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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TSP 0001 S-2020 味椒盐复合调味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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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TSP 0001 S-2020 味椒盐复合调味料 2020 椒盐 复合 调味料
Q/YTSP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YTSP 0001S-2020味椒盐复合调味料2020-11-20 发布2020-12-20 实施东东莞莞市市亿亿添添食食品品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发布备案号:44190014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1月13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YTSP 0001S-2020I前言本标准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编写。本标准由东莞市亿添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东莞市亿添食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卢亮辉。本标准于 2020 年 11 月 20 日首次发布。Q/YTSP 0001S-20201味椒盐复合调味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味椒盐复合调味料的技术要求、生产过程中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盐、红辣椒粉、味精、桂皮、孜然粉、八角粉、胡椒粉为原料,经过筛、混合、搅拌、包装而成的非即食味椒盐复合调味料。2规范性引 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23183辣椒粉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QB/T 4594玻璃容器 食品罐头瓶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有关规定。3.1.2味精应符合 GB 2720 的规定。3.1.3红辣椒粉符合 GB/T 23183 的规定。3.1.4桂皮、孜然粉、八角粉、胡椒粉应符合 GB/T 15691 的规定。3.1.5以上原辅料应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规定。Q/YTSP 0001S-20202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要求。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呈黄橙色或红橙色滋味与气味香味适中,具有本品该有的自然气味,无异味性状粉状或颗粒状,结构松散,无结块、结团现象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要求。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食盐(以 NaCl 计),%60.0-85.0水分,%15.0酸不溶性灰分,%5.0总砷(以 As 计),mg/kg0.5铅(以 Pb 计),mg/kg0.9镉(以 Cd 计),mg/kg0.5总汞(以 Hg 计),mg/kg0.13.4食品添加剂3.4.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4.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5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要求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检验取包装完整的样品开封后,将产品 倒在洁净的观察皿中,在自然光下用肉眼观察其外观、色泽、形状,用鼻子嗅其气味,口尝其滋味。5.2理化指标检验5.2.1食用盐按 GB 5009.44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酸不溶性灰分按 GB 5009.4 规定的方法测定。5.2.4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5.2.5铅Q/YTSP 0001S-20203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6总汞按 GB 5009.17 规定的方法测定。5.2.7镉按 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5.3净含量检验按 JJF 1070 规定进行。6检验规则6.1 原辅料入库检验原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6.2.1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 8 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 2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2.2检验项目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总灰分、酸不溶性灰分。6.2.3 判定项目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如有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 1 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3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f)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6.3.1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 10 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 36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3.2 型式检验项目型式检验项目为 3.23.5 要求中的全部指标及标签。6.3.3 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如有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 1 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志、标 签、包装、运 输、贮存7.1标志和标 签Q/YTSP 0001S-202047.1.1 产品销售包装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及 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7.1.2 外包装箱应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规定。7.2包装7.2.1 内包装采用复合食品包装袋、玻璃瓶,复合食品包装袋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玻璃瓶应符合 QB/T 4594 的要求;外包装材料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7.2.2 内包装应包装严密、封口牢固;外包装应封装严密,拥扎牢固,坚实耐用压。7.3 运输7.3.1 应使用带蓬盖的运输工具,严禁日晒雨淋。7.3.2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无异味。7.3.3 运输时严禁与其它有毒有害、温度过高,有挥发性气味的物品混载。7.3.4 装卸时遵守安全规范和良好操作规范。严禁抛掷,严禁践踏或其它重物压箱面。7.4 贮存7.4.1 产品储存在干燥通风、不易受潮、远离热源和有遮篷的仓库内。7.4.2 不得与高温和有毒有害,有挥发性气味的物品一起堆放。7.4.3 包装箱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应放在地台板上,离墙 30cm 以上,离地 20cm 以上。7.4.4 在本标准规定的储运运输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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