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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ZSZ
0001
S-2021
红枣核桃糕
2021
红枣
核桃糕
Q/ZZSZ漳 州 善 舟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ZZSZ 0001S2021红枣核桃糕2021-01-15 发布2021-02-15 实施漳州善舟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Q/ZZSZ 0001S-20211前前言言本标准编写的格式根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感官指标、干燥失重指标、还原糖指标是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制定;污染物限量指标按照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规定制定,其中铅指标严于GB 2762的规定;二氧化硫残留量指标按照GB 2760的规定制定;微生物限量按照GB 1739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的规定制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符合GB 2760的规定。本标准由漳州善舟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漳州善舟食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罗坤生。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ZSZ 0001S-20212红枣核桃糕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红枣核桃糕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以麦芽糖浆、核桃仁、红枣泥为主要原料,红糖、豆沙、奶油、海藻糖、玉米淀粉、食用盐为辅料,经前处理、熬煮、混合、成型、冷却、包装工艺制程的红枣核桃糕。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GB/T 2352海藻糖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还原糖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885食用玉米淀粉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739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GB 1930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 1964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稀奶油、奶油和无水奶油GB/T 20883 麦芽糖GB/T 21270 食品馅料GB/T 22474 果酱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技术要求3.1 原辅料要求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ZSZ 0001S-202133.1.1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2麦芽糖浆应符合 GB/T 20883 的规定。3.1.3红枣泥应符合 GB/T 22474 的规定。3.1.4核桃应符合 GB 19300 的规定。3.1.5红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规定。3.1.6豆沙应符合GB/T 21270的规定。3.1.7奶油应符合GB 19646的规定。3.1.8海藻糖应符合GB/T 2352的规定。3.1.9玉米淀粉应符合GB/T 8885的规定。3.1.10食用盐应符合GB 2721的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指标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色泽均匀形态块形较完整,无明显变形,无粘连组织具有该产品应有的组织形态滋味、气味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干燥失重/(g/100g)18.0还原糖(以葡萄糖计)/(g/100g)10.0二氧化硫残留量(以 SO2计)/(g/kg)0.1铅(以 Pb 计)/(mg/kg)0.53.4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 17399的规定。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ncmM菌落总数/(CFU/g)52104105大肠菌群/(CFU/g)5210102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5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ZSZ 0001S-202143.6 食品添加剂要求3.6.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6.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7净含量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3.8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4试验方法4.1感官指标取适量被测样品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置于明亮处,用肉眼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检查有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4.2理化指标4.2.1干燥失重按 GB 5009.3 的规定执行。4.2.2还原糖按 GB 5009.7 的规定执行。4.2.3二氧化硫残留量按 GB 5009.34 的规定执行。4.2.4铅按 GB 5009.12 的规定执行。4.3微生物指标4.3.1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的规定执行。4.3.2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的规定执行。4.4净含量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5检验规则5.1组批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ZSZ 0001S-20215以同一班次、同一工艺条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5.2抽样从同一组批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样基数不少于 50kg,随机抽取 2kg。样品分成 2 份,每份样品为 1kg,1 份检验,1 份备查。5.3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3.1出厂检验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干燥失重、还原糖、菌落总数。5.3.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所有项目。正常生产时每 6 个月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更改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时;c)产品停产 6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5.4判定规则5.4.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5.4.2检验结果中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不得复检,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5.4.3检验结果中,感官要求、净含量、理化指标如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标志、包装、贮存、运输及保质期6.1标志6.1.1销售包装上应有食品标签。食品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中的有关规定。6.1.2在包装箱外应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等,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191 的规定。6.2包装6.2.1内包装材料应符合 GB 4806.7 和GB 9683 或国家相关的规定,包装应严密、牢固、耐压、不破损、不泄漏。6.2.2运输包装材料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6.3贮存产品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干燥、清洁的仓库中,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ZSZ 0001S-20216混存。产品采取先进库先出货的原则。6.4运输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有蓬盖。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或潮湿的货物混运。运输途中应避免挤压、碰撞、日晒雨淋。装卸时应轻搬轻放,严禁抛掷。6.5保质期按不同包装方式分别确定产品保质期,具体以产品标签上标示的保质期限为准。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