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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SCY
0001
S-2020
调制湿米粉
2020
调制
米粉
Q/ZSCY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ZSCY 0001S2020调制湿米粉2020-12-16 发布2020-12-30 实施中山诚源食品厂发 布备案号:44200076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3月31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ZSCY 0001S2020I前言本标准按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制定。本标准由中山诚源食品厂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麦文。本标准于2020年12月16日首次发布。Q/ZSCY 0001S20201调制湿米粉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调制湿米粉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标签、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饮用水、大米为主要原料,根据生产需要选择添加适量食用小麦淀粉、食用玉米淀粉、食用木薯淀粉、食用马铃薯淀粉、食用红薯淀粉、可溶性大豆多糖为辅料,经浸泡、磨浆、调配混合、蒸粉、成型,添加适量食用植物油后切制、冷却、包装等工序制成的,未经干燥的非即食的调制湿米粉。产品需经加热熟制后食用。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354大米GB 27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制品GB 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 5009.2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酸度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883食用小麦淀粉GB/T 8884食用马铃薯淀粉GB/T 8885食用玉米淀粉Q/ZSCY 0001S20202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31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NY/T 875食用木薯淀粉LS/T 3301可溶性大豆多糖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2大米:应符合 GB/T 1354、GB 2715 的规定。3.1.3食用小麦淀粉:应符合 GB/T 8883 的规定。3.1.4食用玉米淀粉:应符合 GB/T 8885 的规定。3.1.5食用木薯淀粉:应符合 NY/T 875 的规定。3.1.6食用马铃薯淀粉:应符合 GB/T 8884 的规定。3.1.7食用红薯淀粉:应符合 GB 31637 的规定。3.1.8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规定。3.1.9可溶性大豆多糖:应符合 LS/T 3301 的规定。3.1.10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米黄色或具有该产品应有的颜色、无霉点滋味及气味气味正常,无酸味、馊味、霉味或其他异味性状长片状或长条状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Q/ZSCY 0001S20203水分/(g/100g)75酸度/(0.1mol/L NaOH)mL/10g4.0总砷(以 As 计)/(mg/kg)0.5铅(以 Pb 计)/(mg/kg)0.15黄曲霉毒素 B1/(g/kg)5.03.4食品添加剂3.4.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4.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5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规定。4生产加工的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取适量样品于白色瓷盘中,置于明亮处,迎光观察其色泽杂质。用手感鉴别是否柔性和是否具弹性,用嗅觉鉴别气味,煮熟后尝其滋味。5.2理化指标5.2.1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酸度:按 GB 5009.239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5.2.4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5黄曲霉毒素 B1:按 GB 5009.22 规定的方法测定。5.3净含量按JJF 1070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6检验规则6.1产品原料验收原材料入库前应由质量检验部门按原材料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组批由同一班次、同一批原料、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3抽样Q/ZSCY 0001S20204每批产品随机抽取12个最小独立包装,三分之二份用于检验,三分之一用于备检。6.4出厂检验6.4.1每批产品须经本厂质量检测部门按标准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6.4.2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酸度、净含量为每批必检项目。6.5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中的全部要求。一般情况下,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须进行:a)新产品定型投产前;b)原料供应商或产地发生变化时;c)主要生产设备更换时;d)停产三个月或以上后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6判定规则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为合格品。检验结果中如有项目不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时,允许从同批产品中重新抽取双倍样品,进行该不合格项目的复检,若仍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7.1标志、标签7.1.1外包装储运图示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1.2产品标签应符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7.2包装7.2.1直接接触产品的塑料包装袋应符合 GB 9683、GB 4806.7 等相关标准的要求。7.2.2包装应封装严密、无渗漏,包装箱应封装、捆扎牢固。7.3运输产品运输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易挥发的物品混装运输。运输及装卸时应注意轻拿、轻装、轻卸,避免重压。7.4贮存7.4.1产品应在清洁、干燥、通风良好、无虫害、无鼠害的仓库内贮存,贮存时应离墙 20cm,离地 10cm以上,不得与有毒有害的物品混贮。7.4.2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产品保质期按产品标签或产品说明书上标识的保质期内容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