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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SFT 0001 S-2019 果味饮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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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SFT 0001 S-2019 果味饮料 2019 果味 饮料
IQ/ZSFT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ZSFT 0001S-2019果味饮料2019-04-10 发布2019-04-15 实施中中山山市市富富田田食食品品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 布备案号:44200128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4月23日Q/ZSFT 0001S-2019I前言本标准按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由中山市富田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余晓晖、邓光辉、李海军、黄健。本标准于2019年04月10日首次发布。Q/ZSFT 0001S-20191果味饮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果味饮料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水、果葡糖浆、浓缩果汁(浓缩柠檬汁、浓缩柚子汁、浓缩蜜桔汁、浓缩蓝莓汁、浓缩椰子汁、浓缩葡萄汁、浓缩水蜜桃汁、浓缩红枣汁、浓缩芒果汁、浓缩苹果汁、浓缩梨汁、浓缩荔枝汁、浓缩橙汁、浓缩金桔汁、人参果浓缩汁、猕猴桃浓缩汁中的一种或几种)、食品用香精(柠檬味香精、柚子味香精、桔子味香精、蓝莓味香精、椰子味香精、葡萄味香精、水蜜桃味香精、红枣味香精、芒果味香精、苹果味香精、梨味香精、荔枝味香精、橙味香精、金桔味香精、黄瓜味香精中的一种或几种)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乙酰磺胺酸钾、柠檬酸、柠檬酸钠、山梨酸钾、食用盐、维生素 C、蜂蜜中的一种或几种为辅料,经调配、混合、杀菌、灌装、包装而制成的果味饮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钠GB 1886.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GB 1886.2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 43 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Q/ZSFT 0001S-20192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T 4789.21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GB/T 5009.140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GB 5009.18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 10789饮料通则GB 126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 1475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 C(抗坏血酸)GB 149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GB 152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GB 173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GB/T 20882果葡糖浆GB 255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酰磺胺酸钾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QB 2357聚酯(PET)无汽饮料瓶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123 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技术要求3.1 原料要求Q/ZSFT 0001S-201933.1.1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2 果葡糖浆应符合 GB/T 20882、GB 15203 的规定。3.1.3 浓缩果汁(浓缩柠檬汁、浓缩柚子汁、浓缩蜜桔汁、浓缩蓝莓汁、浓缩椰子汁、浓缩葡萄汁、浓缩水蜜桃汁、浓缩红枣汁、浓缩芒果汁、浓缩苹果汁、浓缩梨汁、浓缩荔枝汁、浓缩橙汁、浓缩金桔汁)应符合 GB 17325 规定。3.1.4 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应符合 GB 25540 的规定。3.1.5 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规定。3.1.6 柠檬酸钠应符合 GB 1886.25 的规定。3.1.7 山梨酸钾应符合 GB 1886.39 的规定。3.1.8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3.1.9 维生素 C 应符合 GB 14754 的规定。3.1.10 蜂蜜应符合 GB 14963 的规定。3.1.11 食品用香精(柠檬味香精、柚子味香精、桔子味香精、蓝莓味香精、椰子味香精、葡萄味香精、水蜜桃味香精、红枣味香精、芒果味香精、苹果味香精、梨味香精、荔枝味香精、橙味香精、金桔味香精、黄瓜味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3.1.12 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763.1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产品所特有的颜色,透明滋味、气味具有所添加果汁和香精应有的气、滋味,滋味柔和,酸甜可口,无异味状态均匀状液体,允许有少量原料物质沉淀,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铅(以 Pb 计),mg/L0.2展青霉素a,g/mg10a 仅适用于添加浓缩苹果汁的产品。3.4 微生物指标Q/ZSFT 0001S-20194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ncmM菌落总数(CFU/mL)52102104大肠菌群(CFU/mL)52110霉菌(CFU/mL)20酵母(CFU/mL)20沙门氏菌(/25mL)500-金黄色葡萄球菌(CFU/mL)511001000注 1: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注 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件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3.6.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2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81 及相关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2695 的规定。5试验方法5.1 感官检验按 GB 7101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5.2 理化指标检验5.2.1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5.2.2 展青霉素按 GB 5009.185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5.3 微生物指标5.3.1 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5.3.2 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Q/ZSFT 0001S-201955.3.3 霉菌、酵母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5.3.4 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5.3.5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第二法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5.4 食品添加剂5.4.1 乙酰磺胺酸钾按 GB/T 5009.140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5.4.2 山梨酸钾按 GB 5009.28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5.5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6检验规则6.1 原料的入库要求原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组批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3 抽样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 10 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 3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4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出厂前均由公司检验员按本标准进行检验合格,发给合格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5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技术指标,一般情况下每 6 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Q/ZSFT 0001S-20196b)主要原料产地、供应商有变动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主要生产设备更换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6 判定规则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品。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且不得复检。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 1 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7.1 标志、标签产品标志及标签应符合 GB/T 191、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标识应符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有关规定。7.2 包装产品的包装应采用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的 PET 瓶包装,PET 瓶卫生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PET瓶质量应符合 QB 2357 的要求;外包装用瓦楞纸箱包装,其质量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包装牢固,运输中不易破损。7.3 运输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避免雨淋、日晒,搬运时应小心轻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等能对产品产生不良影响的物品混装运输。7.4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清洁卫生的仓库内,必须有防鼠台,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等物品同库贮存。7.5 保质期在上述规定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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