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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ZQH 0001 S-2020 桂圆干制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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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ZQH 0001 S-2020 桂圆干制品 2020 桂圆 制品
Q/ZZQH 漳 州 市 真 亲 惠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ZZQH 0001S2020 桂圆干制品 2020-04-01 发布 2020-05-01 实施 漳州市真亲惠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ZZQH 0001S2020 I 前 言 本公司为规范生产管理,确保产品质量,编制本企业标准。本标准的编写格式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本标准重金属限量指标依据 GB 2762 制定,其中铅指标严于 GB 2762 的要求;致病菌指标依据 GB 29921 制定。本标准由漳州市真亲惠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漳州市真亲惠食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春光。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ZQH 0001S2020 1 桂圆干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桂圆干制品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鲜龙眼(桂圆)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焦亚硫酸钠,经挑选、清洗、干燥、去壳去核(或不去壳去核)、包装制成的桂圆干制品。同时适用于以大包装桂圆干制品为原料,经包装工序制成的桂圆干制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焦亚硫酸钠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埃希氏菌 O157:H7NM 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ZQH 0001S2020 2 GB 12049 鲜龙眼 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 产品分类 产品根据是否去壳去核分为桂圆肉、桂圆干。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鲜龙眼:应符合 GB/T 31735 的规定。4.1.2 焦亚硫酸钠:应符合 GB 1886.7 的规定。4.1.3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2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 1 规定。表1 感官指标 项目 要求 桂圆干 桂圆肉 组织形态 果粒大小基本均匀,果形基本圆整,果壳表面允许少量凹陷,肉质柔润,无霉斑、无虫蛀 呈扁平状或圆形,肉质柔润,无霉斑、无虫蛀 色泽 果壳具有固有的色泽,果肉呈黄褐色或棕褐色 黄褐色或棕褐色,有光泽,色泽均匀 滋味和气味 味甜,具有本品种特有的香味,无异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果肉含水率/(g/100g)25 总酸(以柠檬酸计)/(g/100g)1.5 铅(以Pb计)/(mg/kg)1.0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ZQH 0001S2020 3 二氧化硫残留量/(g/kg)0.1 4.4 微生物指标 致病菌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3 致病菌指标 致病菌指标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以/25g 表示)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CFU/g 1000 CFU/g 大肠埃希氏菌 O157:H7 5 0 0 注 1: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注 2:采样方案按 GB 4789.1 的规定执行。4.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6 食品添加剂 4.6.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4.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规定。焦亚硫酸钠使用量(以二氧化硫残留量计)0.1 g/kg 4.7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检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取适量样品平摊于白色洁净的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正常视力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嗅其气味,品尝滋味。5.2 理化指标 5.2.1 果肉含水率 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总酸 按 GB/T 12456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ZQH 0001S2020 4 5.2.4 二氧化硫残留量 按 GB 5009.34 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指标 5.3.1 沙门氏菌 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测定。5.3.2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 4789.10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3.3 大肠埃希氏菌 O157:H7 按GB 4789.36规定的方法测定。5.4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货批。6.2 抽样 从每货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kg,样品重量为2kg(样品数量不少于12个独立包装),样品分为2份,1份用于检验,1份留置备查。6.3 出厂检验 产品须经生产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净含量。6.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所有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六个月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生产条件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6.5 判定规则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ZQH 0001S2020 5 检验结果如有不合格项,可对留置待查样品或对原批次产品双倍取样复检,复检结果如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7.1 标志 7.1.1 销售包装上应有食品标签。食品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23 号令(2009)的规定。7.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 产品内包装用塑料包装材料应符合 GB 9683 的规定,包装严密、牢固、耐压、不破损、不泄漏。运输包装材料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7.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有蓬盖。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或潮湿的货物混运。运输途中应避免挤压、碰撞、日晒雨淋。装卸时应轻搬轻放,严禁抛掷。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清洁的库房内,货物应离地、离墙。避免阳光直射和靠近热源。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或潮湿的货物混贮。产品采取先进库先出货的原则。8 保质期 按不同包装方式分别确定产品保质期,具体以产品标签上标示的保质期限为准。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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