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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HKM 0003 S-2019 调味鱼罐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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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HKM 0003 S-2019 调味鱼罐头 2019 调味 罐头
替Q/ZHKM福 建 中 海 烤 鳗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调味鱼罐头2019-07-15 发布2019-08-01 实施福建中海烤鳗有限公司发布Q/ZHKM 0003S-2019Q/ZHKM 0003S-20192前言本标准根据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卫生指标执行GB 7098-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污染物限量执行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其中铅的限量严于该标准;黄曲霉毒素B1执行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微生物指标执行罐头食品商业无菌。本标准由福建中海烤鳗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福建中海烤鳗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坤泉。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HKM 0003S-20193调味鱼罐头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调味鱼罐头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动物性水产品或动物性水产制品为主要原料,适量的添加或不添加白砂糖、食用盐、食用植物油、味精、白酒、黄酒、酱油、食醋、鱼露、调味酱、食用淀粉、芝麻、辣椒、泡椒、腌辣椒、酱腌菜、豆豉、蒜蓉、香辛料、酵母抽提物、柠檬酸、5-呈味核苷酸二钠、焦磷酸钠、六偏磷酸钠、D-异抗坏血酸钠、维生素C、乳酸链球菌素、海藻酸钠、茶多酚,经原料清洗、沥干、油炸或蒸煮、烘干、调配、包装、高温杀菌等工艺制成的调味鱼罐头。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01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调味品GB 101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GB 147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C(抗坏血酸)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7762 耐热玻璃器具的安全与卫生要求GB 1886.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六偏磷酸钠GB 1886.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D-异抗坏血酸纳GB 1886.2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茶多酚(又名维多酚)GB 1886.2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乳酸链球菌素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GB 1886.24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海藻酸钠(又名褐藻酸钠)GB 255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焦磷酸钠GB 27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GB 27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腌菜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HKM 0003S-20194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GB 5009.19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GB/T 11761 芝麻GB/T 13662 黄酒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18186 酿造酱油GB/T 18187 酿造食醋GB/T 18979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测定 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和荧光光度法GB/T 21302 包装用复合膜、袋通则GB/T 23530酵母提取物GB/T 317 白砂糖GB/T 30382 辣椒(整的或粉状)GB/T 5009.45 水产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461 食用盐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SN/T 3848 出口食品中茶多酚的检测方法 高效液相色谱法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QB/T 2845 食品添加剂 呈味核苷酸二钠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技术要求3.1原辅材料要求3.1.1 鲜(冻)鱼:应符合GB 2733的要求。3.1.2 动物性水产制品:应符合GB 10136的要求。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HKM 0003S-201953.1.3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要求。3.1.4 食用盐:应符合 GB/T 5461 的要求。3.1.5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要求。3.1.6 味精:应符合 GB/T 8967 的要求。3.1.7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3.1.8 腌辣椒、泡椒、酱腌菜:应符合GB 2714的要求。3.1.9 豆豉:应符合GB 2712的要求。3.1.10 辣椒:应符合GB/T 30382的要求。3.1.11 酱油:应符合GB/T 18186的要求。3.1.12 食醋:应符合GB/T 18187的要求。3.1.13 芝麻:应符合GB/T 11761的要求。3.1.14 蒜蓉:应符合GB 2762、GB 2763或供应商已备案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要求。3.1.15 鱼露:应符合GB 10133的要求。3.1.16 白酒:应符合GB 2757的要求。3.1.17 黄酒:应符合GB/T1 3662的要求。3.1.18 香辛料:应符合GB/T 15691的要求。3.1.19 调味粉、调味酱:应符合供货商所在地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或供货商已备案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要求。3.1.20 食用淀粉:应符合GB 31637的要求。3.1.21 酵母抽提物:应符合GB/T 23530的要求。3.1.22 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要求。3.1.23 5-呈味核苷酸二钠:应符合 QB/T 2845 的要求。3.1.24 焦磷酸钠:应符合GB 25557的要求。3.1.25 六偏磷酸钠:应符合GB 1886.4的要求。3.1.26 D-异抗坏血酸钠:应符合GB 1886.28的要求。3.1.27 维生素C:应符合GB 14754的要求。3.1.28 乳酸链球菌素:应符合GB 1886.231的要求。3.1.29 海藻酸钠:应符合GB 1886.243的要求。3.1.30 茶多酚:应符合GB 1886.211的要求。3.2 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 1 感官指标项目要求色泽呈相应品种鱼熟制后的正常色泽滋味与气味具有相应品种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组织形态组织紧密适度,鱼体不碎散,整条或段装,大小大致均匀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HKM 0003S-20196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固形物,60氯化物含量(以 NaCl 计),7.0甲基汞,mg/kg0.5无机砷(以 As 计),mg/kg0.1铅(Pb),mg/kg1.0镉(Cd),mg/kg0.2铬(Cr),mg/kg2.0多氯联苯 a,mg/kg0.5黄曲霉毒素 B1b,g/kg3.0组胺 c,mg/100g102a 以 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 和 PCB180 总和计。b 仅限于有添加豆豉的产品。c 仅适用于鲐鱼、鲹鱼、沙丁鱼罐头。3.4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要求。3.5 净含量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 食品添加剂3.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柠檬酸、5-呈味核苷酸二钠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4 生产过程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要求。5 试验方法5.1 感官指标、固形物:按GB/T 10786规定的方法进行。5.2 氯化物:按GB 5009.44规定的方法进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HKM 0003S-201975.3 甲基汞:按 GB 5009.17 规定的方法进行。5.4 无机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进行。5.5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进行。5.6 镉:按 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进行。5.7 铬:按 GB 5009.123 规定的方法进行。5.8 多氯联苯:按GB 5009.190规定的方法检进行。5.9 黄曲霉毒素B1:按GB/T 18979规定的方法检进行。5.10 组胺:按GB/T 5009.45规定的方法检进行。5.11 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进行。6 检验规则6.1 组批与抽样以同一批原料、同一配料、同一天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货批。每一批产品随机抽取8瓶(袋),按本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6.2 出厂检验6.2.1 产品必须经生产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方能出厂。6.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固形物、微生物指标。6.3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要求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鉴定时;b)材料及工艺有重大改变时;c)正常生产每半年一次;d)停产半年以上再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国家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6.4 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如有不合格项可双倍取样复检,复检结果如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 标志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及国家相关规定。7.2 包装产品采用塑料复合膜袋或玻璃瓶包装,塑料复合膜袋应符合GB/T21302的要求,玻璃瓶应符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HKM 0003S-20198合GB17762的要求,封装应严密。7.3 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有异味等的物品混运,应有防晒、防水等措施。7.4 贮存应贮存在干燥、通风、阴凉处,不应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等物品同处贮放。8 保质期在符合上述的运输和贮存的条件下,且包装完好,袋装产品保质期为1年,玻璃瓶装产品保质期2年。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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