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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NSZ
0001
S-2022
山珍十全菌汤包
2022
山珍
十全
汤包
Q/ZNSZ0001S2022卓尼县山珍土特产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Q/ZNSZ卓尼县山珍土特产卓尼县山珍土特产有限有限责任责任公司公司发布2022-02-25 发布2022-02-25 实施山珍十全菌汤包Q/ZNSZ0001S2022目次前言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技术要求 24 食品添加剂 25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36 检验规则 3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38 保质期 4Q/ZNSZ0001S2022前言本标准根据GB/T 1.1的规定起草。本标准由卓尼县山珍土特产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俞龙布俞卓玛本标准于2022年02月25日首次发布并实施。Q/ZNSZ0001S20221山珍十全菌汤包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珍十全菌汤包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姬松茸、香菇、羊肚菌、猴头菇、蛹虫草(虫草花)、茶树菇、竹荪、黄芪、枸杞、红枣为原料,经净选、清洗、干燥、切制或不切制、包装等工序制成的山珍十全菌汤包。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5835干制红枣GB 7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卫生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8672枸杞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31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GB/T 37749茶树菇GH/T 1013香菇NY/T 836竹荪DBS 62/008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黄芪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甘卫食品发2020138 号文件关于印发甘肃省党参黄芪肉苁蓉等食药物质开展生产经营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原卫生部关于批准蛹虫草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09年第3号)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Q/ZNSZ0001S20222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 原料要求3.1.1姬松茸、羊肚菌、猴头菇:应符合GB 7096的规定。3.1.2 茶树菇:应符合GB/T 37749的规定。3.1.3 香菇:应符合GH/T 1013的规定。3.1.4 蛹虫草(虫草花):应符合原卫生部关于批准蛹虫草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09年第3号)的规定。3.1.5 竹荪:应符合NY/T 836的规定。3.1.6 黄芪:应符合DBS 62/008的规定。3.1.7 枸杞:应符合GB/T 18672的规定。3.1.8 红枣:应符合GB/T 5835的规定。3.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本产品应有的色泽。GB 31644滋味和气味具有本产品应有的香气、无异味、无异嗅。状态具有本产品应有的形状,无霉变、无虫害,允许有少量碎末。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12GB 5009.3灰分,g/100g5GB 5009.43.4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有害物质限量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总砷(以 As 计),mg/kg0.5GB 5009.11铅(以 Pb 计),mg/kg0.9GB 5009.12镉(以 Cd 计),mg/kg0.5GB 5009.15汞(以 Hg 计),mg/kg0.1GB 5009.173.5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4食品添加剂Q/ZNSZ0001S20223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有关规定。5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规定。6检验规则6.1 组批以同一品种的原料、同一次投料、同一工艺所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6.2 抽样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数量为15袋(盒),10袋(盒)用于检验,5袋(盒)留样。6.3 出厂检验6.3.1 产品出厂前须经本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或成品放行单)后方可出厂。6.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水分、灰分为每批必检项目。6.4 型式检验6.4.1 在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新产品投入生产时;b)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生产主要设备或关键工艺发生变化时;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4.2 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3.23.5全部项目。6.5 判定规则6.5.1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6.5.2 检验项目如有不合格项,应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 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产品营养标签符合GB 28050的规定。外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含蛹虫草的产品:标注婴幼儿、儿童、食用真菌过敏者不得食用,蛹虫草食用量每天不得超过2克。7.2 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GB 4806.7、GB 9683的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7.3 运输7.3.1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贮、混运。Q/ZNSZ0001S20224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7.3.3 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防止曝晒、雨淋、受潮。7.4 贮存产品离地、离墙,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并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8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