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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WYY 0018 S-2019 调味糖浆(液态调味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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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WYY 0018 S-2019 调味糖浆液态调味料 2019 调味 糖浆 液态 调味料
ICS备案号:Q/ZWYY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ZWYY 0018S-2019替代 Q/ZWYY 0018S-2018调味糖浆(液态调味料)2019-01-19 发布2019-02-10 实施广州市臻味宜源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市凯虹香精香料有限公司发 布备案号:44010311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3月15日Q/ZWYY 0018S2019I前言本标准根据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替代 Q/ZWYY 0018S-2018,与 Q/ZWYY 0018S-2018 相比较,主要修改如下:公司名称由“广州市臻味宜源食品配料有限公司”修改为“广州市臻味宜源食品有限公司”;更新了相关引用标准;范围第二段明确产品为液体调味料;原辅料增加了“食用盐”;修改了微生物指标。本标准由广州市臻味宜源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市凯虹香精香料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广州市臻味宜源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市凯虹香精香料有限公司共同起草。本标准同时适用于广州市凯虹香精香料有限公司,地址:广东从经济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园振兴路 2号(厂房一及研发楼)。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晓阳、边兴伟。本标准于 2019 年 01 月 19 日发布。本标准历次版本有:Q/ZWYY 0008S-2015;Q/ZWYY 0018S-2018。Q/ZWYY 0018S20191调味糖浆(液态调味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调味糖浆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第3章规定的调味糖浆。本产品为液体调味料,属非即食产品,作为食品加工配料,用于各类加工食品的配料使用,不直接提供给消费者。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白砂糖GB 1886.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pH值的测定GB/T 5461食用盐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310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炼乳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73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GB/T 23528低聚果糖Q/ZWYY 0018S20192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QB/T 4567黑糖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产品分类3.1焦糖糖浆以白砂糖为主要原料,加水、食用盐,经过加热熬制后的粘稠状液体。3.2调味焦糖糖浆以白砂糖为主要原料,加水、食用盐,经过加热熬制后添加食品用香精制成的粘稠状液体。3.3红糖糖浆以赤砂糖(红糖)、白砂糖、甘蔗浓缩汁为主要原料,加水、食用盐,经过加热熬制后的粘稠状液体。3.4调味红糖糖浆以赤砂糖(红糖)、白砂糖、甘蔗浓缩汁为主要原料,加水、食用盐,经过加热熬制后添加食品用香精制成的粘稠状液体。3.5黑糖糖浆以黑糖、赤砂糖(红糖)、白砂糖、甘蔗浓缩汁为主要原料,加水、食用盐,经过加热熬制后的粘稠状液体。3.6调味黑糖糖浆以黑糖、赤砂糖(红糖)、白砂糖、甘蔗浓缩汁为主要原料,加水、食用盐,经过加热熬制后添加食品用香精制成的粘稠状液体。3.7乳香风味糖浆以赤砂糖(红糖)、白砂糖、甘蔗浓缩汁为主要原料,加水、炼乳、食用盐,经过加热熬制后添加食品用香精、山梨酸钾制成的粘稠状液体。4技术要求4.1原辅料要求Q/ZWYY 0018S201934.1.1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2白砂糖:应符合 GB 13104、GB/T 317 的规定。4.1.3赤砂糖(红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规定。4.1.4炼乳:应符合 GB 13102 的规定。4.1.5黑糖:应符合 QB/T 4567、GB 13104 的规定。4.1.6甘蔗浓缩汁:应符合 GB 17325 的规定。4.1.7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GB/T 5461 的规定。4.1.8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4.1.9山梨酸钾:应符合 GB 1886.39 的规定。4.1.10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763.1 的规定。4.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滋味、气味甜味柔和,具有糖浆特有的香气和滋味,无异味。性状粘稠状液体。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4.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干物质(固形物)(质量分数)/(%)50pH 值3.06.5总砷(以As计)/(mg/kg)0.5铅(以Pb计)/(mg/kg)0.44.4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和表4的规定。表 3指示菌限量项目指标菌落总数/(CFU/g)30000表 4致病菌限量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ncmMQ/ZWYY 0018S20194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52100CFU/g10000CFU/g注: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得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4.5食品添加剂4.5.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4.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6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10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试验方法6.1感官要求6.1.1色泽、性状及杂质取适量试样置于 50mL 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性状、有无可见外来杂质。6.1.2气味、滋味取适量试样置于50mL烧杯中,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6.2理化指标6.2.1干物质(固形物):按 GB/T 23528 中 6.3 规定的方法测定。6.2.2pH:按 GB 5009.237 规定的方法测定。6.2.3总砷:按 GB 5009.11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6.2.4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6.3微生物指标6.3.1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测定。6.3.2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测定。6.3.3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中规定的第二法检测。7检验规则7.1原辅料入库验收原辅料入库前应由厂质量监督和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材料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Q/ZWYY 0018S201957.2组批由同一生产日期、同一班次投料、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7.3抽样每批随机按0.1%比例抽样,且抽样数量在10个A30个范围内;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净含量检验抽样方法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规定进行。7.4出厂检验7.4.1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企业的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逐批检验,检验合格的产品方可出厂。7.4.2出厂检验项目:净含量、感官要求、干物质(固形物)、pH 值、菌落总数。7.5型式检验型式检验包括本标准技术要求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须进行:a)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时;b)更换主要设备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型式试验要求时。7.6判定规则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8.1标志、标签8.1.1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外包装还应标明产品规格。8.1.2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应有明确标识,应标注产品名称、配料表、单位名称及地址、联系方式、产地、净含量、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方法及本标准编号等,标识上字迹应清晰、完整、准确。8.2包装产品的包装为聚乙烯袋。包装材料及容器均应整洁,应符合GB 4806.7的要求,无破损。散装产品要有密封盖,不得露空。外包装用防潮纸板箱,应符合GB/T 6543的要求。包装外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净含量、生产日期、产品标准号及防雨、防火、防碎的标记。8.3运输Q/ZWYY 0018S20196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并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有污染物品混运。运输时应轻装轻卸,切勿倒放,防止破碎损漏。汽车运输时应加盖遮蓬,防止阳光直照、雨淋及灰尘。8.4贮存8.4.1产品应密封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不易受潮、远离热源和有遮篷的场所内。8.4.2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8.4.3产品存放应做到离墙不得少于 15cm、离地不得少于 10cm,按包装储运图示标志限定堆码层数,堆上严禁放置其它物品。8.4.4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产品保质期为 24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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