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27.060.30J98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DB33/649—2007农村小锅炉安全技术与管理规范Safetytechnologyandsupervisioncriterionforsmallboilersusedincountryside2007-08-01发布2007-09-01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3/649—2007前言本标准全文强制。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中心、衢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金华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衢州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武义海特锅炉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欣刚、郑庆有、杜斌、方正中、徐骏、吴庆杰、邓远忠。IDB33/649—2007农村小锅炉安全技术与管理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小锅炉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用于农村作坊的固定立式蒸汽小锅炉。本标准不适用于二手锅炉和同一用户或同一地点使用超过两台小锅炉情况。其他人口稀疏场所家庭、个体经营户使用的小锅炉可参照本标准,公共浴室、学校及人口密集场所使用的锅炉不适用于本标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劳部发〔1996〕276号《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质技监局锅发[1999]202号《锅炉定期检验规则》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小锅炉3.1.1额定蒸汽压力不大于0.1MPa且额定蒸发量不大于0.3t/h的锅炉;3.1.2额定蒸汽压力不大于0.4MPa且额定蒸发量不大于0.1t/h的锅炉;3.1.3额定蒸汽压力不大于0.7MPa且水容量不超过50升的锅炉(即小型蒸汽锅炉)。3.2作坊有固定场所从事生产、加工的家庭或个人,不包括生产加工企业。4基本要求4.1标准适用范围内的农村小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符合本标准。本标准未明确的其它要求应当执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4.2农村小锅炉产品的设计文件(图样、强度计算书等)应当通过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机构的锅炉设计文件鉴定。4.3农村小锅炉的制造、安装、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