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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Y
0001
S-2021
中裕杂粮
2021
杂粮
Q/ZY贵 州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ZY 0001S-2021中裕杂粮2021-04-28 发布2021-05-18 实施贵州中裕华农粮油有限公司发布Q/ZY 0001S-20211前言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安全指标根据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和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参照其他粮食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 版)中谷物碾磨加工品类产品要求以及产品实际制定,作为企业生产、检验、贸易、仲裁的依据。本文件由贵州中裕华农粮油有限公司提出;本文件由贵州中裕华农粮油有限公司起草;本文件由贵州中裕华农粮油有限公司批准;本文件发布于 2021 年 04 月 28 日;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龚育冬、余 杰、赵兴波。Q/ZY 0001S-20212中裕杂粮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中裕杂粮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实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包装、标识、运输、贮存和保质期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贵州中裕华农粮油有限公司生产的以高粱米、黍米、稷米、小米、黑米、紫米、红线米、小麦米、大麦米、燕麦米、荞麦米、薏苡仁、玉米糁等中的一种或几种为原料,经分拣、拼配、混合、包装而成的系列预包装杂粮。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 族和 G 族的测定GB 5009.1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22496玉米糁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原卫生部公告(卫法监发200251号)Q/ZY 0001S-20213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测规则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产品分类按拼配使用原辅料的种类不同可分为杂粮和混合杂粮。3.1杂粮以一种原料包装制成的产品。命名规则为“原料名称”,如:以高粱米为原料的产品,则命名为“高粱米”。3.2混合杂粮以两种及以上的原料拼配混合制成的产品。命名规则为“拼配占比较大的主要原料名称(至多两种)”,如:以紫米、薏苡仁、小米为主要原料,则命名为“紫米薏仁”。4技术要求4.1原辅料要求4.1.1高粱米、黍米、稷米、小米、黑米、紫米、红线米、小麦米、大麦米、燕麦米、荞麦米:应符合 GB 2715 的规定。4.1.2薏苡仁:使用应符合卫生部公告(卫法监发200251号)的规定,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要求。4.1.3玉米糁:应符合GB/T 22496 的规定。4.2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目指标试验方法色泽色泽正常,具有相应品种应有的色泽随机抽取适量样品置于白色容器中,在自然光、无异味处,目测其色泽。嗅其气味,观察组织形态和杂质。组织状态具有产品应有的组织状态,无虫蛀、无霉变滋味和气味具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异物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试验方法水分/(g/100g)14.5GB 5009.3Q/ZY 0001S-20214总砷(以 AS 计)/(mg/Kg)0.5GB 5009.11铅(Pb 计)/(mg/Kg)0.2GB 5009.12镉(以 Cd 计)/(/)0.1GB 5009.15铬(以 Cr 计)/(/)0.8GB 5009.123黄曲霉毒素 B1/(ug/kg)5.0GB 5009.224.4食品添加剂4.4.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4.4.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5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净含量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4.6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检验规则5.1组批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条件下生产的产品为一批。5.2抽样从每批产品随机抽取 10个独立包装样品,每个样品取不少于100g置独立密封袋,将样品随机平分成 2 份,其中1份作检验样品,1份作备检样品;净含量检测抽样按 JJF 1070 的规定执行。5.3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3.1出厂检验成品出厂前,须经公司质量检验部门逐批进行出厂检验,合格检验后凭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方可入库或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水分。5.3.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为本标准中要求的全部检验项目。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Q/ZY 0001S-20215d)原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变化时。5.4判定规则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定为合格品。检验项目如有不符合标准项,允许用留样对不符合项复检,复检结果仍有不符合项,判定为不合格品。6标签、标示、包装、运输和贮存6.1标签、标示产品包装标示符合 GB/T 191 的规定,食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6.2包装包装材料使用前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产品内包装应符合相应的规定。6.3运输产品在运输过程中要防止雨、雪、日晒、高温、受潮和人为破坏。产品在运输过程中车厢或其他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避免强烈震荡。产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得与有害、有毒、易燃、易爆等物品混装、混运。6.4贮存贮存仓库要保持清洁、阴凉、干燥、通风,防潮湿,不得露天堆放。存放应离地面 10cm,距内墙 20cm,不得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或其他杂物混存。7保质期在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12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