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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JLHJ
0015
S-2022
醋饮料A型
2022
饮料
镇 江 刘 恒 记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ZJLHJ 0015S-2022 醋饮料 A 型 2022-02-10 发布 2022-03-05 实施 镇江刘恒记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 Q/ZJLHJ J S Q B备案编号:3 2 0 42 5 S-2 0 2 2备案日期:2 0 2 2-0 3-0 4Q/ZJLHJ 0015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贯彻执行了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本标准指标中铅(以 Pb 计)0.2mg/L,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饮料类(包装饮用水、果蔬汁类及其饮料、含乳饮料、固体饮料除外)铅(以 Pb 计)0.3mg/L 的限值要求。本标准由镇江刘恒记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付桂明、万茵、刘潮军、田雪红、罗汉阳。本标准于2022年02月首次发布。J S Q BQ/ZJLHJ 0015S2022 1 醋饮料 A 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醋饮料 A 型的要求、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生活饮用水、香醋(酿造食醋)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桑椹、重瓣红玫瑰花、红枣、枸杞的水提取液,再添加麦芽糊精、红糖、蜂蜜、食用盐、乳酸亚铁进行调配、灭菌、灌装制成的饮料,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903.4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乳酸亚铁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9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铁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835 干制红枣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 GB/T 18187 酿造食醋 GB/T 18672 枸杞 GB/T 20882.6 淀粉糖质量要求 第 6 部分:麦芽糊精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9572 桑椹(桑果)J S Q BQ/ZJLHJ 0015S2022 2 GB/T 35885 红糖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香醋(酿造食醋)应符合 GB/T 18187 的规定。3.1.2 生活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3 乳酸亚铁应符合 GB 1903.47 的规定。3.1.4 麦芽糊精应符合 GB/T 20882.6 的规定。3.1.5 红糖应符合 GB/T 35885 的规定。3.1.6 蜂蜜应符合 GB 14963 的规定。3.1.7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3.1.8 枸杞应符合 GB/T 18672 的规定。3.1.9 红枣应符合 GB/T 5835 的规定。3.1.10 桑椹应符合 GB/T 29572 的规定。3.1.11 重瓣红玫瑰花应干燥、无霉变等异常,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3.2 感官指标及试验方法 感官指标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及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取一定量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置 50mL 无色透明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鉴别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检查其有无异物。滋味、气味 无异味,无异臭 状态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状态均匀 3.3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铁(以 Fe 计)/(mg/kg)1020 GB 5009.90 铅(以 Pb 计)/(mg/L)0.2 GB 5009.12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 3.4 农药残留限量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J S Q BQ/ZJLHJ 0015S2022 3 3.5 微生物限量及试验方法 微生物限量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表 3 微生物限量及试验方法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a(以/25mL 表示)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ml)5 2 102 104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ml)5 2 1 10 GB 4789.3 中的平板计数法 沙门氏菌 5 0 0 -GB 4789.4 霉菌/(CFU/ml)20 GB 4789.15 酵母/(CFU/ml)20 GB 4789.15 a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 3.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件净含量允许负偏差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3.7 生产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规定。4 检验规则 4.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4.2 出厂检验 4.2.1 产品出厂前应由公司质量部按本标准逐批检验,检验合格的产品方可出厂。4.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微生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和标签。4.3 型式检验 4.3.1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要求的 3.2、3.3、3.4、3.5、3.6 规定的全项目。4.3.2 型式检验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来源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d)本批次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4.4 组批与抽样 J S Q BQ/ZJLHJ 0015S2022 4 4.4.1 以同一批投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规格、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4.4.2 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不同部位中随机抽取 6 瓶分别做感官要求、卫生指标检验,留样。4.5 判定规则 4.5.1 卫生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时,判整批产品不合格。4.5.2 净含量、感官要求,如有一项或两项不符合要求时,可以在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量的样品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若仍有一项不合格时,则判整批产品不合格。5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志 5.1.1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5.1.2 外包装箱上除应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时,还应标明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5.2 包装 内包装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材料。要求封口严密,无泄漏。5.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放。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干燥、阴凉、通风的的库房内,堆放整齐,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贮。6 保质期 自生产之日起,在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 18 个月。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