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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ZYY 0002 S-2022 冷榨红花籽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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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ZYY 0002 S-2022 冷榨红花籽油 2022 红花
备案号:QB64/0158S-2022Q/YZYY彭阳县壹珍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Q/YZYY 0002S2022冷榨红花籽油2022 04-21 发布2022 04-21 实施彭阳县壹珍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发 布Q/YZYY 0002S2022I前言本标准的质量指标是按照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和GB/T 22465-2008红花籽油确定。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编写。本标准由彭阳县壹珍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彭阳县壹珍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万里。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YZYY 0002S20221冷榨红花籽油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冷榨红花籽油的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红花籽为原料,经清理、去杂、破碎、调质、压榨(冷榨)、过滤制成的食用冷榨红花籽油。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5009.16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酸的测定GB 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 5009.2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植物油脂水分及挥发物的测定GB/T 5524动植物油脂扦样GB/T 5525植物油脂透明度、气味、滋味鉴定法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95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植物油及其制品生产卫生规范GB/T 15688动植物油脂 不溶性杂质含量的测定GB/T 17374食用植物油销售包装GB/T 22465红花籽油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LS/T 3115红花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定义冷榨红花籽油以红花籽为原料,不经过蒸炒直接低温压榨制成的食用红花籽油。4技术要求4.1原料要求4.1.1红花籽应符合 LS/T 3115 要求。Q/YZYY 0002S202224.2质量要求质量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表 1 质量要求项目要求色泽(罗维朋比色槽25.4mm)黄25,红2.3气味、滋味具有本品种食用红花籽油固有的气味、滋味,无异味透明度(20)澄清、透明水分及挥发物,%0.10不溶性杂质,%0.05酸值(以KOH计),mg/g2.5过氧化值,g/100g0.20亚油酸,g/100g7083.24.3其他特征指标应符合GB/T 22465的要求。4.4卫生指标应符合GB 2716规定。5食品添加剂5.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5.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规定。6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8955规定。7试验方法7.1透明度、气味、滋味按 GB/T 5525 规定方法检验。7.2色泽用感官方法检验。7.3水分及挥发物按 GB 5009.236 规定方法检验。7.4不溶性杂质按 GB/T 15688 规定方法检验。7.5酸值按 GB 5009.229 规定方法检验。7.6过氧化值按 GB 5009.227 规定方法检验。7.7卫生指标按 GB 2716 规定方法检验。7.8亚油酸按 GB 5009.168 规定方法检验。8检验规则Q/YZYY 0002S202238.1以同一批原料生产、同一次灌装的产品为一批,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8.2在每批产品中按 GB/T5524 规定方法抽取样品进行检验。8.3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8.3.1出厂检验项目为色泽、气味、滋味、透明度、酸值、过氧化值。8.3.2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8.4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9标志、包装、运输、贮存9.1标志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9.2包装应符合GB/T 17374及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包装容器应清洁、卫生、封口严密。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9.3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时应防止污染,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混运。9.4贮存应贮存在0以上,阴凉通风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及有异味的物品混存。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cm以上,离墙壁20cm以上。在上述条件下,根据包装不同,产品具体保质期以包装标签标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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