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QYMDS
0001
S-2021
苗大师®本草伐糖片压片糖果
2021
大师
174
本草
伐糖片
压片
糖果
-1-Q Q/Y YM MD DS S贵贵 州州 省省 食食 品品 安安 全全 企企 业业 标标 准准Q/Q/YMDSYMDS 0000001 1S-20S-202121苗大师苗大师本草伐糖片本草伐糖片(压片糖果)(压片糖果)20202 21-01-04 4-1515 发布发布20202 21-01-04 4-3030 实施实施贵州夜郎苗大师苗药研究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夜郎苗大师苗药研究开发有限公司发布发布-2-Q/YMDS 0001S-2021前前言言本标准依据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编制。本标准由贵州夜郎苗大师苗药研究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夜郎苗大师苗药研究开发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飞。-3-Q/YMDS 0001S-2021苗大师苗大师本草伐糖片本草伐糖片(压片糖果)(压片糖果)1范围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苗大师本草伐糖片(压片糖果)要求(含检验方法)、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以麦芽糊精、铁皮石斛叶(干叶)、蒲公英、葛根、黄精、乌梅、决明子、山药、苦瓜、桑叶、玉竹、枸杞子、人参(人工种植)、茯苓为原料,添加食品添加剂(木糖醇、硬脂酸镁),经原料预处理、提取(或不提取)、粉碎、混合、制粒(或不制粒)、压片、包衣(或不包衣)、包装等工序加工而成的苗大师本草伐糖片(压片糖果)。2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硬脂酸镁GB 1886.2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落测定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GB 5009.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DBS52/042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铁皮石斛叶(干叶)国家质检总局 7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4-Q/YMDS 0001S-20213 要求要求3.1 原辅料要求3.1.1 麦芽糊精符合 GB/T 20884 的规定。3.1.2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3 铁皮石斛叶(干叶)应符合 DBS52/042 的规定。3.1.4 人参(人工种植)的品种和食用量应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公告(2012 年第 17 号)的规定,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1.5 蒲公英、葛根、黄精、乌梅、决明子、山药、桑叶、玉竹、枸杞子、茯苓应为卫生部通知(卫法监发200251 号)中公告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质名单品种,其质量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1.6 其他辅料符合相应标准或有关规定,不得使用和添加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物质。3.2 食品添加剂3.2.1 木糖醇应符合 GB 1886.234 的规定。3.2.2 硬脂酸镁应符合 GB 1886.91 的规定。3.3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 泽呈产品特有的色泽,色泽均匀。将适量样品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其外观和杂质,嗅其香味、品尝其滋味。滋味和气味具有产品特有的气味及滋味,无异味。组织形态片状、外观完整、大小基本一致。杂 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4理化卫生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卫生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10.0GB 5009.3铅(Pb),mg/kg0.45GB 5009.12二氧化硫残留量(以 SO2计),mg/kg100GB 5009.343.5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微生物指标项目a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试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CFU/g52104105GB 4789.2大肠菌群,CFU/g5210102GB 4789.3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应符合 GB 29921 的规定GB 4789.10GB 4789.4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5-Q/YMDS 0001S-20213.6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 JJF 1070 中规定的方法检验。3.7 食品添加剂3.7.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7.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8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4检验规则检验规则4.1 组批:按同一班次、同一次投料生产的产品为一批。4.2 抽样方法和取样量从每批定型包装产品中随机抽样(不少于 500g 样品),平均分为两份,一份用于检验,另一份留存备查。4.3 出厂检验产品出厂前,应由公司质检部门逐批进行检验。符合标准要求,并签署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4.4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检验项目包括 3.3 3.7 规定的所有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的原料产地或设备工艺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连续停产三月后以上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食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4.5 判定规则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判为合格品。否则,应用留样或双倍抽取同批产品进行不符合项的复验,判定结果以复验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进行复验。5 5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标志、包装、运输、贮存5.1 标志食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食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并应按相关要求标注“婴幼儿、14 岁以下儿童、孕产妇、哺乳期妇女不宜食用”等警示标识。5.2 包装产品应采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封口应严密,不得泄漏。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Q/YMDS 0001S-20215.3 运输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以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5.4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离地离墙存放。5.5 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至生产之日起,产品保质期为 24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