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和标签质量检查项目
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包括: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输入功率和电流、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非正常工作(19.11.4电磁骚扰除外)、稳定性和机械危险、机械强度、结构、内部布线、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外部导线用接线端子、接地措施、螺钉和连接、电气间隙、爬电距李和固体绝缘等项目。
产品标签检查项目包括:标志和说明项目中的产品名称、额定参数、制造商、警告语等。
7.3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7.3.1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样品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7.3.2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8 判定原则
8.1 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原则
本次抽查的A类实物项目: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工作温度下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非正常工作(19.11.4电磁骚扰除外)、稳定性和机械危险、机械强度、接地措施、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项目,每个项目中均有若干子项目或条款要求,每个子项目或条款要求全部符合判定该项目为合格,否则判定该项目为不合格。
本次抽查的B类实物项目:输入功率和电流、结构、内部布线、电源连接及外部软线、外部导线用接线端子、螺钉和连接为重要质量项目,每个项目中均有若干子项目或条款要求,每个子项目或条款要求全部符合判定该项目为合格,否则判定该项目为不合格。
8.2 产品标识质量判定原则
本次抽查的B类标识项目:标志和说明为标识质量,所检样品标签存在以下三种严重情况中任意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判定该批产品标识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标识合格。
1、产品上的电压、功率或电流参数的缺失;
2、接地符号的缺失;
3、标准要求的警告语的缺失;
除上述情况外,标识和说明中其他项目按相关标准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