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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Z 0003 S-2019 蔬菜干 2019 蔬菜
IQ/ZZ安徽庄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琛翔饮品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ZZ 0003S-2019蔬菜干2019-01-01 发布2019-01-26 实施安徽庄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琛翔饮品厂安徽庄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琛翔饮品厂发布发布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号:340320190070S备案日期:2019-01-28(有效期3年)Q/ZZ 0003S-2019I前言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参照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等的相关要求,并结合本公司产品特性进行编写。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由安徽庄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琛翔饮品厂提出并起草负责解释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妤。本标准于2019年01月01日首次发布。本标准有效期为3年。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ZZ 0003S-20191蔬菜干1 1 范围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蔬菜干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产品召回管理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第 3 章定义产品的生产、销售、检验。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霉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 43 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3350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JJF 1070定量包装商标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5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ZZ 0003S-201923 3 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蔬菜干:以可作为蔬菜食用的植物的花(如黄花菜、槐花、菊花、重瓣玫瑰花等)、叶(淡竹叶、荷叶等)、果(实)(如苦瓜、木瓜、枸杞子等)、根茎(如山药、姜、鲜芦根、葛根等)、整株(如马齿苋、鱼腥草等)等中的一种或多种为主要原料,经分拣、清洗或不清洗、添加或不添加其他辅料、干燥、回软或不回软、灭菌或不灭菌、包装等制作而成的蔬菜干制品。3.2 按配料品种的不同分为单一蔬菜、混合蔬菜、调味蔬菜4 4技术要求技术要求4.1基本要求:生产过程中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应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章以及GB 14881的规定,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范围、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原料品种必须是:一是传统上作为食品;二是原国家卫生计生委(或原卫生部)公布的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三是原国家卫生计生委(或原卫生部)以公告、批复、复函形式同意作为普通食品原料名单;四是原国家卫生计生委(或原卫生部)公告的新食品原料名单;五是新食品原料与原国家卫生计生委(或原卫生部)的公告具有实质等同性;六是进口的食品原料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合格,取得卫生证书;七是食用农产品。使用的食品原料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763.1的规定。4.2原辅材料要求4.2.1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4.2.2 原辅料:应无变质、无异味、无虫蛀,无其他夹杂物,形态完整;色泽正常、一致;并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763.1、GB 29921以及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4.3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指标项 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将样品置于洁净的白瓷盘中,观察样品色泽、组织形态,嗅其气味,观察有无杂质。气味具有产品固有香气、无异味。组织状态清洁干燥、无霉变、无虫蛀。具有产品的自然特性。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4.4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要求。表 2理化指标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ZZ 0003S-20193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15.0GB 5009.3灰分、g/100g12.0GB 5009.4铅(以Pb计)、mg/kg0.8GB 5009.12注:真菌毒素限量、其他污染特限量、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BG 2761、GB2762、GB 2763和GB 2763.1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相关国家规定中上述指标有调整,且严于本标准规定,或增加其他指标,按最新国家标准及规定执行。4.5 净含量应符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按 JJF 1070 的规定执行。5 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6 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7 7 检验方法检验方法7.1 批次的确定和抽样7.1.1 批次的确定:同一班次、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个批次。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流通领域随机抽取经检验合格的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裣验工作的进行。7.1.2 抽样:按照国家食品监管部门发布的抽检实施细则执行。或在企业的成品库或流通领域抽样时应从不同部位随机选取 2 个或 2 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取出相应小包装样品。在从小包装样品中随机抽取 10 袋(总数不少于 600g),抽样基数不得小于 5kg。样品分成两份,一份检检验用,一份备查。7.2 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1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以称重计量除外)水分、灰分。检验合格产品方可出厂。7.2.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有以下情况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正式投入生产时b)原料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c)停产半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ZZ 0003S-20194d)质量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e)型式检验每年最少应进行一次7.3 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的,判该批产品合格。感官、理化指标有一项不合格的,应在原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本或对备样复检不合格项,复检仍不合格的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8 8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产品召回管理、保质期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产品召回管理、保质期8.1 标签、标志内销产品标签上应按 GB 7718、GB 28050 和原国家质检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标注。出口产品可按外贸合同或出口经营单位的具体要求标注。原料中含新食品原料的产品还应符合原卫生部和和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相关的规定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8.2 包装产品包装应符合 GB 23350、GB/T 6543 和有关安全标准或有关规定;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的规定。8.3 运输、贮存和产品召回管理按 GB 14881、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有关的规定执行。8.4 保质期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时,保质期根据包装形式具体见标签标识。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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