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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LC 0001 S-2021 大果粒雪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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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LC 0001 S-2021 大果粒雪泥 2021
南 京 志 力 成 食 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ZLC 0001S-2021 大果粒雪泥 2021-05-25 发布 2021-06-28 实施 南京志力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发 布 Q/ZLC J S Q B备案编号:3 2 1 45 1 S-2 0 2 1备案日期:2 0 2 1-0 6-2 1Q/ZLC 0001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的依据 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格式进行编写并确定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本标准中速冻水果制品“铅(以Pb计)0.2mg/kg”,严于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关于“冷冻饮品”中铅(以Pb计)0.3mg/kg的规定。本标准贯彻执行了国家标准GB 275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冷冻饮品和制作料、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有关规定。本标准由南京志力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红梅、陈羚。本标准于2021年05月发布。J S Q BQ/ZLC 0001S-2021 1 大果粒雪泥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大果粒雪泥的分类、要求、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销售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表1所列配料为原料,经混合、灭菌、凝冻、硬化、包装工艺制成的大果粒雪泥(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L-苹果酸 GB 1886.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黄原胶 GB 1886.1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卡拉胶 GB 1886.18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糖醇和山梨糖醇液 GB 1886.23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羧甲基纤维素钠 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1886.24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海藻酸钠(又名褐藻酸钠)GB 1986 食品添加剂 单、双硬脂酸甘油酯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48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黄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果糖、葡萄糖、蔗糖、麦芽糖、乳糖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0882 果葡糖浆 GB 264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赤藓糖醇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84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瓜尔胶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GB/T 31321 冷冻饮品检验方法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NY/T 2983 绿色食品 速冻水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J S Q BQ/ZLC 0001S-2021 2 3 分类 产品分类见表1。表1 产品分类 配料 命名规则 以饮用水、果葡糖浆、鲜冻水果(果肉含量25%)(苹果、山楂除外)为原料,选择性添加山梨糖醇液、赤藓糖醇、单硬脂酸甘油酯、羧甲基纤维素钠、瓜尔胶、黄原胶、褐藻酸钠、卡拉胶、柠檬酸、L-苹果酸、食品用香精、柠檬黄。产品以“水果名称”+“大果粒雪泥”组成,示例:芒果大果粒雪泥。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饮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4.1.2 果葡糖浆 应符合GB/T 20882的规定。4.1.3 新鲜水果 应无劣变、无异味、无虫蛀,无其他夹杂物,并符合GB 2762、GB 2763的规定。4.1.4 冷冻水果 应符合NY/T 2983的规定。4.1.5 山梨糖醇液 应符合GB 1886.187的规定。4.1.6 赤藓糖醇 应符合GB 26404的规定。4.1.7 单硬脂酸甘油酯 应符合GB 1986的规定。4.1.8 羧甲基纤维素钠 应符合GB 1886.232的规定。4.1.9 瓜尔胶 应符合GB 28403的规定。4.1.10 黄原胶 应符合GB 1886.41的规定。4.1.11 褐藻酸钠 应符合GB 1886.243的规定。4.1.12 卡拉胶 应符合GB 1886.169的规定。4.1.13 柠檬酸 应符合GB 1886.235的规定。4.1.14 L-苹果酸 应符合GB 1886.40的规定。4.1.15 食品用香精 应符合GB 30616的规定。4.1.16 柠檬黄 应符合GB 4481.1的规定。J S Q BQ/ZLC 0001S-2021 3 4.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正常色泽。在冻结状态下,取单只包装样品,置于清洁干燥的白瓷盘中,先检查包装质量,然后剥开包装物,观察其色泽和状态,品其滋味,闻其气味。气味及滋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无异臭。组织形态 呈冰雪状,不软呈冰雪状,不软塌,组织疏松,入口即溶化,有砂质感。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总固形物/%17.0 GB/T 31321 总糖(以果糖计)/%6 GB 5009.8 铅(以 Pb 计)/(mg/kg)0.2 GB 5009.12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 4.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试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2.5104 105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GB 4789.3 沙门氏菌,/25g 5 0 0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5 1 102 103 GB 4789.10 第二法 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的规定。检验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4.6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产品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2 出厂检验 5.2.1 每批产品应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5.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5.3 型式检验 J S Q BQ/ZLC 0001S-2021 4 5.3.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批量投产前;b)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原料来源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5.3.2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规定的除 4.1、4.6 以外的全部项目。5.4 组批与抽样 5.4.1 以同一次投料生产的同品种、同规格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5.4.2 出厂检验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6 个最小包装单位(用于净含量检验的样本另计),分成 2 份,贴上标签,注明样品名称、生产日期、取样日期、取样人姓名。1 份用于检验,1 份留样备查。5.4.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12 个最小包装单位(用于净含量检验的样本另计),分成 2 份,贴上标签,注明样品名称、生产日期、取样日期、取样人姓名。1 份用于检验,1 份留样备查。5.5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中如有项目不合格,允许从同批产品的不同包装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允许复检。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销售 6.1 标志 产品的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运输包装标志应注明:产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重(质)量、数量、执行标准号。6.2 包装 产品的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包装应严密、无泄漏,外包装材料采用纸箱。6.3 运输 运输车辆应符合卫生要求。短途运输可以使用冷藏车或有保温设施的车辆,长途运输应使用具有制冷功能的运输车。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18的专用冷库内。产品贮存应离地、离墙 20cm 以上。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同处贮存。6.5 销售 产品应在温度-15的低温陈列柜中销售。7 保质期 产品自生产之日起,在本标准规定的贮运、销售条件下,产品的保质期为 18 个月。J S Q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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