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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ZDH
0013
S-2019
调味食用菌
2019
调味
食用菌
Q/ZZDH漳 州 德 辉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ZZDH 0013S2019代替 Q/ZZDH 0013S2016调味食用菌2019-04-01 发布2019-04-30 实施漳州德辉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Q/ZZDH 0013S2019I前言本标准编写格式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进行编写。本标准的感官要求、固形物含量、食盐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而制定;污染物指标按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规定而制定;微生物指标按 GB 2714-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腌菜、GB 2992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的规定而制定;食品添加剂按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执行。本标准代替Q/ZZDH 0013S2016调味食用菌。本标准与Q/ZZDH 0013S201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产品的适用范围和原辅料要求;修改了部分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了感官指标中杂质指标;修改了铅的限量要求,使之严于GB 2762的规定;增加了乙二胺四乙酸二钠的限量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标准由漳州德辉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漳州德辉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萧辉阳。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ZDH 0013S20191调味食用菌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调味食用菌的技术要求、生产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盐渍食用菌(银耳除外)为主要原料,以食用盐、白砂糖、食用植物油、香辛料、味精、辣椒、酿造酱油中的一种或多种为辅料,适量添加食品用香精、5-呈味核苷酸二钠、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山梨酸钾、柠檬酸、D-异抗坏血酸钠、辣椒红、乙二胺四乙酸二钠、三氯蔗糖、一聚赖氨酸盐酸盐中的一种或多种,经加工处理(退盐、选剔、修整、清洗、烫漂)、调配、包装、杀菌等工艺制成的调味食用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317白砂糖GB 1886.2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D-异抗坏血酸钠GB 1886.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辣椒红GB 1886.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GB 1886.10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二胺四乙酸二钠GB 1886.17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5-呈味核苷酸二钠(又名呈味核苷酸二钠)GB 1886.2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2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GB 5009.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GB 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T 5009.140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ZDH 0013S20192GB 5009.27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乙二胺四乙酸盐的测定GB/T 5461食用盐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967谷氨酸钠(味精)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 10786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18186酿造酱油GB 2225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三氯蔗糖(蔗糖素)的测定GB 255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氯蔗糖GB 255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酰磺胺酸钾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30382辣椒(整的或粉状)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第5号)关于批准-聚赖氨酸等4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等的公告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盐渍食用菌(银耳除外)应符合 GB 7096 的要求。3.1.2食用盐应符合 GB/T 5461 的要求。3.1.3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要求。3.1.4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要求。3.1.5香辛料应符合 GB/T 15691 的要求。3.1.6味精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ZDH 0013S20193应符合 GB 2720 或 GB/T 8967 的要求。3.1.7辣椒应符合 GB/T 30382 的规定。3.1.8酿造酱油应符合 GB/T 18186 的规定。3.1.9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要求。3.1.105-呈味核苷酸二钠应符合 GB 1886.171 的要求。3.1.11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应符合 GB 25540 的要求。3.1.12山梨酸钾应符合 GB 1886.39 的要求。3.1.13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要求。3.1.14D-异抗坏血酸钠应符合 GB 1886.28 的要求。3.1.15辣椒红应符合 GB 1886.34 的要求。3.1.16乙二胺四乙酸二钠应符合 GB 1886.100 的要求。3.1.17三氯蔗糖应符合 GB 25531 的要求。3.1.18-聚赖氨酸盐酸盐应符合关于批准-聚赖氨酸等 4 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等的公告(2014 年第 5 号)的要求。3.1.19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ZDH 0013S201943.2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规定。表 1感官指标项目指标色泽呈相应品种熟制后的正常色泽滋味、气味具有相应品种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组织形态片、条、丁或块状,除茶树菇外无明显粗老纤维感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固形物含量,%80食盐含量(以NaCl计),%6.0总砷(以As计),mg/kg0.5铅(以Pb计),mg/kg1.0总汞(以Hg计),mg/kg0.1镉(以Cd计),mg/kg0.5亚硝酸盐(以NaNO2计),mg/kg20乙酰磺胺酸钾a,g/kg0.3山梨酸钾(以山梨酸计)a,g/kg0.5乙二胺四乙酸二钠a,g/kg0.2三氯蔗糖a,g/kg0.3-聚赖氨酸盐酸盐a,g/kg0.3a仅限于添加了相应品种食品添加剂的产品。3.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以/25g表示)ncmM大肠菌群,CFU/g52101000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11001000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a样品的采样和处理按GB 4789.1执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ZDH 0013S201953.5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3.6食品添加剂3.6.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6.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其中,食品用香精、5-呈味核苷酸二钠、柠檬酸、D-异抗坏血酸钠、辣椒红按生产需要适量添加;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最大使用量为 0.3g/kg;山梨酸钾(以山梨酸计)最大使用量为 0.5g/kg;乙二胺四乙酸二钠最大使用量为 0.2g/kg;三氯蔗糖最大使用量为 0.3g/kg;-聚赖氨酸盐酸盐最大使用量为 0.3g/kg。3.6.3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防腐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4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指标取适量样品置于洁净的白瓷盘中,在正常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色泽、组织形态、杂质,嗅其气味,尝其滋味。5.2固形物含量按 GB/T 10786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5.3食盐含量按 GB 5009.44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5.4总砷按 GB 5009.11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5.5铅按 GB 5009.12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5.6总汞按 GB 5009.17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5.7镉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ZDH 0013S20196按 GB 5009.15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5.8亚硝酸盐按GB 5009.33中规定的方法进行。5.9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按 GB/T 5009.140 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5.10山梨酸钾按 GB 5009.28 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5.11乙二胺四乙酸二钠按 GB 5009.278 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5.12三氯蔗糖按 GB 22255 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5.13-聚赖氨酸盐酸盐按关于批准-聚赖氨酸等 4 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等的公告(2014 年第 5 号)中附录 A 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5.14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检测。5.15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检测。5.16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检测。5.17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测。6检验规则6.1组批以同一批投料、同一天生产、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货批。6.2抽样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ZDH 0013S20197从每批产品中,按 3%箱随机抽取样品,再从每箱中抽取若干包(样品不少于 12 包,且总量不少于1kg),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6.3产品检验6.3.1出厂检验产品须经生产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固形物含量、食盐、亚硝酸盐、大肠菌群。6.3.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的所有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b)原料或工艺发生重大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再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重大差异时;e)国家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6.4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如有不合格项,可双倍抽样复检,复检结果如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志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要求。7.2包装产品内包装采用复合食品包装袋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 GB 9683 的规定。7.3运输产品运输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等物品混运。7.4贮存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贮。8保质期在符合上述运输和贮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