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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HJK 0047 S-2021 谷物棒(其他类方便食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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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HJK 0047 S-2021 谷物棒其他类方便食品 2021 谷物 其他 方便 食品
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谷物棒(其他类方便食品)备案号:360631S-2021备案日期:2021年9月2日有效期至:2026年9月1日Q/ZHJK 江 西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ZHJK 0047S-20212021-06-14 发布2021-06-15 实施江西正和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发 布(注:备案的企业标准以“江西省食品安全标准备案与管理系统”中的文本为正本)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HJK 0047S2021 I 目 次 目 次.I 前 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要求.2 3.1 原料要求.2 3.2 感官要求.3 3.3 理化指标.3 3.4 微生物指标.4 3.5 净含量.4 4 食品添加剂.4 4.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 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4 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4 6 检验规则.4 6.1 组批.4 6.2 抽样.4 6.3 检验分类.4 6.4 判定规则.5 6.5 仲裁.5 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5 7.1 标志、标签.5 7.2 包装.5 7.3 运输.5 7.4 贮存.5 7.5 保质期.5 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HJK 0047S2021 II 前 言 本标准编制所依据的起草规则为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本标准中铅(以Pb计)限量为0.16mg/kg,严于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谷物及其制品(麦片、面筋、八宝粥罐头、带馅(料)面米制品除外)”项下铅(以Pb计)限量0.2mg/kg。本标准于2021年7月31日进行第一次修订,修订内容为变更大豆蛋白粉、红枣、燕麦片原料要求,纯净水变更为饮用水,其余内容不变。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西正和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左志军、黄磊、钟永生、张硕。本标准批准人:左志军。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HJK 0047S2021 1 谷物棒(其他方便食品)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谷物棒(其他方便食品)的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大米或黑芝麻、玉米、薏米、燕麦片、黑米、红米、红豆、绿豆、黑豆、大豆中的一种或几种为主要原料,选择性添加麦芽糖浆、麦芽糊精、玉米油、大豆蛋白粉、蜂蜜、阿胶、红枣、猴头菇、核桃仁、山药、葛根、果蔬粉、低聚果糖、食品添加剂(木糖醇、食品用香精),经原辅料预处理、配料、拌料、压平、冷却、切块分条、包装等工艺制成的谷物棒(其他方便食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2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 GB/T 22165 坚果炒货食品通则 GB/T 19111 玉米油(含第1号修改单)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 GB 196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 GB/T 20883 麦芽糖 GB/T 20884 麦芽糊精 GB 2037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 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HJK 0047S2021 2 GB/T5835 干制红枣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NY/T 1884 绿色食品 果蔬粉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麦芽糖 应符合GB/T 20883的规定。3.1.2 麦芽糊精 应符合GB/T 20884的规定。3.1.3 玉米油 应符合GB/T 19111的规定。3.1.4 大豆蛋白粉 应符合GB 20371的规定。3.1.5 蜂蜜 应符合GB 14963的规定。3.1.6 干制红枣 应符合GB/T 5835的规定。3.1.7 核桃仁 应符合GB19300的规定。3.1.8 阿胶、猴头菇、山药、葛根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相应品种项下的规定,其污染物限量和农药残留限量应分别符合GB 2762和GB 2763中相应的规定。3.1.9 大米、玉米、薏米、黑米、红豆、绿豆、黑豆、大豆 应符合GB 2715的规定。3.1.10 燕麦片 应符合GB 19640的规定。3.1.11 果蔬粉 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HJK 0047S2021 3 应符合NY/T 1884的规定。3.1.12 低聚果糖 应符合GB/T 23528的规定。3.1.13 木糖醇 应符合GB 1886.234的规定。3.1.14 食品用香精 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3.1.15 核桃仁 应符合 GB 19300 的规定。3.1.16 黑芝麻 应符合GB/T 22165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形态 块状或条状固体,外形整齐,表面为谷物与糖或坚果等混合而成,具有各品种应有的形态 取本品20g,倒入洁净、干燥的容器中,在自然光线下目测形态、色泽、杂质,鼻嗅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其滋味 色泽 具有本品应有的颜色 滋味、气味 具有各品种应有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20.0 GB 5009.3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 3.0 GB 5009.229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0.25 GB 5009.227 铅(以Pb计)/(mg/kg)0.16 GB 5009.12 黄曲霉毒素B1/(g/kg)5.0 GB 5009.22 食品添加剂 符合GB 2760及国家卫健委(原卫生部、原卫生计生委)相关公告的规定 其他真菌毒素限量、污染物限量、农药最大残留量 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及其他国家相关规定和公告 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HJK 0047S2021 4 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CFU/g表示)检验方法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25g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1000 GB4789.10中平板计数法 菌落总数 5 2 104 105 GB 4789.2 大肠菌群 5 2 10 100 GB 4789.3中平板计数法 霉菌 150 GB 4789.15 注:a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收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规格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6.2 抽样 每批产品随机抽取,抽样量应为检验所需量的3倍,作为检验及留样。6.3 检验分类 6.3.1 出厂检验 6.3.1.1 每批产品须经检验,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方可出厂。6.3.1.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3.2 型式检验 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HJK 0047S2021 5 6.3.2.1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的全项目检验。6.3.2.2 正常情况为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a)停产 3 个月以上再恢复生产时;b)原、辅料来源发生变化时;c)本次检验结果与上次检验结果发生较大差异时;d)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6.4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应在同一批产品中重新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若仍有一项不符合时,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6.5 仲裁 在保质期内,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经双方协商,可申请相关法定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标签 7.1.1 产品标志、标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 GB/T 191、GB 7718 及 GB 28050 的规定。7.1.2 配料中含有新食品原料的产品标签上应标明添加量、食用限量及不宜食用人群。7.2 包装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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