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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ZNP 0004 S-2021 杂粮系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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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ZNP 0004 S-2021 杂粮系列 2021 杂粮 系列
备案号:QB64/0371S-2021Q/YZNP宁 夏 晏 州 农 产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YZNP 0004S2021杂粮系列2021-08-13 发布2021-08-13 实施宁夏晏州农产品有限公司发 布Q/YZNP 0004S2021I前言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的。本标准的卫生指标是按照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确定。本标准由宁夏晏州农产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晏州农产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陆毅。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YZNP 0004S20211杂粮系列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杂粮系列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各种杂粮或杂粮米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大米、果蔬干制品、西米、花生米、莲子、黑芝麻、核桃仁、杏仁、山药、芡实、茯苓、百合、枸杞、红薯干、冰糖等辅料,经过清理、去杂、拼配混合(或不拼配)、包装等工艺制成的单一型或复合型的杂粮系列。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354大米GB 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5009.19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黄曲霉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T 5492粮油检验粮食、油料的色泽、气味、口味鉴定GB/T 5494粮油检验粮食、油料的杂质、不完善粒检验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8672枸杞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3.1.1大米应符合 GB/T 1354 要求。3.1.2枸杞应符合 GB/T 18672 要求。3.1.3杂粮应符合 GB 2715 要求。Q/YZNP 0004S202123.1.4果蔬干制品、西米、花生米、莲子、黑芝麻、核桃仁、杏仁、山药、芡实、茯苓、百合、枸杞、红薯干、冰糖辅料等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3.2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表 1感官指标项目指标色泽具有杂粮系列各种配料应有的色泽,色泽正常气味具有杂粮系列应有的气味,无霉味及其他异味外观具有杂粮系列各种配料应有的外观形状,无虫蚀粒、霉变粒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18.0杂质/%(系指矿物质及无食用价值的物质)1.0铅(以Pb计)/(mg/kg)0.2无机砷(As)/(mg/kg)0.2镉(以Cd计3)/(mg/kg)0.1总汞(以 Hg 计)/(mg/kg)0.02六六六/(mg/kg)0.05滴滴涕/(mg/kg)0.05黄曲霉毒素B1/(g/kg)5.04食品添加剂4.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试验方法6.1感官指标按 GB/T 5492 规定方法检验。6.2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方法检验。6.3杂质按照 GB/T 5494 规定的方法检验。6.4六六六、滴滴涕按 GB/T 5009.19 规定方法检验。Q/YZNP 0004S202136.5无机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检验。6.6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6.7镉按 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检验。6.8汞按 GB 5009.17 规定的方法检验。6.9黄曲霉毒素 B1按 GB 5009.22 规定的方法检验。7检验规则7.1以同一批原料生产加工的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 2kg 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7.2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1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指标、水分、杂质。7.2.2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3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标志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规定。8.2包装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相关规定的包装材料装,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8.3运输8.3.1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8.3.2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8.4贮存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清洁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存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cm以上,离墙壁20cm以上。在上述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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