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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JKHJ 0003 S-2019 速冻玉米.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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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JKHJ 0003 S-2019 速冻玉米 2019 速冻 玉米
2019-04-23 发布 2019-04-23 实施 Q/ZJKHJ张家口禾久农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ZJKHJ 0003S-2019 代替Q/ZJKHJ 0003S-2016 速冻玉米 张家口禾久农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张家口禾久农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06.08 备 案 号:131386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6月12日 有效日期:2024年06月11日 Q/ZJKHJ 0003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符合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贯彻了国家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国家标准GB 192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制品,参考了农业行业标准NY/T 418绿色食品 玉米及玉米粉,本标准的检验方法采用了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本标准代替Q/ZJKHJ 0003S-2016速冻玉米。本标准与Q/ZJKHJ 0003S-2016速冻玉米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删除理化指标“品温、籽粒水分、敌敌畏、马拉硫磷、乙酰甲胺磷、三唑酮、辛硫磷、氯氰菊酯”;删除微生物指标“志贺氏菌”。本标准由张家口禾久农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张家口禾久农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占兵。本标准同时适用于:张家口绿野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开发区上营屯);张家口天晶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张家口西山产业集聚区佳禾路6号);张家口市恒弘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万全区郭磊庄镇丰胜庄村);张家口万全区纽康恩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旧堡乡旧堡村);本标准于2019年4月23日由张家口禾久农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张占兵张占兵批准,并对标准中所规定的内容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于2019年4月23日再次发布。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ZJKHJ 0003S-2016速冻玉米。Q/ZJKHJ 0003S-2019 1 速冻玉米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速冻玉米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贮存、运输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速冻玉米的生产、检验和销售。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009.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 5009.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赭曲霉毒素 A 的测定 GB 5009.1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及其乙酰化衍生物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009.20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玉米赤霉烯酮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164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食品生产和经营卫生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NY/T 523 甜玉米 Q/ZJKHJ 0003S-2019 2 NY/T 524 糯玉米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速冻 将预处理的食品放在-30-40的装置中,在30min内通过最大冰晶生成带,使食品中心温度从-1降到-5,其所形成冰晶直径小于100m,速冻后的食品中心温度必须达到-18以下。4 产品分类 根据生产工艺不同,将产品分为速冻玉米穗、速冻玉米段、速冻玉米粒。4.1 速冻玉米穗 以鲜食糯玉米或甜玉米为原料,经去皮、分检、清洗、汽蒸(115,1517 分钟)、冷却、速冻、分检、包装加工制成速冻熟制玉米穗。4.2 速冻玉米段 以鲜食糯玉米或甜玉米为原料,经去皮、分检、切段、清洗、汽蒸(115,1517 分钟)、冷却、速冻、分检、包装加工制成速冻熟制玉米段。4.3 速冻玉米粒 以鲜食糯玉米或甜玉米为原料,经去皮、脱粒、清洗、漂烫(93100,79 分钟)、冷却、沥干、速冻、包装制成速冻生制玉米粒。5 技术要求 5.1 原料要求 5.1.1 生产加工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5.1.2 鲜食玉米(甜玉米、糯玉米)应新鲜、成熟度适宜,籽粒饱满,排列整齐,无明显秃尖、缺粒和畸形,无病虫害,无腐烂和霉变,鲜食甜玉米应符合 NY/T 523 的规定,鲜食糯玉米应符合 NY/T 524的规定,并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及相关标准的要求。5.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Q/ZJKHJ 0003S-2019 3 表1 感官要求 要 求 项 目 速冻玉米穗 速冻玉米段 速冻玉米粒 检验方法 外 观 成熟度适宜,籽粒饱满、排列整齐、无明显秃尖、缺粒和畸形,无病虫害 籽粒饱满、成熟度适宜、无病虫害 籽粒饱满、成熟度适宜、无病虫害 组织形态 穗状 段状 粒状 色泽 具有产品固有的色泽、无腐烂、霉变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滋味、气味 具有产品固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取试样至少100g以上,置于白色洁净的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目测组织状态、色泽、杂质,按包装上标明的食用方法进行加热或熟制,分别品尝和嗅闻,检查其滋味和气味 5.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总砷(以As计)/(mg/kg)0.5 GB 5009.11 铅(以Pb计)/(mg/kg)0.1 GB 5009.12 总汞(以 Hg 计)/(mg/kg)0.02 GB 5009.17 铬(以 Cr 计)a/(mg/kg)1.0 GB 5009.123 镉(以 Cd 计)a/(mg/kg)0.1 GB 5009.15 苯并a芘/(g/kg)5.0 GB 5009.27 黄曲霉毒素 B1/(g/kg)5.0 GB 5009.22 赭曲霉毒素 A a/(g/kg)5.0 GB 5009.96 玉米赤霉烯酮/(g/kg)60 GB 5009.209 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g/kg)1000 GB 5009.111 a仅适用于玉米粒;其他真菌毒素限量、污染物限量、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1、GB 2762 和 GB 2763 的规定 5.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 CFU/g 表示)项 目 n c m M 检验方法 菌落总数 5 1 10000 100000 GB 4789.2 大肠菌群 5 1 10 100 GB 4789.3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1000 GB 4789.10 沙门氏菌 5 0 0/25g-GB 4789.4 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5.5 净含量 Q/ZJKHJ 0003S-2019 4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6 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和 GB 31646 的规定。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由同一班次,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为一批。7.2 抽样方法和数量 在生产线上或成品库中每组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供交收检验,每批样品不得少于 10 个包装(不少于 4kg),平均分为两份,一份检验,一份留样备用。微生物指标采样按 GB 4789.1 规定执行出厂检验。7.3 出厂检验 7.3.1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 7.3.2 每批产品须经本厂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出具合格证后方可出厂。7.4 型式检验 7.4.1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7.4.2 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亦应进行:a)主要原辅料、关键工艺、设备有较大变化时;b)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5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该批产品判定为合格;除微生物指标外,检验项目如不符合本标准时,对不合格项目从该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仍有一项不合格,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验。8 标识、包装、贮存、运输、保质期 8.1 标识 8.1.1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规定。应标明食用方法及“生制”或“熟制”。8.1.2 包装贮运标志应符合 GB/T 191 规定。Q/ZJKHJ 0003S-2019 5 8.2 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8.3 运输 运输车辆应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车厢温度保持在-18以下,温度波动应控制在2以内。运输过 程的最高温度不得高于-15。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8.4 贮存 应贮存在-18以下的冷藏库内,温度波动应控制在2以内。8.5 保质期 在本标准规定的贮存、运输条件下,保质期12个月。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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