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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ZGC
0019
S-2020
油浸鱼罐头
2020
油浸鱼
罐头
Q/ZZGC漳 州 市 港 昌 工 贸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ZZGC 0019S-2020代替 Q/ZZGC 0019S-2017油浸鱼罐头 2020-04-20 发布 2020-04-30 实施漳州市港昌工贸有限公司 发 布 Q/ZZGC 0019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中的感官指标、固形物、氯化物根据产品特性进行制定,污染物限量根据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铅限量指标严于GB 2762-2017的规定,食品添加剂根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本标准代替Q/ZZGC 0019S-2017油浸鱼罐头。本标准与Q/ZZGC 0019S-2017相比主要区别如下:-引用文件采用相关标准的最新版本;-修改理化指标;-修改产品的保质期。本标准由漳州市港昌工贸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漳州市港昌工贸有限公司。本标准首次发布时间:2011年04月20日;本标准第二次发布时间:2014年04月20日;本标准第三次发布时间:2017年04月20日。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Q/ZZGC 0019S-2017废止。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ZGC 0019S2020 1 油浸鱼罐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油浸鱼罐头的产品分类、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海水鱼为主要原料,以水、食用植物油、食用盐、白砂糖、味精为辅料,经解冻、处理、清洗、装罐、蒸煮、加汤汁、封口、杀菌等工艺加工制成油浸鱼罐头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317 白砂糖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009.19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 GB 5009.20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生物胺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生产卫生规范 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T 14251 罐头食品金属容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17762 耐热玻璃器具的安全与卫生要求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QB/T 1006 罐头食品检验规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ZGC 0019S2020 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产品分类 按海水鱼的品种分类分类:油浸鲭鱼罐头、油浸沙丁鱼罐头、油浸巴朗鱼罐头等油浸海水鱼罐头。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材料要求 4.1.1 海水鱼:应符合 GB 2733 的要求。4.1.2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要求。4.1.3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要求。4.1.4 食用盐:应符合 GB/T 5461 的要求。4.1.5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4.1.6 味精:应符合 GB/T 8967 的要求。4.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泽 鱼呈熟制后正常色泽。组织形态 肉质软硬较适度,形态尚完整;排列较整齐,长短尚均匀。滋味及气味 具有油浸鱼罐头应有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ZGC 0019S2020 3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固形物含量,%50 食用盐(以 NaCl 计),%4.0 组胺,mg/100g 100 无机砷(以 As 计),mg/kg 0.1 铅(以 Pb 计),mg/kg 1.0 镉(Cd),mg/kg 0.2 锡a(以 Sn 计),mg/kg 250 0.5(肉食性鱼类及其制品除外)甲基汞(以 Hg 计),mg/kg 1.0(肉食性鱼类及其制品)铬(以 Cr 计),mg/kg 2.0 多氯联苯b,mg/kg 0.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a仅限于采用镀锡薄板包装的食品。b海水鱼罐头,且以 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 和 PCB180 总和计。4.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要求。4.5 食品添加剂 4.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2760 的规定。4.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8950的要求。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指标、固形物含量:按 GB/T 10786 规定的方法测定。5.2 食用盐:按 GB 5009.44 规定的方法测定。5.3 无机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ZGC 0019S2020 4 5.4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5 镉:按 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5.6 锡:按 GB 5009.16 规定的方法测定。5.7 甲基汞:按 GB 5009.17 规定的方法测定。5.8 铬:按 GB 5009.123 规定的方法测定。5.9 多氯联苯:按 GB 5009.190 规定的方法测定。5.10 组胺:按 GB 5009.208 规定的方法测定。5.11 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5.12 微生物指标:按 GB 4789.26 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 按QB/T 1006中的规定执行。其中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固形物含量、食用盐、微生物指标。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及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7.2 包装 产品内包装采用马口铁罐及玻璃瓶,马口铁罐装应符合GB/T 14251的技术要求;玻璃瓶装应符合GB 17762的标准要求。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等的物质混运,应有防晒、防潮等措施。7.4 贮存 应贮存在干燥、通风、阴凉仓库,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等的物质混贮。8 保质期 在符合上述运输和贮存条件下,包装完好,保质期按产品包装标注执行。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