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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G B/T 3 9 4.1 一 9 4工业酒精代替 G B 3 9 4-8 1Et h a no l f o r i n du s t r i a l u s e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业酒精的分类、技术要求、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谷物、薯类、糖蜜为原料,经发酵、蒸馏而制成的含水工业酒精。不适用于食用酒精。2 引用标准G B 1 9。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 B 1 9 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 B/T 3 9 4.2 酒精通用试验方法3 产品分类 按产品质量分为四类3.1 优等品3.2 一等品3.3 合格品3.4 粗酒精4 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1 要求表 1项目指标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粗酒精外观无色透明液体淡黄色液体色度,号镇1 0气味无异臭乙醉(2 0 c),Y,(v l v)9 6.09 5.59 5.09 5.0硫酸试验,号(1 08 0氧化试验,m m妻3 01 55醛(以乙 醛计),m g/L53 0国家技术监督局1 9 9 4 一 0 3 一 1 5 批准1 9 9 4 一 1 2 一 0 1 实施G B/T 3 9 4.1 一9 4续表 1项目指标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粗酒精杂醉油c 以异丁醉、异戊醉计),m g 几 镬1 O8 04 0 0甲 醉 m g/L8 0 01 2 0 02 0 0 0酸(以乙酸计),m g/L簇1 O2 O酌(以乙 酸乙 酷计),m g/L成3 04 0不挥发物,m g J t.2 02 52 5 注;出口产品可按合同执行。5 试验方法 按G B/T 3 9 4.2 执行。6 检验规则6.1 产品按批验收。罐、槽车装,以每一罐次、槽车为一批;桶装、瓶装,以同时发运为一批。6.2 取样方法6.2飞 以槽车为单位包装的产品,每一槽车为一个样本,取一个样。6.2,2 以桶装、瓶装的产品,按表2 抽取样本.表 2批童范围 (桶、瓶)样本大小 (桶、瓶)112-1 521 石-5 035 1 -1 5 051 5 1-5 0 0B5 0 1 -3 2 0 01 33 2 0 1 -3 5 0 0 02 03 5 0 0 1 5 0 0 0 0 02 3)5 0 0 0 0 15 06.2.3 立式罐从罐内酒精上、中、下三个部位,按体积的2:3,2 比 例;卧式罐按体积的1,3,1 比例取样.槽车、桶装样品从中间部位置取样。取样器示意图如下,G B/T 3 9 4-,一9 4日已宕一 川 进样时下 沉时 酒精取样器6.2.4 每批取样2 L.混匀,装入两个棕色细口 试剂瓶中,贴上标签,注明产品名称、批号(罐、槽车、桶编号)、等级、生产厂名、取样日 期、地点、取样人。一瓶送化验室供测试用,另一瓶保存一个月备核查。6.3 交收检验(出厂检验)6.3.1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负贵,按本标准规定 逐批进行检验,符合标准要求并签发质敏合格证方可出厂。6.3.2 交收检验项目:乙醇、硫酸试验、氧化试验、醛、杂醉油和甲 醇。6.3.3 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可与生产厂协商,重新自同批产品中 抽取两倍量的样品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整批产品为不合格64 例行检验(型式检验)64,正常生产时,每班、每天或每批进行一次例行检验(其中:不挥发物允许每周检测一次)。此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须进行检验:a.原料、工艺过程有较大变化时;b _ 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G 家 技术监督机构提出 进 行产品 质量抽 查时。6,4.2 例行检验项目 为表1 全部指标。6.4.3 判定规则同6.3.3,6.5 当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应在到货1 5 d 内提出,由 双方协商选定仲裁单位委托m 检验仲裁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 门 包装容器上应附有牢固、明显的符合G B 1 9 0 和G B 1 9 1 规定的图示标志,还应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I 址、商标、灌装日 期(批号)、毛重、净重、标准编号及质量级,并在包装容器(桶、罐、瓶)上明显注有“不得食用”的警示标志。了2 该产品必须使用专用的包装容器(罐、槽车、铁桶)。禁止使用锁锌桶和铝桶灌装。所用容器灌装前必须经过严格检查才能使用。了3 灌装后的罐、槽车须加铅封.使用单位收货后,首先检查铅封 如完好.再取样检查产品质量一与 数P*G s/T 3 9 4.1 一 9 4该产品应于干燥、通风、防火、防 爆、常温条件下 贮存,并在场地周围用醒目 大字标有“严禁火 种,等、防爆的弊示标志在装卸、运输过程中应避免强烈撞击,严禁日晒。4火5不防不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归口。本标准由山东酒精总厂、轻工业部食品发酵工业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永生、黄公明、苏德香、杜钟、田栖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