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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PGF
0009
S-2019
白啤酒
2019
啤酒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企 业 标 准Q/Q/ZPGFZPGF 0009S-20190009S-2019代替Q/ZPGF 0009S-2016白白啤啤酒酒20201919-0606-2020发布发布20201919-0606-2222实施实施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发布Q/ZPGF备案号:44010497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4月30日Q/Q/ZPGFZPGF 0009S-20190009S-2019I前言本标准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编写。本标准根据产品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参考有关标准而制定,作为企业组织生产和质量监督检验的依据。本标准代替Q/ZPGF 0009S-2016白啤酒。本标准适用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南沙珠江啤酒有限公司、湛江珠江啤酒有限公司、广西珠江啤酒有限公司、梅州珠江啤酒有限公司、河北珠江啤酒有限公司、湖南珠江啤酒有限公司及东莞市珠江啤酒有限公司白啤酒的生产。本标准由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技术质量部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熊丹、黄崇港本标准审核人:梁敬坤、曾玉萍本标准批准人:涂京霞本标准 2003 年 8 月 5 日首次发布。历次版本发布情况:-2003 年 8 月 5 日第一版;-2005 年 7 月 15 日第二版;-2006 年 10 月 20 日第三版;-2010 年 2 月 28 日第四版;-2013 年 8 月 28 日第五版;-2016 年 6 月 20 日第六版。首次发布的标准号为Q/ZPGF 0009S-2003。Q/Q/ZPGFZPGF 0009S-20190009S-20191白啤酒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白啤酒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麦芽、小麦、水为主要原料,添加啤酒花(包括酒花制品)、果葡糖浆、芫荽子、食品用香精、橙皮,经酵母发酵酿制而成的、含有二氧化碳的、起泡的、低酒精度的,成品中含有一定量的酵母或显示特殊风味的胶体物质,混浊度大于等于2.0EBC的啤酒。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351小麦GB 275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544啤酒瓶GB 4806.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GB/T 4927啤酒GB/T 4928啤酒分析方法GB 5009.12 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49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9106.1 包装容器铝易开盖两罐GB/T 13521冠型瓶盖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52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GB/T 17714 啤酒桶GB/T 20369 啤酒花制品GB/T 20882 果葡糖浆GB/T 20942 啤酒企业良好操作规范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GB 31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酵母QB/T 1686啤酒麦芽QB/T 3770.1 压缩啤酒花及颗粒啤酒花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Q/Q/ZPGFZPGF 0009S-20190009S-201923.1.1水应符合GB 5749 的要求。3.1.2麦芽应符合QB/T 1686 的要求。3.1.3小麦应符合GB 1351 的要求。3.1.4果葡糖浆应符合GB/T 20882 和GB 15203 的要求。3.1.5食品用香精应符合GB 30616 的要求。3.1.6啤酒花应符合QB/T 3770.1 的要求。3.1.7酒花制品应符合GB/T 20369 的要求。3.1.8酵母应符合GB 31639 的要求。3.1.9芫荽子、橙皮应符合GB 2762、GB 2763 的要求。3.1.10 以上原辅料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763.1的规定。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优级一级外观浅黄色或黄色酒体,瓶中可见啤酒酵母、胶体物质悬浮或沉淀,无其它外来异物浊度(保质期内),EBC 2.0泡沫形态泡沫洁白细腻,持久挂杯泡沫细腻,挂杯较持久泡持性a,s(瓶装)180130泡持性,s(听装)150110香气和口味有明显的上面发酵啤酒独有的酯香、酒香和酒花香气,口味纯正,爽口,酒体协调,柔和,无异香、异味a 对桶装(鲜、生、熟)啤酒无要求。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 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优级一级酒精度,/%(vol)大于、等于 14.1P5.55.212.1P14.0P4.74.511.1P12.0P4.34.110.1P11.0P4.03.78.1P10.0P3.63.3等于、小于 8.0P3.12.8原麦汁浓度,P大于、等于 10.1PX-0.3等于、小于 10.0PX-0.2总酸,mL/100mL 大于、等于 14.1P3.010.1P14.0P2.6等于、小于 10.0P2.2二氧化碳a,%(m/m)0.450.70双乙酰,mg/L0.100.15甲醛/(mg/L)1.0铅(以 Pb 计)/(mg/kg)0.2Q/Q/ZPGFZPGF 0009S-20190009S-20193注:“X”为标签上标注的原麦汁浓度,“-0.3”或“-0.2”为允许的负偏差。a 对桶装啤酒的二氧化碳不小于 0.25%(质量分数)。3.4食品添加剂要求3.4.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就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最大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 及表3规定.表3 食品添加剂要求食品添加剂种类最大使用量(g/kg)食品用香精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3.5净含量净含量的要求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 及GB/T 20942 的要求。5 试验方法5.1 感官要求的外观、浊度、泡沫、香气和口味按 GB/T 4928 规定的方法检验。5.2 理化指标的酒精度、原麦汁浓度、总酸、二氧化碳、双乙酰按 GB/T 4928 规定的方法检验。5.3 净含量按GB/T 4928 和JJF 1070 的规定的方法检验。5.4 甲醛按GB/T 5009.49 规定的方法测定。5.4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6.1 原辅材料入库检验原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6.2.1 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8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2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2.2 检验项目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酒精度、原麦汁浓度、浊度、总酸、二氧化碳、双乙酰、净含量、标签。6.2.3 不合格项目分类:“严重瑕疵”项目:净含量、标签、浊度、双乙酰;一般瑕疵:除“严重瑕疵”其余项目。6.2.4 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如项目有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复检仍有1项“严重瑕疵”时,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若复检仍有1项“严重瑕疵,但不低于下一个质量等级指标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若低于下一个质量等级指标或者超过1项“一般瑕疵”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6.3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Q/Q/ZPGFZPGF 0009S-20190009S-20194c)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3.1 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10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3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3.2 检验项目本标准第3章的全部项目和标签。6.3.3 不合格项目分类:“缺陷”项目:甲醛、铅;“严重瑕疵”项目:净含量、标签、浊度、双乙酰;一般瑕疵:除“缺陷”及“严重瑕疵”其余项目。6.3.4 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如项目有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复检仍有1项“缺陷”及“严重瑕疵”时,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若复检仍有1项“缺陷”及“严重瑕疵,但不低于下一个质量等级指标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若低于下一个质量等级指标或者超过1项“一般瑕疵”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后熟(贮)期和保质期7.1 标志、标签7.1.1销售包装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GB 2758 的有关规定,标明:产品名称、原料、酒精度、原麦汁浓度、净含量、制造者名称和地址、灌装(后熟)日期、保质期、执行标准号及质量等级。用玻璃瓶包装的啤酒,还应在标签、附标或外包装上印有“警示语”-“切勿撞击,防止爆瓶”、“过量饮酒有害健康”。7.1.2外包装纸箱上除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外、还应标明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7.1.3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 要求。7.2包装7.2.1瓶装啤酒,应使用符合GB 4544 有关要求的玻璃瓶和符合GB 13521 有关要求的瓶盖。7.2.2听装啤酒应使用有足够耐压压力的包装容器包装,如铝易开盖两片罐,并符合GB/T 9106.1及GB 4806.10 的有关要求。7.2.3桶装啤酒,应使用符合GB/T 17714 有关要求的啤酒保鲜桶。7.2.4产品应封装严密,不得有漏气、漏酒现象。7.2.5瓶装啤酒外包装应使用符合GB/T 6543 要求的瓦楞纸箱。瓶装啤酒不得只用绳捆扎出售。注:当使用自动包装机打包时,瓦楞纸箱内允许无间隔材料。7.3 运输和贮存7.3.1产品运输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7.3.2 产品应在清洁、干燥、通风避光、无虫害、无鼠害的仓库内,并离墙30cm、隔地20cm以上贮存。7.3.3啤酒宜在5度25度下运输和贮存;低于或高于此温度范围,采取相应的防冻或防热措施。7.4 后熟(贮)期:10天-30天内。7.5 保质期: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