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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
649-2007
农村小锅炉安全技术与管理规范
649
2007
农村
锅炉
安全技术
管理
规范
DB33/ ××××—2007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2007-09-01实施
2007-08-01发布
农村小锅炉安全技术与管理规范
Safety technology and supervision criterion
for small boilers used in countryside
DB33/ 649—2007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ICS27.060.30
J 98
1
DB33/ 649—2007
前 言
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中心、衢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金华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衢州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武义海特锅炉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欣刚、郑庆有、杜斌、方正中、徐骏、吴庆杰、邓远忠。
I
农村小锅炉安全技术与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小锅炉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用于农村作坊的固定立式蒸汽小锅炉。
本标准不适用于二手锅炉和同一用户或同一地点使用超过两台小锅炉情况。
其他人口稀疏场所家庭、个体经营户使用的小锅炉可参照本标准,公共浴室、学校及人口密集场所使用的锅炉不适用于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劳部发〔1996〕276号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
质技监局锅发[1999]202号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小锅炉
3.1.1 额定蒸汽压力不大于0.1MPa且额定蒸发量不大于0.3t/h的锅炉;
3.1.2 额定蒸汽压力不大于0.4MPa且额定蒸发量不大于0.1t/h的锅炉;
3.1.3 额定蒸汽压力不大于0.7MPa且水容量不超过50升的锅炉(即小型蒸汽锅炉)。
3.2
作坊
有固定场所从事生产、加工的家庭或个人,不包括生产加工企业。
4 基本要求
4.1 标准适用范围内的农村小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符合本标准。本标准未明确的其它要求应当执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
4.2 农村小锅炉产品的设计文件(图样、强度计算书等)应当通过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机构的锅炉设计文件鉴定。
4.3 农村小锅炉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单位必须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农村小锅炉制造单位可以安装、改造和维修本单位生产的锅炉。
4.4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安装、使用、改造、维修未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锅炉。
4.5 农村小锅炉不得安装在农居卧室内及其下面。农村小锅炉若安装在轻型简易结构的半露天无锅炉房时,其建造设计方案无需经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
4.6 农村小锅炉由锅炉制造单位或由其书面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
4.7 农村小锅炉在安装前,安装单位应当向锅炉安装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施工告知,并约请检验机构。告知方式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或网上告知等快捷方式。
4.8 农村小锅炉安装完毕后,由安装方、使用方和检验机构共同参与,进行一次总体验收。验收合格后30日内,由锅炉制造单位或其委托人持锅炉出厂资料、有关安装及验收资料,安装单位资质、锅炉作业人员证书或考核合格证明、用户书面不改装保证书,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锅炉使用登记手续,领取使用登记证。
4.9 农村小锅炉操作人员应当通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对农村小锅炉操作项目的考核,考核内容应当以实际操作为主,首次考核原则上应在安装总体验收时进行。对于考核合格者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发予有农村小锅炉操作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至少每两年应当参加一次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组织的复审。
4.10 各乡镇政府应当掌握辖区内锅炉分布状况和作业人员持证情况,协助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锅炉安全监察工作。
5 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
5.1 农村小锅炉在满足强度计算的情况下,其锅筒(壳)、炉胆(顶)、管板(封头)的最小壁厚应不小于4mm,下脚圈不小于6mm。其中,额定蒸汽压力 不大于0.04MPa的小锅炉锅筒(壳)、炉胆(顶)、管板(封头)的最小壁厚应不小于3mm;额定蒸汽压力不大于0.7MPa且水容量不超过50升的小型蒸汽锅炉焊缝减弱系数取φ=0.8, 其筒体、炉胆(顶)、管板(封头)的最小壁厚应不小于3mm。
5.2 对于额定蒸汽压力不大于0.04MPa的农村小锅炉,其管板与锅筒、炉胆之间的焊接可采用“T型接头”,封头可采用锥形,下脚圈可采用L型、H型,但焊接部位应开坡口。
5.3 小型蒸汽锅炉在满足排放量计算要求的情况下,其弹簧式安全阀流道直径应当大于等于10mm。
5.4 农村小锅炉排污管与排污阀可采用螺纹连接,且必须保证材质、丝扣的质量。
5.5 额定蒸汽压力不大于0.04MPa农村小锅炉的安全泄压装置应当采用水封管。水封管的内径不得小于25毫米;水封管下端插入锅炉内水面,但应当不低于最高火界。水封管上端宜加装与大气连通的膨胀水箱,计算高度为水箱顶部与锅炉正常水位的距离。水封管上不得装设任何阀门,同时带U型的水封管应当有防冻措施。
5.6 农村小锅炉产品出厂时,锅炉制造厂应当在本体明显位置标明“本锅炉只能安装在人口稀疏场所”字样,并标明使用年限。农村小锅炉的使用年限原则上不超过8年。
5.7 锅炉制造厂应当根据农村小锅炉的结构型式、燃烧方式和使用要求制订锅炉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的推荐版本,并作为随机资料提供用户。
5.8 上述推荐版本中运行操作规程内容至少应当包括:锅炉投运前的检查与准备工作,启动与正常运行的操作方法,正常停运和紧急停运的操作方法,设备清洗维修保养等;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设备定期检查制度、设备维护保养制度规定;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至少应当包括常见故障应急处理、事故报告、烫伤应急救援;接受安全监察制度和定期检验制度等内容。
推荐版本封面上应当设置以下栏目:
经认真学习后确认此推荐版本中的内容本用户今后将正式执行。
农村小锅炉用户: (签名或手印)
年 月 日
5.9 安装额定蒸汽压力不大于0.4MPa的农村小锅炉时,可采用镀锌管或其他有缝钢管连接到出口蒸汽短管上和排污引出管上。
5.10 农村小锅炉烟囱顶端应当装有防雨帽。
5.11 农村小锅炉一般无改造价值,原则上不应进行改造。
5.12 农村小锅炉受压元件重大维修前,重大维修单位应当向锅炉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施工告知,重大维修后必须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6 使用
6.1 农村小锅炉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并负责锅炉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6.2 农村小锅炉用户应当认真学习锅炉制造单位提供的锅炉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的推荐版本,如对推荐版本无异议,用户应当在封面相应栏目中签字或按手印,以表明确认并在今后严格执行。如有异议,用户可修改后确认。
6.3 农村小锅炉用户应当妥善保管锅炉出厂资料、安装资料、检验资料、使用登记证。
6.4 用户不得擅自改装农村小锅炉,严禁在水封管上加装阀门,不得将排污阀改为水龙头或普通阀门。
6.5 农村小锅炉的安全阀每周至少在高水位低压力状态下做一次手动排放试验。严禁采用加重物、将阀瓣卡死等手段提高安全阀整定压力或使安全阀失效。锅炉运行中安全阀严禁解列。发现安全阀失效时,必须停止运行。安全阀每年应当校验一次,水位表应当每天冲洗一次,压力表应当做定期检验。
6.6 农村小锅炉用户应当按操作规程的要求排污,减缓结垢,以确保安全、节能降耗。
6.7 农村小锅炉用户应当主动接受和配合锅炉检验机构对锅炉的定期检验,并按规定交纳一定的检验费用。
6.8 不得使用超过检验有效期、检验结论为停止运行的锅炉,对于检验报告提出的整改要求,用户应当及时整改。
7 检验
7.1 农村小锅炉以一次性总体验收作为安装监督检验,检验内容见附录A《农村小锅炉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7.2 小型蒸汽锅炉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其他农村小锅炉每年进行一次外部检验, 每三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以水压试验代替。
7.3 农村小锅炉相关压力管道视同锅炉范围内管道,其检验由锅炉检验人员在检验锅炉时进行。检验机构不应另行收取压力管道检验费。
7.4 农村小锅炉外部检验包括锅炉管理检查、锅炉本体检验、安全附件、自控调节及保护装置检验、附件检验等方面;检验方法以宏观检验为主,并配合对一些安全装置的功能确认,但不得因检验而出现不安全因素。
7.5 在进行外部锅炉检验之前,农村小锅炉用户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a)做好锅炉外部的清理工作;
b)准备好锅炉的技术档案资料;
c)准备好锅炉管理制度等资料;
d)准备好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件;
e)检验时,负责锅炉日常运行的人员应当到场配合。
7.6 农村小锅炉外部检验的重点:
a)上次检验报告中所提出问题的解决情况;
b)司炉人员持证情况;
c)锅炉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制订情况;
d)照明满足操作要求的情况;
e)从外部及炉膛可见部位观察受压部件可见部位有无腐蚀、开裂、变形、泄漏等情况;
f)安全附件及排污管阀符合要求的情况。检验时,在检验人员的指导下,由司炉人员进行排污试验,检查排污管是否畅通;有安全阀的应当进行手动排放试验,检验安全阀阀芯是否锈死和密封性;
g)压力表的数量、量程、精度等是否符合要求;压力表是否在校验有效期内;
h)水位表上是否有最低、最高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的明显标志,水位是否清晰可见;在检验员的观察下,由司炉工冲洗水位表,检验汽、水连管是否畅通;
i)检查燃烧设备、燃料供应设备及管道是否正常。燃油、燃气锅炉还应检查锅炉是否有点火程序及熄火保护装置;在检验员的指导下,由司炉工进行功能试验,检查是否灵敏、可靠。
7.7 农村小锅炉内部检验主要是检验锅炉承压部件是否在运行中出现裂纹、起槽、过热、变形、泄漏、腐蚀、磨损、水垢等影响安全的缺陷。
7.8 在进行锅炉内部检验之前,农村小锅炉用户应当做好下述准备工作:
a)提前停炉,放净锅炉内的水,打开锅炉上的头孔、手孔、灰门等一切门孔装置,使锅炉内部得到充分冷却,并通风换气;
b)采取可靠措施隔断、切断与受检锅炉相连的电源和蒸汽、给水、排污等管道及烟、风道;
c)清理锅炉内的垢渣、炉渣、烟灰等污物;
d)准备好锅炉的技术档案资料;
e)准备好锅炉管理制度等资料;
f)准备好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件;
g)检验时,负责锅炉日常运行的人员应当到场配合。
7.9 农村小锅炉内部检验的重点:
a)上次检验报告中所提出问题的解决情况;
b)司炉人员持证情况;
c)锅炉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制订情况;
d)锅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