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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PNJ 0004 S-2021 谷物酿造料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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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PNJ 0004 S-2021 谷物酿造料酒 2021 谷物 酿造 料酒
常 州 市 雅 浦 酿 酒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YPNJ 0004S-2021 谷物酿造料酒 2021-05-23 发布 2021-06-22 实施 常州市雅浦酿酒有限公司发 布 Q/YPNJ 代替 Q/YPNJ 0004S-2021 J S Q B备案编号:3 2 1 49 5 S-2 0 2 1备案日期:2 0 2 1-0 6-2 1Q/YPNJ 0004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代替Q/YPNJ 0004S-2021谷物酿造料酒,与原标准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增加了天然植物香辛料提取物为原料;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梳理了文字及格式。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写并确定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本标准贯彻执行了国家强制性标准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和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和GB 31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的规定。本标准中理化指标中铅(以Pb计)0.9mg/kg,严于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调味品(食用盐、香辛料类除外)”铅(以Pb计)1.0mg/kg的规定。本标准常州市雅浦酿酒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陆迪兴、陆伟峰。本标准于2021年1月首次发布,于2021年5月第一次修订。J S Q BQ/YPNJ 0004S-2021 1 谷物酿造料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谷物酿造料酒的产品分类、要求及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黄酒(饮用水、大米、小麦)为基酒,选择性添加食用盐、焦糖色、天然植物香辛料(菖蒲、洋葱、大葱、小葱、韭葱、蒜、高良姜、豆蔻、香豆蔻、草果、砂仁、莳萝、土茴香、圆叶当归、细叶芹、芹菜、辣根、龙蒿、杨桃、黑芥籽、刺山柑、辣椒、葛缕子、桂皮、肉桂、阴香、大清桂、芫荽、藏红花、桔茗、姜黄、香茅、枫茅、小豆蔻、阿魏、小茴香、甘草、八角、刺柏、山奈、木姜子、月桂、芒果、薄荷、椒样薄荷、留兰香、调料九里香、肉豆蔻、甜罗勒、甘牛至、牛至、罂粟、欧芹、多香果、荜拨、黑胡椒、白胡椒、石榴、迷迭香、胡麻、芝麻、白欧芹、丁香、罗晃子、蒙百里香、百里香、香椿、香旱芹、葫芦巴、香荚兰、花椒、姜)提取物中的一种或多种,经调配、包装而成的供烹饪用的谷物酿造料酒(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6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焦糖色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5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 5009.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氨基酸态氮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GB/T 13662 黄酒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 S Q BQ/YPNJ 0004S-2021 2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产品分类 按产品质量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4 要求及试验方法 4.1 原辅料要求 4.1.1 黄酒(饮用水、大米、小麦):应符合 GB/T 13662、GB 2758 的规定。4.1.2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GB/T 5461 的规定。4.1.3 焦糖色:应符合 GB 1886.64 的规定。4.1.4 天然植物香辛料(菖蒲、洋葱、大葱、小葱、韭葱、蒜、高良姜、豆蔻、香豆蔻、草果、砂仁、莳萝、土茴香、圆叶当归、细叶芹、芹菜、辣根、龙蒿、杨桃、黑芥籽、刺山柑、辣椒、葛缕子、桂皮、肉桂、阴香、大清桂、芫荽、藏红花、桔茗、姜黄、香茅、枫茅、小豆蔻、阿魏、小茴香、甘草、八角、刺柏、山奈、木姜子、月桂、芒果、薄荷、椒样薄荷、留兰香、调料九里香、肉豆蔻、甜罗勒、甘牛至、牛至、罂粟、欧芹、多香果、荜拨、黑胡椒、白胡椒、石榴、迷迭香、胡麻、芝麻、白欧芹、丁香、罗晃子、蒙百里香、百里香、香椿、香旱芹、葫芦巴、香荚兰、花椒、姜)提取物:应符合 GB/T 15691的规定。4.2 感官要求及试验方法 感官要求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及试验方法 项 目 要 求 试验方法 特级 一级 二级 外观 浅黄色至褐色,清亮透明,有光泽,瓶(坛)底可有微量聚集物。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香气 具有正常料酒特有的香气,诸香和谐,无异香。口味 微咸鲜爽,醇和协调,无异味,无异嗅。风格 酒体协调,具有谷物酿造料酒的典型风格。状态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状态,无霉变,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4.3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2 的规定。J S Q BQ/YPNJ 0004S-2021 3 表 2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特级 一级 二级 酒精度(20)/(%voL)12.0 10.0 8.0 GB 5009.225 总酸(以乳酸计)/(g/L)3.07.5 GB/T 12456 氨基酸态氮/(g/L)0.4 0.3 0.2 GB 5009.235 食用盐/(g/L)1.0 GB 5009.44 铅(以 Pb 计)/(mg/kg)0.9 GB 5009.12 总砷(以 As 计)/(mg/kg)0.5 GB 5009.11 4.4 净含量允差及试验方法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件净含量允许负偏差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4.5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4.6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2 出厂检验 5.2.1 每批产品须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5.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酒精度、氨基酸态氮、食用盐。5.3 型式检验 5.3.1 抽检样品从出厂检验合格的样品中随机抽取。5.3.2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来源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c)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e)本批次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5.3.3 型式检验项目应为标准要求中 4.2、4.3、4.4 的全部项目。J S Q BQ/YPNJ 0004S-2021 4 5.4 组批与抽样 5.4.1 同一班次、同一批投料、同一生产线生产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5.4.2 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500mL(不少于 8 个最小销售包装单位,用于净含量允差检验样本另计)。5.4.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1L(不少于 16 个最小销售包装单位,用于净含量允差检验样本另计)。5.5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判定为合格;如有不合格项,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判定为合格;若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为不合格。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6.1.1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758、GB 28050 以及其他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标签注明酒精度。6.1.2 运输包装标志应注明:产品名称、规格、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数量、净重、商标及防潮、防压等标志,并符合GB/T 191的要求。6.2 包装 6.2.1 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及其他相关规定。内包装要求封口严密、无泄漏,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6.2.2 也可按用户要求包装。6.3 运输 6.3.1 运输工具应清洁、阴凉、避光、干燥。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6.3.2 运输中应避免日晒、雨淋和重压。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阴凉、避光、干燥处,离墙离地面10cm存放,避免重压和日晒,严禁与有害、有毒的物品混放。7 保质期 在上述贮运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常温下保质期为24个月。J S Q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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