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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
595.2-2005
稻鸭生态共育
第2部分:稻米质量安全要求
595.2
2005
生态
部分
稻米
质量
安全
要求
DB××/T ××××—××××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2006-01-12实施
2005-12-12发布
稻鸭生态共育
第2部分:稻米质量安全要求
Ecological altogether raising for rice and duck
Part2:Quality and safety requirement for rice
DB33/ 595.2—2005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ICS 65.020.30
B 43
1
DB33/ 595.2—2005
前 言
本部分的3.2为强制性条款。
DB33/ 595-2005《稻鸭生态共育》分为3个部分:
——第1部分:生产技术规程;
——第2部分:稻米质量安全要求;
——第3部分:肉鸭质量安全要求。
本部分为DB33/ 595-2005的第2部分。
本部分由绍兴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部分由浙江省农业厅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绍兴县农业技术培训学校、绍兴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绍兴县陶堰镇农业服务站。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鲁建国、徐国华、戴月华。
I
稻鸭生态共育
第2部分:稻米质量安全要求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稻鸭生态共育生产稻米的质量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识、运输和贮存。
本部分适用于稻鸭生态共育技术生产的稻米质量安全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1354-1986 大米
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
GB/T 5009.33 食品中亚硝酸盐和硝酸盐的测定
GB/T 5009.36 粮食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38 蔬菜、水果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103 植物性食品中甲胺磷和乙酰甲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04 植物性食品中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14 大米中杀虫双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15 谷物中三环唑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45 植物性食品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定
GB/T 5009.184 粮食、蔬菜中噻嗪酮残留量的测定
GB/T 5490 粮食、油料及植物油脂检验 一般规则
GB 5491 粮食、油料检验、扦样、分样法
GB/T 5492 粮食、油料检验 色泽、气味、口味鉴定法
GB/T 5494 粮食、油料检验 杂质、不完善粒检验法
GB/T 5496 粮食、油料检验 黄粒米及裂纹粒检验法
GB/T 5497 粮食、油料检验 水分测定法
NY 5115-2002 无公害食品 大米
NY/T 5190-2002 无公害食品 稻米加工技术规范
3 质量安全要求
3.1 加工质量
应符合GB 1354-1986和NY 5115-2002中表1的要求。
3.2 卫生指标
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卫生指标
项 目
指 标
(mg/kg)
砷(以无机砷计)
≤0.15
铅(以Pb计)
≤0.2
镉(以Cd计)
≤0.2
汞(以Hg计)
≤0.02
甲胺磷
≤0.1
克百威
≤0.2
杀虫双
≤0.2
毒死蜱
≤0.1
噻嗪酮
≤0.3
三唑磷
≤0.05
多菌灵
≤2
三环唑
≤2
磷化物(以磷化氢计)
≤0.05
亚硝酸盐
≤3
黄曲霉毒素B1
≤0.01
注:未列项目及新增禁用、限用农药,按GB 2762、GB 2763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 试验方法
4.1 加工质量的检验
4.1.1 水分检验按GB/T 5497执行。
4.1.2 杂质、不完善粒检验按GB/T 5494执行。
4.1.3 黄粒米检验按GB/T 5496执行。
4.1.4 色泽、气味、口味检验按GB/T 5492执行。
4.2 卫生指标的检验
4.2.1 砷按GB/T 5009.11检验。
4.2.2 铅按GB/T 5009.12检验。
4.2.3 镉按GB/T 5009.15检验。
4.2.4 汞按GB/T 5009.17检验。
4.2.5 甲胺磷按GB/T 5009.103检验。
4.2.6 克百威按GB/T 5009.104检验。
4.2.7 杀虫双按GB/T 5009.114检验。
4.2.8 毒死蜱按GB/T 5009.145检验。
4.2.9 噻嗪酮按GB/T 5009.184检验。
4.2.10 三唑磷按GB/T 5009.145检验。
4.2.11 多菌灵按GB/T 5009.38检验。
4.2.12 三环唑按GB/T 5009.115检验。
4.2.13 磷化物按GB/T 5009.36检验。
4.2.14 亚硝酸盐按GB/T 5009.33检验。
4.2.15 黄曲霉毒素B1按GB/T 5009.22检验。
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交收检验。
5.1.1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进行全面考核,即对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进行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b)因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
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
5.1.2 交收检验
每批产品交收前,生产单位都应进行交收检验,交收检验内容包括杂质、水分、黄粒米、不完善粒、色泽、气味以及包装、标志,或为合同要求的项目,检验合格后并附合格证方可交收。
5.2 组批
同产地、同等级、同类型、同生产技术方式收获的稻谷,经加工包装出厂的产品为一个检验批次。
5.3 抽样方法
按GB 5491和GB/T 5490的规定抽取样品。
5.4 判定规则
5.4.1 若全部检验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则该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5.4.2 该批次样本标识、包装、净含量不合格者,允许生产单位进行整改后申请复验一次,加工质量和卫生指标检验不合格者不进行复验。
6 包装、标识、运输和贮存
应符合NY/T 5190-2002中第7条、第8条的规定。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